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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日期:2016/12/14 21:45:59      編輯:古建築保護
  漳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漳州市歷史文化的街區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漳政〔2003〕綜1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漳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3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漳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地方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維護歷史街區內房屋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漳州市區內的唐宋古城、新華東路(岳口段)、新行街、浦頭街和根據法定程序批准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歷史文化街區,以及不在上述區域內的漳州市區傳統建築和傳統街巷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的關系。
  第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維修整治工程的實施,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給予業務指導。
市、區兩級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共同做好與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設立漳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資金,實行市、區兩級定額財政撥款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市、區兩級財政對辦事處的管理經費應給予補貼,確保辦事處的有效運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結合歷史文化街區、傳統店鋪及老字號進行地方傳統手工藝和戲劇、曲藝的創作、表演和展示,開辟私人收藏的博物館(室)。為避免對歷史文化街區產生環境污染和風貌破壞,規劃、文化、辦事處等部門應對傳統商業貿易、手工藝和地方傳統飲食的經營和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
  第七條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堅持“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嚴格恢復其結構、體量、形式、材料和色彩以及使用功能。
維修文物時,應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八條 傳統建築的保護應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不得隨意毀壞。如遭各種原因的侵蝕和損壞,應及時申報維修。
  整治維修傳統建築前,需報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辦事處批准。整治維修時不得隨意改變其結構、體量、形式、材料和色彩以及使用功能。
  第九條 傳統街巷的保護應堅持“保護風貌、改善設施”的原則,在保持其傳統尺度和型制的前提下,改善其市政及公共設施。
  保護傳統街巷的整體格局,嚴禁破壞街巷中傳統的街巷走向和寬度、河湖橋梁和堤岸、名木古樹和綠地水井等構成歷史風貌的景觀因素。
  傳統街巷內的電纜、線路的敷設應采用地下管道暗埋的方式。
  第十條 非傳統建築的整治應堅持“統一規劃、逐步改造”的原則,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非傳統建築分期分批,逐步進行改造和拆遷。
臨街非傳統建築和傳統院落(老宅子)內的非傳統建築,必須按保護規劃進行改造或拆除,恢復傳統建築的型制及風貌。
  第十一條 違法建築的整治應堅持“堅決取締、自改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恢復歷史原貌。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不得擅自安裝防盜網、雨蓬、空調器室外機等設施;戶外廣告、招牌、櫥窗、燈箱和燈飾的樣式、設置的位置和方式,以及店鋪的增設或撤並,均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的相關規定,並符合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要求。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新、擴、改建,修繕,裝修,或遷移各種管線,勘探、挖掘等施工作業,必須依法申請,並須經辦事處在相應權限內核准。
申請報批材料須有書面申請、產權證明、四鄰同意協議書、相關部門意見、維修整治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法、改變使用性質的相關細節方案等。
  第十四條 辦事處應對轄區內各項整治維修建設施工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管理歷史街區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其事跡經辦事處確認後,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或辦事處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條及其它違法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市容市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漳州市域內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與管理,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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