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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

日期:2016/12/14 21:45:59      編輯:古建築保護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管理,實現基本建設和文物保護工作的協調發展,保證基本建設考古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促進考古學科的健康發展,我局制訂了《關於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增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主動性、計劃性、科學性,積極與建設單位銜接配合,精心組織,合理安排,做好基本建設考古工作。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關於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增強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的主動性、計劃性、科學性,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應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規范要求進行,確保基本建設考古工作順利開展: 一、開展基本建設工程中考古工作,應嚴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在工程建設的“項目建議書”階段,由文物考古機構收集建設項目涉及和影響區域內文物分布情況,提出初步文物保護意見,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後向設計單位提交《文物影響評估報告》。 (二)在工程建設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文物考古機構,對建設項目涉及和影響區域進行專項考古調查,編制《文物調查工作報告》,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認可後提交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 (三)在工程建設的“初步設計”階段,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具有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根據《文物調查工作報告》對建設項目涉及和影響區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點進行勘探,向建設單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報告》,提交前應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四)在工程實施前,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委托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依據《考古勘探工作報告》,編制考古發掘計劃,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步審查後報送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單位依據發掘計劃與建設單位簽定工作合同,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經批准後實施。如發掘計劃發生變更,應及時上報。 (五)田野考古工作結束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工程需要組織項目驗收,並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評估。考古發掘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工作報告》,並按規定填報考古發掘工作匯報表。 (六)考古發掘報告編寫完成後,考古發掘單位需將發掘資料和出土文物移交給省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 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考古工作,應按照以下規范進行 (一)文物影響評估 文物影響評估是由文物考古單位依據已掌握的資料,對建設項目涉及和影響區域內文物與建設工程的相互影響做出的分析評估。 《文物影響評估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涉及和影響區域內已有文物普查資料成果,已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相關資料,對項目選址及設計方案的初步建議。 涉及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報國家文物局。 (二)考古調查 考古調查是對建設項目涉及和影響區域進行專門的實地踏察,全面了解文物分布以及受影響情況。 《文物調查工作報告》應由文字、圖紙、照片等部分組成,必要時應附以表格說明。文字應包括調查時間、工作過程、主要收獲、初步認識、文物保護建議等;圖紙應包括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文物點與建設項目的關系圖、文物分布圖等;照片應包括調查工作場景、重要文物點的現狀、采集的文物標本等。 《文物調查工作報告》應於調查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主要依據《文物調查工作報告》對建設項目涉及和影響區域內的已知文物點和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點進行考古鑽探,查明地下文物分布狀況。 《考古勘探工作報告》由文字、圖紙和照片等部分組成。文字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范圍、面積、堆積深度、勘探結果、保護意見等;圖紙包括文物點分布圖、勘探平面圖等;照片包括工作場景、遺跡、遺物等。 《考古勘探工作報告》應於勘探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考古發掘 考古發掘是指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對無法避讓的文物埋藏點進行的搶救性發掘,主要依據《考古勘探工作報告》和經批准的《考古發掘工作計劃》進行,考古發掘工作開展前應制定文物保護預案。 考古發掘應嚴格按照《考古發掘管理辦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進行,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多學科研究,盡可能提取更多的信息。要重視標本的采集、檢測和鑒定工作。遇有重要發現,應及時報文物行政部門,並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 (五)驗收與評估 考古發掘工作的驗收應根據工程需要進行。工作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考古發掘單位應書面提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會同建設單位進行考古工地驗收。驗收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形成書面驗收意見並反饋給被驗收單位。 驗收內容應包括考古發掘證照、資質資格,考古發掘資料,《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執行情況,發掘計劃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以及文物和人員安全情況等。 待考古工地驗收工作結束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根據考古發掘結果,評估建設工程對文物的影響,研提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意見。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報國家文物局。 《考古發掘工作報告》應全面反映發掘工作的過程和主要收獲。由文字、圖紙和照片等部分組成,文字內容包括工程概況、發掘時間、地點、經過、重要發現、保護措施及建議等;圖紙包括工程位置圖、考古發掘地點與工程的位置關系圖、考古發掘總平面圖等;照片包括發掘地點地貌、發掘現場、重要遺跡遺物等。 《考古發掘工作報告》應於考古工地通過驗收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跨省區項目的《考古發掘工作報告》應抄報國家文物局。 (六)資料與文物移交 所有考古發掘資料嚴禁長期由個人保管,應在田野發掘工作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移交本單位資料保管部門專門保管,在進行考古發掘資料整理工作時,可依據工作計劃借閱相關資料。出土文物及標本應嚴格按照規定移交庫房保管。 (七)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須在3年內完成。 三、適應工程建設管理需要,建立考古工作監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考古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考古工作的監督,保障基本建設和考古工作順利進行,應逐步建立基本建設考古工作監理制度。 (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考古工作,應根據建設單位的需要開展綜合監理或單項考古項目監理。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需要也可對其他重要的考古工作組織監理。 (三)從事考古監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考古發掘資質和領隊資格證書。 (四)監理工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考古發掘管理辦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監理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考古監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審查考古工作計劃、工作方案、規程、協議等的執行情況,審查經費的使用情況,對計劃變更提出意見,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抄送委托單位,考古工作結束後出具監理報告。 (六)監理單位須尊重被監理單位的知識產權,未經委托方和被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引用、發表監理項目的各種資料和成果。 (七)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單位有行政或經營性隸屬關系。監理業務,不得轉讓。不允許其他單位假借監理單位的名義執行監理業務。 (八)考古工作監理實行有償監理。監理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四、加強管理,明確職責,確保基本建設考古工作順利開展 (一)基本建設項目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跨省區建設項目的考古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並將實施情況抄報國家文物局;特別重要的考古項目,由國家文物局進行協調。省級以下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的考古發掘工作。 (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文物考古工作的管理,切實履行檢查和監督職責。督促考古工作單位履行報批手續,嚴格審核考古工作計劃,檢查《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執行情況、領隊職責的履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工地安全措施等,確保基本建設考古工作符合有關法規和規范的要求。 對於重要考古發掘項目,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三)各文物考古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規范考古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確保考古工作質量。同時,要加強文物保護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 要切實樹立課題意識,對重要的考古發掘項目要事先制定出明確的課題研究計劃,注重解決學術課題,提高科研水平。 要強化文物保護理念,以發掘促進保護。要積極探索新技術的推廣和運用,積極開展多學科、多領域合作研究,提高考古發掘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基本建設考古發掘工作要認真落實領隊負責制。領隊要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規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增強責任心,保證田野考古發掘工作質量和工地安全。 (五)已承擔下列正在進行的考古發掘項目之一的領隊,不得同時擔任其它考古發掘項目的領隊: 1.主動性考古發掘項目; 2.涉及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項目; 3.發掘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考古發掘項目; 4.其他重要考古發掘項目。 確因工作需要,需同時擔任多個考古發掘項目領隊的,發掘項目不得跨地市、跨工程,且發掘面積總量不得超過3000平方米,項目數量不得超過3個。 跨年度考古發掘項目原則上不得更換領隊。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更換領隊的,應及時報國家文物局同意。 (六)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考古發掘單位資質或領隊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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