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發現二方清代官差“示禁碑”
日期:2016/12/14 12:17:53   編輯:古建築保護上盤鎮下燈村永慶堂示禁碑。彭連生 攝
現存臨海博物館的示禁殘碑。彭連生 攝
記者從市文保所獲悉,最近,我市相繼發現了兩方清代官差“示禁碑”,明文規定官差出門辦差須一律從簡,令行禁止,“群眾”可監督,違紀要嚴處。據了解,這在台州尚屬首次發現,對於當下的干部作風建設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借鑒作用。
8月份,市文物保護管理所工作人員在上盤鎮走訪時,發現下燈村永慶堂內石亭旁立著一塊示禁石碑,所刻年份為清同治十年(1871年)。
這塊石碑早10多年前是存放在上盤老街永慶堂(上盤堂)內,後由村老年協會等老人們將碑移來立於亭側湖邊,供村民觀瞻和了解。
此碑高183厘米,寬37.5厘米,厚7厘米,字徑4厘米,镌刻的銘文保存完整,共有108字,內容為:“臨海縣花橋理民分縣邱示紳民人等知悉:案奉府憲劉示禁,嗣後凡有各衙門差役赴鄉提案永遠不准乘坐兜轎,隨帶無名幫役,如敢故違許爾紳民扭送解辦不貸,為此勒石永遠示禁,以杜詐擾而免民累,特示。同治拾年正月日,發輕盈莊上盤堂立。”
“在我國古代,官差‘示禁碑’主要立在交通要道顯眼處,告示百姓官差出門辦差的行為約束以及如何處理違紀官差。”據市文保所負責人介紹,清代臨海縣在轄區海鄉花橋(今屬三門縣)設立臨海理民分縣(即縣丞署,當時的縣衙派出機構),負責管理今杜橋、上盤、桃渚及三門花橋等一帶東南沿海片區的日常行政事務。此碑就是花橋臨海理民分縣,縣丞邱洪源轉發镌文,並勒石立於上盤的示禁文。碑文的主要大意說在花橋縣丞署的管轄區內的民眾知曉,這一政策是奉劉知府的命令,以後凡是有各路官差到各鄉辦事一律不准乘坐兜轎,不准隨帶沒有入冊的幫役,如果誰敢違反,地方鄉紳民眾可將他扭送至縣衙解辦,革免追究。以便杜絕欺詐百姓擾民不安之類的事的發生,減輕民眾負擔……為此政令專門立碑於上盤老街永慶堂(上盤堂),將永遠起到警示的作用。
據《民國臨海縣志》載:“縣丞署,舊在城縣堂東一十步,後徙至縣東南海門衛。清同治四年,郡守劉璈詳請改駐今地,七年並奉發布建署。”至清光緒十七年間花橋縣丞署還尚存。邱洪源是江蘇人,光緒七年死於土匪襲擊,死後在其縣丞署東建祠堂以作祭祀,三門博物館還保存邱祠碑記。
無獨有偶。另一塊官差“示禁碑”如今保存臨海博物館。碑殘長110厘米,寬49厘米,厚7厘米,字徑4厘米,镌刻銘文雖不完整,但文中的意思跟第一塊示禁碑大體相同,具體為:……年肆月日镌。……下鄉提案永不准乘坐兜轎,隨帶曰役及藉端索詐,倘敢故……等捆送革究不貸,為此仰郡屬城鄉遵照勒石永杜擾累,特示。發臨海縣,嵌砌照牆前立永遠。但此碑舊立清臨海縣衙前的照牆,更讓進出官差天天看見以遵政令。清臨海縣衙舊址今在臨海中學西側,大成殿前一帶。
清同治十一年壬申(1872)九月,六邑紳民為劉璈特立《诰授榮祿大夫二品頂戴鹽運使銜浙江盡先補用道克勇巴圖魯知台州府事岳陽蘭洲劉公治台實政碑》碑記一方,表彰在台州任職期間為台屬百姓所做的實事。實政碑中的一條政績記錄下他執行示禁等內容。遺憾的是,這方實政碑原碑今已遺失,只留下拓片保存在臨海博物館。
這兩塊石碑均是台州知府劉璈在台主政時頒發的政令,立在各地顯眼的大道上,他讓下屬縣地方官員及公務人員,百姓等知曉,要官差勤政廉潔,讓群眾監督,遵守地方政令。這是為民辦實事的最好例證,也是他治理台州時的實政之一。
以史為鑒,廉吏也值得百姓稱頌。清光緒十四年(1888年)五月十七日,知府劉璈逝世的消息傳遍台州,台州下屬六縣士紳聚集府城臨海東湖,舉行公祭,並建劉祠於東城外東湖書院後。
這二方石碑的發現和留存也為今天的人們提供了思考,達到知古鑒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