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日期:2016/12/14 21:44:49   編輯:古建築保護(2007年4月9日經國家文物局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工作的單位,須依照本辦法申請並取得《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的設計工作。
第四條 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工作包括:為開展珍貴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術保護而從事的現狀評估、病害分析、修復方案、預防性保護方案、設計與技術經濟分析、分析報告或設計文本的編制等業務活動。
資質申報、審定工作每年一次;年檢每年一次。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頒發《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資質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資質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標准
第六條 設計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甲級設計資質承擔珍貴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術保護設計工作,乙級設計資質承擔一般文物的技術保護設計工作。
第七條 甲級資質的標准:
(一)單位的主要技術人員,須從事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工作5年以上(含),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0件珍貴文物的技術保護設計方案的編制,且設計方案獲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技術水平在國內同行業領先,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三)單位從事可移動文物保護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聘用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設計所需的場所和專業技術條件;
(六)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第八條 乙級資質的標准:
(一)單位的主要技術人員,須從事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工作3年以上(含),獨立承擔過不少於10件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方案的編制,且設計方案獲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技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行業領先,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三)單位從事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人,聘用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設計所需的場所和專業技術設備;
(六)注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
第三章 資質的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的,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條 申請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的,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可移動文物保護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簡歷、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聘用(任職)證明及相關證明;
(五)完成的可移動文物保護技術保護設計方案證明資料;
(六)單位擁有的技術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八)其他相關證書、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的,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監制。
第十三條 取得乙級資質後從事設計業務滿三年,且歷年年檢合格的單位,可提出升級申請。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本規定第十條 所列資料外,還須提供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只限於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轉借、越級或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攬業務。
第十五條 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年檢表》和《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初檢意見,匯總後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作出資質年檢意見。
國家文物局受理資質年檢時間定於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六條 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單位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准,是否存在質量、安全、業務活動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年檢意見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第十七條 單位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並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意見為合格。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資質年檢意見為不合格,國家文物局將暫扣資質證書,責令限期整改:
(一)資質條件中人員、場所、設備或資產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准的;
(二)因設計質量問題對可移動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三)違反文物保護技術標准的;
(四)連續12個月未開展業務工作的;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的單位須在3個月內補充資質條件或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國家文物局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遺失的,須於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照資質申請程序進行補領。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中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如因資質升級等情況而領取新《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的,須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審批機關、注銷。
第二十三條 資質授予單位因破產、歇業或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須在30個工作日內,按資質申請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未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請。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塗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業務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轉讓或轉借《可移動文物技術保護設計單位資質證書》的,由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因設計質量低劣,造成文物嚴重安全隱患或損害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