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規范地下文物預案備案工作
日期:2016/12/14 21:52:02   編輯:古建築保護
根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辦法》由北京市文物局制定頒發。根據《辦法》,部分需事先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護預案,預案中應如實填寫項目名稱、建設位置等基本情況,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分工和發現地下文物的應急處理措施。建設單位編制預案後,向所在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區、縣文物部門3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意見。位於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未將保護預案報送備案的,將受到文物部門的執法處罰。
此外,根據《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預案(范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需承諾,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的或疑似地下文物時,應當立即停工,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文物行政部門,防止哄搶、私分、藏匿地下文物。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施工單位繼續施工的,應及時制止並通知文物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