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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遙縣文廟中的宋代斗拱

日期:2016/12/15 1:22:02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斗栱因有悠久歷史,故形制並不固定而是逐漸改的。由《營造法式》與《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兩書中就可看出宋清兩代的斗栱大致雖仍系統相承,但在權衡比例上就有極大差別——在斗栱本身上各部分各名件的比例有差別,例如栱之“高”(即法式所謂“廣”),宋《營造法式》規定為十五分,而“材上加栔”(栔是兩層栱間用斗墊托部分的高度,其高六分)的“足材”,則廣二十一分;《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則足材高兩斗口(二十分),栱(單材)高僅1.4斗口(十四分);而且在柱頭中線上用材時,宋式用單材,材與材間用斗墊托,而清式用足材“實拍”,其間不用斗。所以在斗栱結構本身,宋式呈豪放疏朗之相,而清式則緊湊局促。至於斗栱全組與建築物全部的比例,差別則更大了。因各個時代的斗栱顯著的各有它的特征,故在許多實地調查時,便也可根據斗栱之形制來鑒定建築物的年代,斗栱的重要在中國建築上如此。
  “大木作”是由每一組斗栱的組織,到整個房架結構之規定,這是這部書所最注重的,也就是上邊所稱為我國木構建築的文法的。其他如“小木作”、“彩畫”等,其中各種名稱與做法,也就好像是文法中字匯語詞之應用及其性質之說明,所以我們實可以稱這兩部罕貴的術書做中國建築之兩部“文法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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