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文物局昨日下發了《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預案備案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凡是按規定需事先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護預案,並報建設工程所在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否則將被處罰。預案須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根據該辦法,地下文物保護預案須依照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制定的范本如實填寫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四至范圍等基本情況,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分工和發現地下文物的應急處理措施。
建設單位編制地下文物保護預案後,須向所在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由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於3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備案意見。
地下文物保護預案須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張貼、公示,並由建設單位協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共同落實。
對於違反《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未將位於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地下文物保護預案,報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市和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將對建設單位執法處罰。
此外,根據《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預案(范本)》,建設單位應統籌建設項目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一旦發現地下文物立即停工,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的費用也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施工單位未依法保護地下文物繼續施工的,應及時制止並通知文物行政部門。
在文物行政部門、考古發掘單位到達現場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積極配合做好現場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正常開展。
施工現場人員應該進行實名登記,並應明確告知施工人員所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