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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修訂案應打破異地遷移隱形屏障

日期:2016/12/15 1:18:27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2015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及其說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 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保法》)自2002年以來最大的一次修訂。根據目前文物有關法律、法規施行情況,明確不可移動文物認 定與遷建的時限及其相應法律責任,實屬當務之急。

  第一是“認定”過程中的問題。雖然《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了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條款,且在第三款規定“認定過程中,不得拆除、損毀不可移動文物認 定對象”,但對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沒有規定辦結期限。處於認定過程中的認定對象,沒有正式的法定文物身份,也沒有其他保護措施,可能造成被“誤拆”或被 搶先破壞的不良後果。另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在受理文物認定時,久拖不辦或辦結時間距離申請時間達數年之久的情況經常發生,也導致了大量可能 成為文物的認定對象在等待過程中被毀壞拆除。

  建議增加法定認定時限條款,並在認定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如設立標志等。在認定過程中認定對象被毀壞拆除的,應參照《草案》第九十四條針對不可移動文物的法律責任進行處罰懲戒。

  第二,拆遷。與直接拆除文物易於監督和查證不同,異地遷移文物因為更容易操作,故更頻繁發生,其帶來的破壞更加隱蔽。被異地遷移的建築時常面臨幾種危險:

  其一,文物及其所處的地理和人文環境都是重要的歷史信息,一旦異地遷建便蕩然無存。例如,福州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三通橋在異地遷建後,橋體被旋轉約70度,不再跨於三叉河道上,甚至在退潮時幾成旱橋。

  其二,某些建築本體是無法原樣遷移、重建的,如磚構、夯土牆等。福州市閩侯縣文物保護單位永豐漢閩越王廟在遷建過程中,除少數裝飾構件外,一律 使用新料,舊建築被修成了新建築。福州市台江區文物保護單位陳文龍尚書廟,鄭和下西洋途經福州時曾在廟前碼頭上岸、進廟上香,在被遷建後,該碼頭也隨之消 失。

  其三,異地遷建如今已淪為古建築被拆毀後的補救措施,甚至在前期規劃階段就直接列為遷建對象。如福州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八旗會館在2004年報福 建省文化廳批准遷移保護,但遷建後的建築修得與原貌相差甚遠;前文提及的三通橋,亦是被擅自破壞後,經過“協調”才得以異地重建;福州市馬尾區馬尾鎮儒江 石積尊娘廟更是在已經賣地建樓盤的情況下被野蠻拆除。

  現行《文保法》中沒有規定異地遷移的時限,也沒有規定拆而不建的法律責任。這導致許多文物在被合法“落架”後,始終沒有得以選址重建。例如福州 市台江區文物保護單位茶亭庵在2006年被拆除,至今構件尚堆砌於白馬南路邊;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為“福州市名人故居”掛牌保護的翁良毓故居、陳子奮故 居分別在1995年和21世紀初被拆除,都是計劃復建而未建;北京市宣武區文物保護單位尚小雲故居在1995年被拆除,至今二十年未能復建,原先保留的構 件也不知流落何處。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文物保護單位董孝子廟先後兩次為火車站讓路,2010年第二次拆除後時隔五年,才剛剛確定遷建選址,至今未復建。因 此,建議《草案》應增加相應時限條款,並合理制定處罰懲戒措施。

  總之,在當前中國大規模城鎮化的關鍵時期,文物修法只能在堅持現行文物保護法確定的正確方針、原則與體制的基礎上,堅持從應對文物保護被動局面的緊迫現實出發,拿出硬性舉措,而不能模糊、不能放松、不能倒退,這樣方能實現文物保護法修訂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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