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古建築 >> 古代建築的特點 >> 中國古代建築 >> 國外是如何保護歷史街區的

國外是如何保護歷史街區的

日期:2016/12/15 1:18:21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國際上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有一個認識過程,從開始保護建築藝術珍品,如宮殿、教堂、官邸等發展到保護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歷史建築,如住宅、作坊等。以後又從這些單個的文物建築發展到保護周圍的歷史環境,發展到保護成片的歷史街區。 
  歷史街區保護的概念是20世紀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經濟復蘇發展時期,農村人口擁入城市,開始了大規模的住宅建設,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築改善了,環境卻惡化了。推土機隨意改變著城鎮的面貌,若干文物建築可能被保存,但歷史環境被破壞,城鎮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築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有歷史記憶,保存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裡的每棟建築,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 
  最早立法保護的是法國,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該法律規定將有價值的歷史街區規劃為“歷史保護區”,制訂保護和繼續使用的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的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的建築物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指導,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國家的資助,並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現在全法國有國家級的保護區92處,地方各級保護區幾百處。 
  由於這裡保護的對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區,所以它的保護政策和保護文物有很大區別。以裡昂的保護區為例,1964年被定為國家級的“歷史保護區”區內有250棟文物建築,還有16世紀到19世紀各時期的許多古老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對二十世紀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樣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內部加建廚房、衛生間,改善條件使居民可以繼續居住。對老城區的交通他們有個明確的觀點,即道路建設和交通需求永遠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遠趕不上後者。所以他們的規劃思想不是拓寬城內道路引車進城,而是在外圍修環路,截流外來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開車入城,當然還要輔以改善城內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在日本,1975年修訂《文化財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法律規定,“傳統建築集中,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了歷史風貌的地區”應定為“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加以保護,先由地方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保護范圍,然後制定地方的保護條例。國家擇其價值較高者定位“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現在全國共有國家級的“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47處,有800處正在實施調查。這項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動的,有的人是為了推動旅游觀光振興經濟,有的人是為了保護歷史建築待其升值,當然更多的還是意識到歷史環境的價值自覺呼吁保護。他們認為保護生態環境,只影響到人的肌體,保護歷史環境卻涉及人的心靈,所以這是現代化過程中更為重要的內容。50至60年代的建設高潮中,人們普遍的觀念是“拆舊建新”,當時的《文化財保存法》只能保護單體的文物,成片的歷史街區卻無法得到保護,所以市民及學者先是推動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的保護條例,以後又促成了《文化財保存法》的修改。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中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及改變地形地貌、砍樹等都要經過批准,要由城市規劃部門作保護規劃。 
  法令規定了資金補助的辦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資50%,用於補助住房對傳統建築外部的修整費用,每個保護區每年可以有6至8戶得到補助,每戶可得修整費用的50%至90%,這是一個逐步整治的計劃,可能要20年才能休整一遍,此時最早修的那一棟又該修了,如此周而復始地修下去,歷史得到了延續。 
  國際上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有一個認識過程,從開始保護建築藝術珍品,如宮殿、教堂、官邸等發展到保護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歷史建築,如住宅、作坊等。以後又從這些單個的文物建築發展到保護周圍的歷史環境,發展到保護成片的歷史街區。 
  歷史街區保護的概念是20世紀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經濟復蘇發展時期,農村人口擁入城市,開始了大規模的住宅建設,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築改善了,環境卻惡化了。推土機隨意改變著城鎮的面貌,若干文物建築可能被保存,但歷史環境被破壞,城鎮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築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有歷史記憶,保存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裡的每棟建築,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 
  最早立法保護的是法國,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該法律規定將有價值的歷史街區規劃為“歷史保護區”,制訂保護和繼續使用的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的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的建築物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指導,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國家的資助,並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現在全法國有國家級的保護區92處,地方各級保護區幾百處。 
  由於這裡保護的對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區,所以它的保護政策和保護文物有很大區別。以裡昂的保護區為例,1964年被定為國家級的“歷史保護區”區內有250棟文物建築,還有16世紀到19世紀各時期的許多古老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對二十世紀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樣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內部加建廚房、衛生間,改善條件使居民可以繼續居住。對老城區的交通他們有個明確的觀點,即道路建設和交通需求永遠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遠趕不上後者。所以他們的規劃思想不是拓寬城內道路引車進城,而是在外圍修環路,截流外來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開車入城,當然還要輔以改善城內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在日本,1975年修訂《文化財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法律規定,“傳統建築集中,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了歷史風貌的地區”應定為“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加以保護,先由地方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保護范圍,然後制定地方的保護條例。國家擇其價值較高者定位“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現在全國共有國家級的“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47處,有800處正在實施調查。這項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動的,有的人是為了推動旅游觀光振興經濟,有的人是為了保護歷史建築待其升值,當然更多的還是意識到歷史環境的價值自覺呼吁保護。他們認為保護生態環境,只影響到人的肌體,保護歷史環境卻涉及人的心靈,所以這是現代化過程中更為重要的內容。50至60年代的建設高潮中,人們普遍的觀念是“拆舊建新”,當時的《文化財保存法》只能保護單體的文物,成片的歷史街區卻無法得到保護,所以市民及學者先是推動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的保護條例,以後又促成了《文化財保存法》的修改。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中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及改變地形地貌、砍樹等都要經過批准,要由城市規劃部門作保護規劃。 
  法令規定了資金補助的辦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資50%,用於補助住房對傳統建築外部的修整費用,每個保護區每年可以有6至8戶得到補助,每戶可得修整費用的50%至90%,這是一個逐步整治的計劃,可能要20年才能休整一遍,此時最早修的那一棟又該修了,如此周而復始地修下去,歷史得到了延續。
  1. 上一頁: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