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國博物館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主辦的“國有文物被盜追索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在京舉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博物館協會、故宮博物院等多家單位的十余位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和博物館學專家齊聚一堂,就因貪污、盜竊犯罪流失館藏文物的追索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本次會議緣起於近期正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廣州美術學院原圖書館館長蕭元貪污盜賣書畫案。2002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間,蕭元利用其擔任廣州美術學院圖書館館長的職務便利,利用其事先配備的圖書館藏畫庫的鑰匙開門進入畫庫,以自己事先臨摹好的赝品調包的方式將館藏的張大千、齊白石等書畫家的書畫作品竊為己有,並將其中大部分作品委托拍賣,經鑒定估價為7681.7萬元。但是,由於此案案發時間較長、涉案文物數量大,且銷售時間分散,追索工作具有較大困難。
為了深入解讀此案帶來的若干法律問題,給國內博物館處理類似事件提供指引,給文物行政部門下一階段開展相關工作和完善有關法規規范提供參考,中國博物館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特別組織召開了本次學術研討會。
會議上,專家們一致認為:國有館藏文物是國家重要的文化財產,其所有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而對於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國有文物,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因貪污、盜竊犯罪流失的館藏文物應當通過扣押、沒收、追贓、索賠等方式予以追回,或者由持有人主動退回。如果犯罪分子是通過拍賣處理涉案文物的,根據我國《拍賣法》,拍賣的委托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而拍賣人如果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部分學者提出的“善意取得”問題,與會專家也發表了不同的看法。有專家表示:根據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所有人因被盜、被搶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之後,不論該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占有人返還原物。
針對一些涉案文物可能流失海外的問題,有關專家認為: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辨認、追查、凍結或者扣押本條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終予以沒收。”如果涉案文物已經流失到我國境外,仍可以根據上述《公約》的規定通過司法協助追回。與會專家還建議國家司法、執法等部門能夠通過深入調研專門制定適用於追索因貪污、盜竊犯罪流失館藏文物的法規文件,堵住文物流失的制度漏洞,保護文化遺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