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外經驗 法國用社會資源助力文物建築保護
日期:2016/12/14 11:37:31   編輯:古代建築建築是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類社會發展演變過程中最具有保存、展示和使用價值的藝術瑰寶。如何將這些獨具匠心的建築技藝加以傳承,如何保護並合理使用這些古建築和歷史建築,始終是擺在各國政府部門面前、必須正視的嚴肅問題。
法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度,擁有眾多名勝古跡和古建築,其中近40處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如何做好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歷屆法國政府各顯其能,始終發揮主導作用,在強調有法可依的同時,合理使用社會資源,以達成更好保護文物和節約財政開支的雙贏結果。
法國大革命前相當長一段歷史時期內,法國人對古建築的保護意識並不強,但幸運的是,法國大部分古建築都完好地保存下來,沒有遭到明顯破壞。法國大革命後,由於各類名勝古跡全部收歸國有,法國人對古建築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1796年,法國首座建築遺跡博物館成立;1810年,法國政府又實施了首次遺產清查,不久成立了文物建築遺產保護委員會,開始對古建築遺存展開多角度科學研究。
19世紀後半葉,法國開展針對古建築保護的立法工作,於1913年最終完成。自此,法國古建築保護有法可依。然而,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法國古建築保護工作受到影響,一些古建築在戰爭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直到1945年以後,法國古建築保護工作才真正在有法可依的狀態下開展起來,參與人員和保護對象范圍不斷擴大。
如今,在《城市保護法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下,法國文化部對各類遺產的管理和保護行使最高權力,並且在各地區設立專門領導小組。根據法國憲法規定,文化遺產屬於民族和國家,高於私人利益;法國法律對古建築定義較寬泛,規定在歷史或藝術史上對公眾有意義的建築都應受到保護;任何公民都有權將某座建築申請批准為保護單位,但需按照建築的重要性不同,由不同級別的專門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因此,普通法國民眾在古建築保護上就有了更多主動權,可以更多地參與古建築的保護。
對於私人古建築,法國法律規定,業主需承擔一定義務進行保護,同時也可享受相應權益。國家可視古建築損壞情況要求業主進行修繕,也可由業主自行提出修繕申請,但業主的修繕或改建方案需經國家核准。國家不僅會對擔任修繕工作的建築師和工程隊進行嚴格挑選,而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全面參與檢查和監督,雖然也要承擔一部分古建築修繕費,但同時也大大節約了開支。而且,如果古建築處於極其危險的狀況,而業主又拒絕修繕,國家可不經業主同意采取緊急措施,並依法對業主實施處罰。
相關數據顯示,法國政府每年用於維修古建築的開銷超過20億歐元。為了更加全面地開展古建築保護工作,法國政府還采取了一些靈活、有效的變通措施。例如出售部分古建築,在補充國庫的同時,要求古建築受買方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除出售外,法國政府近年還將一些古建築對外開放,或利用古建築承辦展覽,以實現“開源”。例如,作為法國總統度假地的布雷岡松堡從2014年開始向公眾開放,隸屬法國外交部的拉塞勒 聖克盧城堡也在承辦展覽等活動。
除古建築外,法國在保護其他文物方面也非常善於使用社會資源。日前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盧浮宮共接待參觀者930萬人次,仍為全球最熱門的旅游景點。2013年,作為盧浮宮鎮館之寶之一的“薩莫色雷斯島的勝利女神”雕像“閉門謝客”,接受“專心美容”,以期能以更加完美的形象迎接來自世界各地的參觀者。然而,盧浮宮卻沒有自掏腰包解決勝利女神的“美容費”,而是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出“告示”,呼吁各界進行捐款。結果則令盧浮宮感到驚喜,社會捐助不僅完全負擔了勝利女神的修復費用,而且還有富余,可幫助盧浮宮開展其他文物保護活動。
當然,要想讓社會資源更加積極地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就先要讓社會各界對文物和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有所了解,法國政府在這項工作中最引以為傲的便是“遺產日”活動。1984年,在時任文化部長雅克·朗的推動下,不少法國歷史文化遺產免費向公眾開放,原名“國家文物開放日”的“遺產日”活動應運而生,旨在讓更多人了解、熱愛進而保護人類的歷史和文化遺產。現如今,隨著影響力不斷擴大,“遺產日”活動已從法國擴展到了歐洲其他國家,日漸成為整個歐洲的一項重要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