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不能單純以“挖掘”論英雄
日期:2016/12/14 10:53:57   編輯:古代建築
秦始皇的關外行宮、曹操高陵、隋炀帝墓、鄧世昌指揮的致遠艦……近年來,隨著考古手段科技化程度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和我們在書上打過照面”的帝王將相才子佳人,紛紛從地底、水下“走”了出來,像明星走紅地毯一樣,引得人們興奮到尖叫。
公眾興奮是因為真實考古比《尋龍訣》更刺激,雖然不比屏幕上“摸金校尉”在古墓裡飛來飛去,但“走”出來的每個腕兒都大名鼎鼎。除了滿足人們好奇,還引領人們訪古探幽尋寶獵奇,甚至不排除極個別人盜挖盜掘地下交易,上演真實版的《盜墓筆記》。
地方政府興奮是因為招商引資又多了一塊招牌,旅游開發又多了一筆資產,建設文物大省又多了一個籌碼。為此,個別地方不惜為爭名人故裡大打口水仗,為爭帝王陵而罔顧史實甚至故意誇大其詞。
有考古學家直言不諱地指出:“目前我們的考古就是‘雙搶’,一是和開發商搶,一是和盜墓賊搶。”和盜墓賊搶文物的歷史由來已久,隨著盜墓手段的集團化、智能化和專業化,和盜墓賊的搶奪還會加劇;和開發商搶文物的情況分兩種:一種情況是不入地方政府“法眼”的文物,很難躲開開發商的推土機;另一種入了地方政府“法眼”的文物,政府希望它馬上變成搖錢樹,以旅游開發為名的規劃和建設更具破壞力。
《文物保護法》1982年出爐,其間又經過兩次“縫縫補補”,面對猖獗的盜挖和“籠子外”的“權力老虎”,依然顯得牙齒不尖。直到如今,文物保護的隊伍仍然小、散,文物保護的體制仍然權責分離各自為政,正規的考古經常是跟在盜墓賊後面“虎口奪食”。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之所以稱其為“寶”,首先在於其蘊含著無形的歷史文化價值,其次才是作為實體的“物”。任何單純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開發都是對文物的輕賤和亵渎。尤其在科技考古已發展到看見地球每一根“筋骨”的今天,任何一次目的不純的情緒沖動都可能給文物帶來滅頂之災。
為此,“保護第一、搶救第一”“能不挖則不挖、能少挖盡量少挖”一直是中國考古人的共識和堅定不移的既定政策。因為,任何一次地下文物挖掘,都不可避免造成對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損害。
其實,躺在水下、睡在墓中的也是文物,文物大省未必非得是文物挖掘大省。館藏多少文物不算能耐,在地底、水下保護多少文物不受破壞才算本事。問題的悖論在於,不挖出來就沒法豐富館藏,不挖出來就沒有觀賞性。
相對於考古發掘的立竿見影,文物保護是一項耗時、費力、花錢的事,不僅需要地方政府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及為子孫後代造福的執政理念,還需要各級政府部門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及貫徹落實。除了把文物保護納入績效考核目標,還要建立完善文物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和監督機制。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在諸如“十大考古發現”之類的評選中,也應當避免以“挖掘”論英雄,把考古的純潔性和發掘的科學性結合起來,提倡不動鏟子的挖掘、無損挖掘。只有上下齊心、全員戮力,珍貴的文物才會不被驚擾,子孫才有機會看到“活”的歷史。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