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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辰生:文物不是絆腳石更不是搖錢樹

日期:2016/12/14 10:53:54      編輯:古代建築

 

 

 

作為一個為文物奔走了大半輩子的人,我既為我國文物工作取得的各項成就感到欣慰,也為當前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巨大挑戰憂心忡忡。我認為,對文物工作而言,今後的20年,是事關我國文物古跡存亡絕續的關鍵20年。文物是最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一旦毀損,難以修復,就“過這村,沒這店”了。我們每一個炎黃子孫,應對此多一點清醒,多一份責任,多一些行動。
 

 

 

“建設性破壞”和“開發性破壞”威脅文物生存

 

       今天,我們很痛心地看到,許多文物古跡正陷入各種不當利益的重重圍困中,要麼被拆毀,要麼被侵蝕,要麼被占用,風雨飄搖,岌岌可危。總的來說,我國文物面臨兩大主要威脅。

   一是“建設性破壞”,在一些地方,城市建設和工程項目壓倒一切,文物“讓道”成為慣例,甚至不經過科學論證和合理規劃,直接就把珍貴的文物古跡一拆了之。

    二是“開發性破壞”,就是把文化遺產作為旅游觀光、商業項目等的托底資源,用商業思維來搞文物工作,出現了一些政企不分、官商合一的管理“怪胎”和開發實體,在利益驅動下,往往像野蠻開采一樣,對文物進行過度開發利用,甚至把原本取之不竭的“富礦”毀於一旦。比如,由旅游公司來兼並文物保護單位,以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名義將文物資源作為普通資產納入企業進行市場化管理和經營,結果導致文物破壞。這類問題十分嚴重。

   不管是“建設性破壞”,還是“開發性破壞”,都有不正當利益在作怪,既違反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更違背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

    以旅游企業經營文物單位現象為例,文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管是旅游企業還是各種改頭換面的“管委會”乃至當地政府,都無權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思想文化教育衛生部門,都要以社會效益為一切活動的唯一准則,它們所屬的企業也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准則”,科學發展觀也提出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總之,文物事業是公益事業,絕不能產業化;文化遺產是全民財產,絕不能私有化。

 

 

在保護好的基礎上利用好文物

 

       大量事實告訴我們,文物保護需要統籌解決好兩個問題: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問題,文物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問題。正確的方向是堅持保護第一位,在這個基礎上對文物進行合理利用;同時,以社會效益為最高准則,在這個前提下爭取實現兩個效益的統一。

   參照世界經驗,法國、西班牙等國家是文化遺產保護得好的國家,也是世界旅游大國。這說明,只有保護得好,才能利用得好。反之,若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不但損害社會效益,而且歸根結底還會損害長遠的經濟效益。

   從這個意義上說,保護文物就是踐行科學發展,毀壞文物就是違背科學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也需要增強文物保護觀念,改變文物“讓道”的思維和做法,統籌協調,讓文物與經濟建設在科學發展的軌道上同道而行。

   從根本上,我們應意識到,文物的主要價值絕非經濟價值,而是文化、歷史和科學價值。文物的作用在於對人民進行教育,在於向社會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對一個民族而言,文物是一棵“家門前的老松樹”,是一棵扎根民族文明沃壤的文化之樹,不是一些人眼裡廢棄無用的“枯樹”,也不是一些人眼裡可隨意擺弄支配的“搖錢樹”。

 

 

尊重規律,依法辦事,加大問責力度

 

     做好文物工作,急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規律做事,依法辦事,順從民意謀事。

      第一,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樹立文物部門執法權威,尊重專家意見和文物工作規律。哪些文物可以開發,如何開發;哪些不適宜開發,都應由文物部門根據相關政策法律、文物專家經過嚴密論證後決定。

   第二,嚴格依法辦事,加大問責力度。《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指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建議重點抓一批破壞文物、過度開發的典型案件,對相關責任人尤其是有關干部依法嚴厲問責,對一些文物部門監守自盜、遇事不作為的行為,也要從嚴從重處理,以端正風氣,樹立保護文物、科學發展的正確導向。

   第三,依靠群眾,公開透明,加強監督。文物工作,不能由少數政府部門、個別領導拍腦袋、說了算,而要建立完善決策程序和公開制度,利用社會力量加強對文物開發利用的規范和監督。

 唐代詩人孟浩然游覽古跡曾寫下了“江山留勝跡,我輩復登臨”的詩句。今天,江山的變化天翻地覆,勝跡的命運令人擔憂。中華文明生生不息的歷史,科學發展的時代潮流,都要求我們守護民族文化精魂,為江山、為後人留得勝跡在,這是我們這個古老民族走向復興進程中必須邁好的重要一步。

  (來源: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古建築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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