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日期:2016/12/14 11:38:15   編輯:古建築保護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文物建築防雷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防雷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凡從事文物建築防雷工程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並取得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許可,方可承擔相應資質等級、業務范圍的防雷工程施工。
第四條 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分為一、二、三級。
核定為一級施工資質的單位,可承擔《文物建築防雷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中第一類及以下類別的防雷工程。
核定為二級施工資質的單位,可承擔《規范》中第二類及以下類別的防雷工程。
核定為三級施工資質的單位,可承擔《規范》中第三類的防雷工程。
群體文物建築中如防雷類別不同時,應以其中最高一級類別的建築確認相應的資質單位進行防雷工程施工。
第五條 資質申報、審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審每年一次。
二、資質等級標准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核定為一級資質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近五年承擔過不少於四項一類防雷工程或承擔不少於八項二類防雷工程的單位,且工程質量合格。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具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甲級資質,近五年承擔過不少於五項一類防雷工程或承擔不少於十項二類防雷工程的單位,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核定為二級資質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甲級資質的單位,但工程業績達不到第六條要求的。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近五年承擔過兩項一類防雷工程或承擔不少於四項二類防雷工程的單位,且工程質量合格。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具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乙級資質,近五年承擔過不少於三項一類防雷工程或承擔不少於六項二類防雷工程的單位,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核定為三級資質
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乙級資質的單位,其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業績達不到第七條要求的。
三、資質申請和公布
第九條 申請一級施工資質的單位,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局審定、公布。
二級及以下級別施工資質的申請、公布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條 申請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
(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或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書;
(四)近五年的相關業績可信證據資料。
第十一條 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單位取得資質並從事施工滿三年後,且年檢合格,可提出資質升級申請。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第十條申請所需要的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證書副本;
(二)工程業績證明;
(三)原資質歷年財務年報表及相關資料。
四、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取得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須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施工項目。
第十三條 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是從事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的技術資格要求,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第十四條 取得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表》、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書和相關資料,參加年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取得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年檢。其中,一級施工資質單位的年檢意見須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五條 單位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合格
(一)因施工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二)工程質量有不合格的;
(三)達不到資質等級標准的;
(四)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的,降低資質等級;三級資質年檢不合格的,取消資質。
年檢不合格的,經過一年的整改,可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 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單位分立、合並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的三十日內,到原文物建築防雷工程資質公布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撤銷、破產、倒閉的,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公布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遺失的,應於三十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資質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條 塗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超出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業務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建築防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由資質公布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一)造成文物損害或安全隱患的;
(二)不按照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規范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四)有其它違規行為的。
五、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