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文化法治研究綜述(二)
日期:2016/12/14 11:37:51   編輯:古建築保護圖書館法研究熱點紛呈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稿共六章42條,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立,第三章運行,第四章服務,第五章法律責任和第六章附則。其特點,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各方參與,明確政府是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的主體,同時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高等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公共圖書館事業。二是堅持公共圖書館服務標准化、均等化,推動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網絡,明確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堅持以人為本、服務讀者,規定公共圖書館基本服務免費,推動公共圖書館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
研究領域中,民辦圖書館是否應該納入《公共圖書館法》是本年度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有學者認為,近年來民營圖書館有了長足發展,並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其發展還存在瓶頸,需要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給予保障。有學者提出,民辦圖書館是對我國各地公共圖書館的一個重要補充,但是其作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組成部分是有條件的,可將民辦圖書館的公共服務納入《公共圖書館法》范疇,並按照公共圖書館事業的原理對其予以規范,這樣有利於引導和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到公共圖書館事業建設與發展之中。還有學者指出,公共圖書館的構成要素主要是依法設立和免費開放,而辦館主體並非根本區別,不能將政府出資作為“公共圖書館”的構成要件,因此應將民間圖書館納入《公共圖書館法》,並對其設立、職能、運行、扶持等內容做出具體規定。也有學者提出不同意見,認為不能幻想一部《公共圖書館法》解決所有問題,綜合考慮現階段民辦圖書館發展現狀及其入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認為目前不宜將民辦圖書館列入《公共圖書館法》中加以規范。理由主要有:民辦圖書館並不屬於《公共圖書館法》的調整范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和服務均有明確標准,民辦圖書館目前很難達到;提供公共圖書館服務目前仍主要是政府的責任;民辦圖書館情況復雜,立法難度較大;民辦圖書館暫不入法,有利於其今後發展。
此外,2015年學術界開始關注地方圖書館立法研究。有學者認為,《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省會城市的公共圖書館法規,亦是我國第六部地方圖書館條例。與其他五部地方圖書館條例比較而言,《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 的條款數量最多,內容最全面,且具有理念先進、理論科學、規定具體等特色,體現了我國地方性圖書館立法的較高水平,堪稱我國地方性公共圖書館法規的典范。有學者指出《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的特色和亮點包括以下七方面:明確了市區兩級政府設置公共圖書館、構建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的法定事權責任;確立了公共圖書館總分館制的實現方式,區分了中心館、區域總館的功能職責;公共圖書館的保障條件具體化、量化、指標化;探索法定化的公共圖書館讀者權利;引領公共圖書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創新;強化館長法定任職資格的專業性要素;關注公共圖書館形象標識建設,提高公共圖書館社會認知度。還有通過對《廣州市圖書館條例》及其他五部地方性法規內容的深入研究,提煉出了對我國公共圖書館法立法的有益經驗。
圖書館法人治理仍然是研究的熱點內容之一。相關理論研究取得了較為豐碩的學術成果,有學者專門對此進行了歸納總結,認為研究成果大體可以劃分為公共圖書館法人治理的理論邏輯、公共圖書館法人治理主體、國外公共圖書館理事會制度以及國內公共圖書館法人治理時間四大板塊,相關研究正在走向理論與實踐相融合的協同發展之路。
針對圖書館權利、義務和版權的研究也開始出現研究成果。有學者從憲法角度對公共圖書館核心價值進行分析,認為知識自由是公共圖書館最本質的歷史使命和理念精神,是公共圖書館追求的核心永恆價值和終極目標。公共圖書館事業是國家積極為公民實現知識自由提供的條件和機會,是知識自由實現的重要途徑,是國家應當承擔的憲法義務。弘揚知識自由,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必須依托於公共圖書館的法治保障。將保障公民知識自由權作為統一公共圖書館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將公共圖書館的興辦主體、運行體制、經費保障、讀者權利義務、信息與資源共享等內容作為公共圖書館法的主要內容,可以為知識自由構建法律軟環境,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保障讀者、公共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還有學者使用內容分析法開展基於公共圖書館法規文獻的圖書館權利內容研究,提出各地應通過圖書館立法來推動社會契約對圖書館權利的認可。在社會契約的框架下開展圖書館活動,提升圖書館的社會地位,是圖書館後權力時代的題中之意,也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圖書館發展的一次重要機遇。針對互聯網 +時代公共圖書館參與MOOC 的版權法律風險,有學者提出推進公共圖書館參與 MOOC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解決圖書館例外與合理使用條款的適用關系及解釋標准問題,需要厘清合理使用與許可合同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我國當下公共圖書館參與 MOOC需適時結合立法和司法動態制定服務發展方案。 (二)
(來源:《中國文物報》2016年3月18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