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文化法治研究綜述
日期:2016/12/14 11:37:52   編輯:古建築保護
編者按: 2015 年是我國加快推進文化立法的一年, 文化法治理論研究也呈現相對活躍局面, 表現為文化法治一般理論研究全面展開、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立法研究日趨務實、 圖書館法研究熱點紛呈、 文化遺產法研究不斷深化、 文化產業法研究方興未艾五大特點。 本報將分四期連載《2015 年文化法治研究綜述》, 以飨讀者。
2015年,我國文化領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均取得了重大進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博物館條例》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產業促進法》立法工作啟動,《故宮保護條例》列入2015年度文化部立法計劃。這一年中,文化、法學理論界與實務界秉持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研究,努力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富含真知灼見的研究成果,為改變文化領域立法數量偏少、層次較低,文化執法保障不充分、文化法治隊伍建設不健全等突出問題提供了智力支持。因此,2015年是值得認真回顧和總結的一年。
文化法治一般理論研究全面展開
有學者針對新形勢下的文化立法,提出加強文化立法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因此,文化立法必須保障我國文化戰略實施、文化安全、維護公民文化權利。有學者提出完善我國文化法治的對策包括:加快推動文化立法工作,完善文化法律法規體系;規范文化執法行為,堅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提高執法效能;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公民的守法意識;提高文化法治建設隊伍的素質,培養文化法治建設的復合型人才。有學者提出文化立法體系建設需要新思路,從立法秩序上看,堅持“先易後難”;從立法層次上看,著眼“前疏後密”;從立法效用上看,講求“緩急並濟”;從文化法律體系構成上看,要“由散到全”。有學者直接指出,文化領域法治建設落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文化領域存在著輕視乃至排斥法治的傾向。有學者提出完善我國文化法治的對策包括:加快推動文化立法工作,完善文化法律法規體系;規范文化執法行為,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執法效能;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公民的守法意識;提高文化法治建設隊伍的素質,培養文化法治建設的復合型人才。有學者進一步提出了提高文化系統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路徑,包括加快推進文化立法,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創新文化普法宣傳教育的內容和形式,建立文化守法違法獎懲制度和加大對文化法治干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
有學者專門研究了文化立法的功能,認為加強我國的文化法制建設,應當特別強調文化立法的特殊性、功能性,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文化立法對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意義。而我國的文化立法則必須體現規范功能、宣示功能、保障功能和促進功能。同時認為,只有將文化立法的功能與“新常態”下國家的發展訴求有效地結合,才能保證其發揮應有的作用,進而推動國家進步。有學者認為依法管理文化需盡快制定《文化基本法》來實現憲法與相關文化政策及各文化單行法的協調和銜接,避免文化的無序發展。也有學者專門研究了文化法律的基本原則,認為文化法律基本原則的確立需要以其基本宗旨為基礎,合乎文化現象之規律、公共管理之原則,並尊重產業發展的市場准則。文化法律的基本原則應該包括文化自由原則、切實公平享用原則、產業促進原則、文化多樣性原則以及精神價值優先原則。同時,這些原則還衍生了非歧視性原則、文化主權原則等。其中,文化自由原則是文化法律實踐的邏輯原點,切實公平的文化享用是文化法制與政策追求的最終目標,精神價值優先、文化多樣性是對文化本質屬性與功能的體現,文化產業促進則是為實現其他原則所必要的工具性原則。多項原則作為一個體系,服務於文化法律實踐的最終目標。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立法研究日趨務實
2015年5月11日,經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決定,將其牽頭組織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稿共六章60條,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責任和第六章附則。其中草案(稿)第十二條在美術界和美術館界引起熱議。該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城鄉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以及其他建築物、場地和設備。”盡管所列公共文化場所、設施較為詳細,但卻沒有包括與圖書館、博物館並稱為“三館”之一的美術館。為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建議美術館應納入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調整范圍。此外,有學者還針對草案提出另外三條具體修改建議:第一,建議在草案第三十六條後增加規定:“提供與少數民族群眾語言文字文化傳統和生產生活方式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第二,建議在草案第四十條中增加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國家公共文化發展需要建立全國公共文化財政投入基准比例。”第三,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一條改為:“強化轉移支付資金均衡保障功能,重點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支持農村和城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部分實務工作者對公共文化設施裡是否包括公園,如何確保廣大群眾的參與度,是否應當對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的時間也做出相應規定等都提出了具體意見,並指出立法保障很好,但感覺太籠統,對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能否實現立法預期存疑,感到在實施細則的制定上還任重道遠。 (一)
(來源:《中國文物報》2016年3月15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