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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要守土有責 敢於亮劍

日期:2016/12/14 11:37:47      編輯:古建築保護

 作為不可再生資源,文物保護理應與環境保護一樣,提升到國家發展的戰略高度,從嚴立法,對破壞零容忍。文保何去何從,法律是基本,更是根本。《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得以繼續被堅持。     然而,堅持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針,首先要建立在對方針的整體性把握上,尤其是如何認識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真正的保護本身就包含利用,真正的利用必須以保護為前提,此二者絕非矛盾對立的,更不存在只保不用的問題。對待這個問題,我國著名文物保護專家謝辰生先生多次論及:“利用是指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擁有的科學、藝術、歷史價值基礎上,發揮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研究作用。作為限制詞,不能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任何形式的利用,都必須以有效保護為前提和基礎。”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送審稿》中將“合理利用”單獨成章,是否有利於全面貫徹十六字方針,值得進一步商榷。     現行《文物保護法》對不可移動文物彼此的關系都做了比較清晰明確的規定,如“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相比之下,《送審稿》中對此則觀照不夠,多有模糊空間。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送審稿》第十八條僅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一筆帶過,那麼國保從哪兒產生呢?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改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字面上簡約了,但其與文物保護單位之間的關系卻模糊了。     《送審稿》中另一大爭論焦點,就是文物生死權限的下放問題。《送審稿》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遷移、拆除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將存量最多,面對破壞壓力最大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生殺大權下放給到縣,是否是對當前主要矛盾的忽視?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文物保護法》開展首次執法檢查,檢查組在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法人“對文物保護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全國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設立專門文物行政部門的僅有四分之一左右,縣(市)一級大量文物行政管理職能由文管所、博物館等事業單位代行,全國文物行政管理人員平均每縣不足3人。”     根據國家文物局督察司提供的數據,僅2015年,接報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立案查處文物行政違法案件142起。其中,查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發生文物行政違法案件47起,而法人違法案件32起,占68%(《光明日報》3月26日第4版《文物違法 終身追責》)。     由上可見,法人違法依舊是當下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加之基層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嚴重不健全,貿然下放權限,豈不是降低了破壞文物的犯罪成本?猶記得五年前,天津解放北路“農工銀行舊址”就曾因要拆遷而被撤銷文物身份,美其名曰“程序合法”。類似的例子並不難找,慘痛的例子仍在眼前,文物保護的權限每放一分都應慎之又慎。     針對以上情況,《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已提出“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並將文物保護“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習總書記在最近一次重要指示中也要求“各級文物部門要不辱使命,守土盡責,提高素質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在此緊要關頭,《文物保護法》更要硬起來,要守土有責,迎難而上,敢於亮劍!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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