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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

日期:2016/12/15 15:00:26      編輯:古建築保護

(1969年5月6日訂於倫敦)
發文單位:歐洲理事會
發文時間:1969-5-6
生效日期:1969-5-6
  歐洲理事會各成員國作為本公約簽署國,考慮到歐洲理事會的目的在於為特別是捍衛並實現作為其共同遺產的理想與原則而取得更大團結;顧及1954年12月19日於巴黎簽訂的歐洲文化公約,特別是該公約第五條;確信考古遺產對於了解各文明的歷史至為重要;認識到保護受到嚴重毀壞威脅、作為歐洲歷史最早起源的歐洲考古遺產的道義責任首先在於直接有關的國家,同時亦為歐洲國家共同所關心;考慮到保護該遺產的第一步應將最嚴格的科學方法運用於考古研究或發現,以保存其完整的歷史意義並使因非法發掘而造成科學情報資料不可彌補損失成為不可能;考慮到如此予以保障的對考古物的科學保護:(1)符合特別是公共收藏的利益的,(2)並會推進在考古發掘物方面極為需要的市場改革;考慮到有必要禁止私自發掘井建立對考古物的科學管制,以及力求通過教育來賦予考古發掘以完整的科學意義;茲議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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