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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遺產的歐洲憲章(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24      編輯:古建築保護

關於建築遺產的歐洲憲章

 

(歐洲委員會1975年10月采納)

 

(吳黎梅、張松譯·《理想空間》第15期·同濟大學出版社,2006)

 

引言

由歐洲理事會發起的“1975歐洲建築遺產年”,促使歐洲各國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使得更多的公眾認識到位於城市和鄉村的歷史性紀念物、古建築群和有意義的歷史地區承載著不可替代的文化、社會和經濟價值。

在整個歐洲范圍內將這些努力整合起來,形成有關建築遺產保護的共同方法,尤其要在基本原則方面達成共識,從而使相關權力機構和普通大眾能以此為基礎協調行動,這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基於這一目的,歐洲理事會起草了下面的憲章。當然只是闡明這些原理是不夠的,它們還必須得到應用。

今後,歐洲理事會將致力於深入研究各國應用這些原則的方法與手段,鞏固和改進現有法律、法規,並積極開展該領域的職業培訓。

《建築遺產歐洲憲章》已被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采納,並在1975年10月21日至25日與阿姆斯特丹召開的“歐洲建築遺產大會”上莊嚴宣布。

考慮到歐洲理事會的目標是在其成員國之間實現更為廣泛的聯合,其目的是維護和實現與他們共有遺產相關的理想與原則;

考慮到歐洲理事會的成員國一致擁護1954年12月19日通過的《歐洲文化共約》,該公約第一條規定:各成員國應采取適當的舉措來保證和支持本國家不斷為保護歐洲共有的文化遺產做貢獻;

認識到建築遺產作為歐洲文化豐富性和多樣性不可缺欠的一種表現,應為所有人共同分享,同時所有歐洲國家必須在遺產保護上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團結;

認識到建築遺產的未來,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與人們日常生活環境的整合狀況,取決於其在區域和城鎮規劃及發展計劃中的受重視程度:

注意到1969年在布魯塞爾提出的“歐洲部長大會建議”,此次大會針對保存和修復紀念物、歷史地區這類文化遺產提出了建議,以及“歐洲理事會咨詢會議589號建議”(1970)曾呼吁制定一份有關建築遺產的憲章。

表明了推進歐洲共同政策的制定和協調一致的行動,以便在整體性保護原則的基礎上保護建築遺產的決心;

建議各成員國政府,從立法、管理、經濟和教育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貫徹對建築遺產進行整體性保護的政策,並且擴展1975年歐洲理事會主辦“歐洲建築遺產年”運動所取得的成果,喚起公眾對這些政策的關注:

大會批准並宣布的下述由歐洲理事會紀念物和歷史地區委員會起草的憲章原則:

1.歐洲建築遺產不僅包含最重要的紀念性建築,還包括那些位於古鎮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築群及其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

多年來,只有一些主要的紀念性建築得以保護和修繕,而紀念物的周邊環境則被忽視了。直到最近,人們才逐漸認識到:周邊環境一旦遭到破壞,紀念物的許多特征也會喪失。

今天。我們已經認識到,盡管一些建築群體中沒有價值十分突出的范例,但其整體氛圍具有藝術特質,能夠將不同時代和風格融合為一個和諧的整體,這類建築群也應該得到保護。

建築遺產是歷史的一種表現,有助於我們理解過去和當代生活之間的聯系。

2.建築遺產中所包含的歷史,為形成穩定、完整的生活提供了一種不可或缺的環境品質

面對現代物質文明的迅速變化,輝煌的成就與嚴重的威脅同時並存。今天,人們對遺產價值有一種本能的直覺。

作為人類記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建築遺產應以其原真的狀態和盡可能多的類型傳遞給後代。否則,人類意識自身的延續性將被破壞。

3.建築遺產是一種具有精神、文化、社會和經濟價值的不可替代的資本

每一代人對歷史都具有不同的诠釋,並從中獲得新的靈感。這一資本經過數百年才積累形成,對其任何部分的破壞都只會讓我們更加貧窮,因為我們創造的任何新事物,無論多好,都無法彌補這一損失。

現在,我們的社會應節約利用這些資源。建築遺產遠非一件奢侈品,它更是一種經濟財富,能夠用來節省社會資源。

4.歷史中心區和歷史地區的組織結構,有益於保持和諧社會平衡

只要為多種功能的發展提供適當的條件,我們的古鎮和村落會有利於社會的整合。它們可以再次實現功能的良性擴展和更良好的社會混合。

5.建築遺產在教育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建築遺產為建築形式、風格及其應用的解釋和比較,提供了豐富的素材。今天,視覺感受和親身體驗在教育中起著決定性作用,保存這些不同時代及當時成就的、鮮活的印痕非常必要。

只有當絕大多數人、尤其是作為未來保護者的年輕一代理解了保護的必要性時,才能確保這些物證的留存。

6.瀕危的建築遺產

無知、荒廢、各種破壞和疏忽,正對建築遺產造成威脅。當權力機構欣然屈從於經濟壓力和機動交通需求時,城市規劃可能是破壞性的。現代技術的誤用和未經充分考慮的修復行為,對古老的結構的影響也是災難性的。尤其重要的是,土地和財產的投機行為會導致所有的錯誤和疏忽,使最謹慎的規劃方案也毫無用處。

7.整體性保護轉移了這種危險

通過實施缜密的修復技術和正確選擇適當的功能,能夠達到整體性保護的要求。在歷史進程中,城鎮中心和一些村落都在逐漸衰退,變成了質量低劣的住宅區。處理這種衰退問題必須基於社會公正,而不是讓那些較貧窮的居民搬離。正因為如此,所有的城市和區域規劃必須把保護作為首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還應指出的是,整體性保護並不排除在有老建築的地區引入現代建築,只要其尊重現存的環境、比例、形式、體量和尺度,並使用傳統材料。

8.整體性保護依賴於法律、管理、財政和技術方面的支持

(1)法律

整體性保護應該使現有的法律和規章,最大限度地為建築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發揮作用。當這類法律和法規不足以滿足這一目的時,應該通過國家、區域和地方等不同層面的、適當的法律工具進行補充。

(2)行政管理

為了實行整體性保護政策,應當建立提供管理服務的、適當的行政機構。

(3)財政

必要時,應提供包含稅收政策在內的適當的財政資助和激勵政策,以此來鼓勵對建築遺產和個別建築部件進行必要的維修和修復。

由公共權利機構管理的財政資源,用於歷史中心區修復的部分預算,至少應與新建項目的預算等額。

(4)技術

現在從事修復工作的建築師、各類專業人員、專業公司以及有經驗的工匠較少,無法滿足建築修復的所有需要。

有必要發展一些培訓部門和設施,並增加在相關管理、技術和手工技能方面的就業前景。建築業應努力促進自身適應這些需要,傳統手工藝應得到高度重視,而不是任其絕跡。

9.沒有全方位的合作,整體性保護就不可能成功

盡管建築遺產屬於全人類,但其每一部分仍由個人支配。

應當將正確的信息公之於眾,因為市民有權參與到事關其生活環境的決策過程中。

每一代人僅有一次生命來關愛這些遺產,他們有責任將其傳遞給後代。

10.歐洲的建築遺產是我們大陸的共同財產

保護問題不是某一國家獨有的,而是整個歐洲所共同面臨的,必須以協作的方式來處理。歐洲理事會的責任在於讓每一成員國本著團結的精神,努力推進連續性政策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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