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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宣言

日期:2016/12/15 15:00:24      編輯:古建築保護

(歐洲建築遺產大會,1975年10月21~24日)

 阿姆斯特丹大會是1975年歐洲建築遺產年的最重要的事件,來自歐洲各地的代表參加了會議,大會熱烈歡迎由歐洲理事會頒布的憲章。它認識到歐洲的獨特性建築是歐洲所有人民的共同遺產,並宣布了成員國相互協作並與歐洲其他國家政府合作保護遺產的意圖。

大會同樣強調歐洲建築遺產是世界文化遺產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並且表示非常滿意目前所進行的互助合作,這些互助合作促進了文化領域的合作和交流,今年7月在赫爾辛基(Helsinki)通過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最終法案(Final Act of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中也強調了文化領域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

在這樣的情況下,大會強調了下列基本因素:

  1. 除了具有不可估量的文化價值,歐洲建築遺產還給歐洲人民帶來關於共同歷史和共同未來的意識。因此,其保護是極其重要的事情。
  2. 建築遺產不僅包括品質超群的單體建築及其周邊環境,而且包括城鎮鄉村的所有具有歷史和文化意義的地區。
  3. 由於這些瑰寶是所有歐洲人民的共同財產,人們有共同責任保護遺產免受越來越強烈的危險——忽略和衰敗、故意拆除、不協調的新建設和過度交通。
  4. 建築保護必須作為城鎮和鄉村規劃的一個重要的目標,而不是可有可無的事情。
  5. 由於大多數重要的規劃決策由地方管理機構做出,所以他們尤其有責任保護建築遺產,應該通過交流思想和信息相互幫助。
  6. 如果可能,醞釀和實施歷史地區修復的時候,應確保不對居民的社會組成重大改變,社會所有階層都應享受到由公眾基金支持的修復所帶來的利益。
  7. 遺產保護所需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應該加強,使其在所有國家都更有效。
  8. 為了幫助籌措修復、改建和維護具有建築或歷史意義的建築物和區域所需的資金,足夠的經濟援助應該到達地方管理機構,經濟支持和財政減免同樣應該到達私人業主。
  9. 建築遺產只有得到公眾賞識尤其是年青一代的賞識才能得以續存。為所有年齡設置的教學計劃,應該越來越多地考慮建築遺產的保護這個問題。
  10. 應該鼓勵國際的、國家的和地方的獨立組織,它們有助於喚醒公眾的關心和興趣。
  11. 由於今天的新建築將會是明天的遺產,應該努力確保當代建築的高水平。

建築遺產歐洲憲章部長委員會認識到,確保成員國在團結一致的精神下采取一致的政策是歐洲委員會的責任。基於這一點,定期報告所有歐洲國家建築保護的進展,以便增進經驗交流。

大會號召政府、國會、宗教文化機構、專業機構、商業、工業、獨立社團和所有市民全力支持這個宣言,並在其權力范圍內合力確保宣言的實施。

只有這樣,歐洲不可替代的建築遺產才能得以保護,才能使現在和將來所有歐洲人民的生活更豐富多彩。

在深思熟慮的基礎上,大會提交了如下結論和建議:

除非我們緊急實施新的保護政策和整體性保護,我們的社會將很快發現它被迫失去形成社會傳統環境的建築物和場地遺產。今天需要保護歷史城鎮、城市老的街區、具有傳統特性的城鎮和村莊以及歷史性公園和園林,這些古建築群的保護必須全面廣泛地構思,包括所有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築,從最宏大的到最微小的,同時不要忘記我們自己時代的建築和它們的環境。這個總體保護是對單獨保護個體紀念性建築和場地的一個必要補充。

現在已經更清楚地認識到了建築遺產的意義和保護它的必要性。眾所周知,如果我們要維持或者創造一個環境,使每個人能識別自己的身份,並在突發的社會巨變前感到安全,那麼必須保護環境的歷史連續性。一個新型的城鎮規劃應尋求恢復圍合的空間、宜人的尺度、功能的相互滲透以及社會和文化的多樣化,這些也是老城富有特色的肌理。人們也認識到了古建築也有助於節約資源和減少浪費,這也是當前社會主要關注的一個問題。歷史建築能被賦予新的適應當代生活需求的功能,這一點也已經得到驗證。另外,保護需要藝術家和高水平的手工藝人,他們的天才和知識必須保存並傳承下去。最後,現有房屋的修復有助於控制農業土地的蠶食,避免或明顯地減少人口流動,這也是保護政策的一個很重要的優勢。

盡管由於上面所有原因,似乎今天比以前有更強烈的理由保護建築遺產,但保護工作必須有堅實而持久的基礎。因此,保護建築遺產必須作為基礎研究的主要課題和所有教育課程和文化發展計劃的一大要點。

建築遺產保護:城市和區域規劃的主要目標之一

建築遺產的保護應該成為城市和區域規劃不可缺少的部分。而在不久以前,建築遺產保護還是作為次要考慮因素來對待的,或者是一項強迫的行為,這是不可取的。負責保護和規劃的人員之間的持續對話是必不可少的。

規劃師應該意識到所有地區並不是相同的,他們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個體特征來分別處理。只有認識到建築遺產美學和文化價值的要求,才能為舊建築物制定具體的使用目標和規劃規則。

盡管普通的規劃規章和具體的保護歷史性建築的法規都在發展,但簡單地把它們疊加是不夠的。

為使必要的整體性成為可能,對登錄的建築物、建築群和場地規劃定保護區是必要的。它應該被廣泛傳播,尤其在區域和地方管理機構和負責城鎮和鄉村規劃的官員中,這樣才能引起他們對值得保護的建築物和地區的注意。這樣一個清單將為保護工作提供一個實際的基礎,將在空間規劃管理中作為一個基本的定性分析的因素。

區域規劃政策必須有助於建築遺產的保護,並有利於保護。尤其是保護可為經濟衰退地區的建築帶來新的活力,這樣可以遏制人口減少,並阻止舊建築的衰敗。此外,對城市外圍地區開發進行決策時,應以能減輕相鄰歷史街區的壓力為導向,交通和就業政策以及更合理的城市活動分布可能對建築遺產的保護有重要影響。

一個連續保護政策的全面發展需要一定程度的分權管理和對地方文化的充分重視。這意味著必須有人負責各層面(中央的、區域的、地方的)的保護工作,在其所在層面做出規劃決策。但是,建築遺產的保護不應該只是專家的事,公眾輿論的支持也很重要。居民應該在了解全面和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真正參與到整個工作過程中的每一階段,包括從編制項目清單到准備決策。

最後,建築遺產的保護應該是新的長期過程的組成部分,在這一過程中應該關注質量標准和合理的比例,能夠反對那些由經常考慮的短期因素、技術上的狹隘、以及過時的觀點所左右的選擇和目標。

整體性保護既是地方機構的責任,也要喚起市民的參與

地方管理機構有具體的和廣泛的保護建築遺產的責任。在應用整體性保護原則時,他們應該考慮城市和鄉村社區中現存社會和自然的連續性。未來發展不能也不應該以失去過去為代價。

為了落實這些明智地、謹慎地尊重人造環境而又經濟的保護政策,地方管理機構應該:

以城市和鄉村地區特征的研究為基礎,特別是它們的結構、復雜功能及其建成環境和公共空間的建築和體量上的特征。

賦予建築適應當代生活需要的功能,這些功能能尊重它們的特征並確保他們能存續。

注意到關於公眾服務(教育、行駛、醫藥)發展的長期研究表明,將過大的規模損害城市和鄉村的質量和有效性。

在預算中應有適當的安排。在這樣的背景下,地方管理機構應該要求政府建立專項基金。地方管理機構給個人和各種社團的補助金和貸款,應以激勵其參與和承擔經濟責任為目標。

指派代表處理所有與建築遺產和場地有關的事務。

設立特殊的機構提供建築物潛在使用者和其所有者之間的直接聯系。

為自願進行修復和復興工作的機構的組織和其高效率的運轉提供便利。

當地管理機構應該改善它們的協商技巧,以便征求保護計劃中利益相關各方面的意見,並且在規則的最初階段考慮這些意見。要從公眾的眼光出發,用清晰和普遍理解的語言向其告知當地管理機構的決定,以便當地居民獲知、討論和評估所作決定的根據,這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為了使公眾成員能在一起協商,還應該提供聚會場所。

在這方面,公眾集會、展覽、民意測驗、大眾媒體的運用和所有其他適當的方法,應該成為普遍的慣例。

在環境方面,對青年的教育以及增強其保護的責任是極其重要的公共任務之一。

由團體或個人提出的意見或可選方案應該作為規劃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地方管理機構可以從相互的經驗中受益。因此,它們應該通過一切可利用的渠道建立持續的信息和觀點的交流。

任何整體性保護政策的成功都有賴於對社會因素的合理考慮

保護政策也意味著將建築遺產融入社會生活中。

保護工作不僅要針對建築的文化價值,而且要針對其使用價值。只有同時考慮這兩種價值才能正確闡述整體性保護的社會問題。

建築綜合體是形成遺產一部分,對其修復並不一定在現有基礎設施上新建建築物造價高,甚至也不一定會比在同樣還未發展的場地上新建建築群造價高。因此在比較這三個社會影響完全不同的解決辦法的造價時,不能忽略社會代價很重要。這不僅涉及所有者和租戶,還涉及使得區域充滿活力的手工藝人、商人和建築現場的承包商。

為了避免市場規律在區域修復和復興中無節制地發揮作用,導致原來的住戶不能負擔不斷增加的租金而被迫遷出,公共管理機構應該像對低價住房的問題一樣進行干預,以減輕經濟因素影響。經濟干預的目標應該是在給房主的修復補助金、房主能獲得的租金和為了部分或全部補貼新、舊租金的差額而給租戶的補貼這三者間取得一個平衡。

為了使居民能參與計劃的擬定,必須使其知道必要的事實以了解情況,一方面要向居民解釋要保護的建築物的歷史和建築價值,另一方面要告知其永久或暫時的移住新居的全部細節。

這一參與是最為重要的,因為它不僅是為幾個特殊建築的修復,而是事關整個地區的復興。

這種讓人們對文化產生興趣的實踐方法將會產生很大的社會效益。

整體性保護需要立法和行政手段的協調

由於建築遺產的概念已逐漸從單體歷史建築擴展到城市和鄉村建築群體,以及近期的建成物,因而,廣泛的立法改革和相關行政資源的擴充是有效保護的前提條件。

這一改革必須以協調區域規劃法令和建築遺產保護法令的需要為指導。

後者必須給出一個新的建築遺產的定義和整體性保護的目標。

另外,它必須作出專門的條款來規定與以下工作相關的特定程序:

建築綜合體的指定和描述;

外圍保護地區的規定和為了公眾利益規定使用此區域的種種限制;

整體性保護計劃的准備並將有關條款包含在區域規劃政策中;

項目的批准和開展工作的授權。

另外,應該頒布必要的法規以便於:

確保財政撥款在修復和在開發之間的平衡分配;

對那些決定修復老建築的市民,至少應給予其與修建新建築的市民同樣的經濟收益;

按照新的整體性保護政策修訂國家經濟援助體系。

只要可能,在應用建築法規、規定和要求時應該適當放松,以滿足整體性保護的需要。

為了增強管理機構的執政能力,有必要審查行政機構的結構來確保負責文化遺產的部門有適當的組織,保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人員和基本的科學、技術和經濟資源供他們支配。

這些部門應該幫助地方管理機構,與區域規劃辦公室合作,並與公共和私人實體保持密切聯系。

整體性保護需要適當的財政手段

很難定義一個能適用於所有國家的經濟政策,並能用於評估規劃過程中涉及的不同措施的後果,因為不同的措施是相互影響的。

另外,這個過程本身由源於現代社會結構的外部因素官治。

相應地,每個國家應該制定自身的經濟手段和措施。

然而,可以肯定,在歐洲很少有國家擁有足夠的適用於保護的經濟措施。

進一步說,還沒有哪個歐洲國家設計出理想的行政機構來滿足整體性保護的政策和經濟需求。為了解決整體性保護的經濟問題,最關鍵的是制定法規使新建築的體量和尺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服從一定的限制,以便使它和周圍環境協調。

規劃法規應該避免增加密度,促進修復性工作而不是重建(開發)。

必須制定出合理的方法估量受保護項目的約束而導致的額外費用,可能的話,應該有足夠的資金給予必須實施修復工作的業主適當的補償,以或多或少地彌補額外費用。

如果補償額外費用的標准被接受,還應該小心確保利益不會因稅收而減少。

同樣的原則應該用於已荒蕪的具有歷史或建築意義的建築群的修復中,這有助於恢復社會平衡。

新建築享有的經濟措施和稅收優惠也應該以同樣的比例用於舊建築的維修和保護,當然不包括已付的用來補償額外費用的金額。

當局管理者應設立循環基金,這樣通過提供地方管理機構或非盈利組織以必要的資金支持循環基金的設立。在有些地區,由於對有吸引力的房產的高度需求所引起的附加值的增加,使循環基金的計劃能在短時期或長期內實現資金自給。在這些地區尤其適合建立循環基金。

無論如何,鼓勵所有私人經濟資源(尤其是來自私人企業的)是極其重要的。無數私人組織已顯示出在與國家或地方管理機構的合作中發揮的積極作用。

整體性保護需要改進修繕、復原的方法、技術和工藝

歷史建築群修繕和復原的方法與技術應該予以更好地開發,其應用范圍應該擴大。

為修繕重要的歷史建築群而發明的專門技術應該應用於更廣泛的沒有那麼傑出藝術價值的建築和建築群。

應該采取步驟確保傳統建築的供應,確保傳統的藝術和技術繼續使用。從長遠看來,建築遺產不間斷的維護可以避免昂貴的修繕工作。

每個修復計劃在實施之前應該予以仔細深入的研究。應該廣泛地收集關於材料和技術的文件,並且進行造價分析。這些文件應該收集起來放在合適的資料中心。新的材料和技術只有在獨立的科研機構贊同後才能使用。

應該進行研究調查工作,編制一個保護工作中用到的方法和技術的手冊。為了這一目的,應該創立科研機構,各科研機構彼此應親密合作。這個手冊應該很容易得到,分發給每一個人,從而促進修復和復興實踐的改進。

一個基本的需求是要有更好的培訓計劃來培訓合格的人員,這些培訓計劃應該是靈活的、多學科的,應該包括可以獲取現場實踐經驗的課程。

知識、經驗和受訓者的國際交流是所有相關人員培訓的一個基本要素。

這應該有助於創建必要的人才庫,包括合格的規劃師、建築師、技術人員和工匠,為保護計劃做准備;有助於確保修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工藝,這些瀕臨滅絕的特殊工藝也將得到培育。

為了吸引年輕人從事和持久留在與修繕和恢復工作相關的行業,在提供資格培訓機會、工作環境、工資、職業安全性和社會地位方面應有足夠的吸引力。而且,各層面負責教育計劃的管理機構應該努力提高青年人的保護性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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