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關於歷史性小城鎮保護的國際研討會的決議”
日期:2016/12/15 15:00:24   編輯:古建築保護(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全體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75年5月29日至30日在羅登堡通過)
1. 在《布魯日決議》中提出的總原則可或多或少地普遍應用於小型古城鎮的保護中;但是在執行該決議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世界上不同地區的不同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因素。
小型古城鎮可按照其普遍性、大小、文化背景和經濟功能的不同劃分為很多類型。在修復和翻新這些城鎮的過程中,必須尊重當地居民的權利、習俗和期望,必須對公共目的和目標負責。因此,至於政策和策略,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 在工業化國家中,古城鎮通常是以前一個重要中心,沒有被19世紀工業化和城市發展浪潮波及。通常,此類城鎮的經濟角色是能使其具有區別於其它大城市的鮮明特征的農業地區中心:
l 城鎮並沒有超出其歷史核心(仍有可視優勢)進行擴張,有時還能保留城牆;
l 城鎮的歷史核心仍標志著社會生活和工業中心,包含大面積住宅區;
l 周圍景觀大部分仍未被破壞,是城鎮形象的一個主要部分;
l 根據人口和就業,在很多情況下仍有一個穩定多樣的社區結構:極少數古城鎮的經濟單一結構取決於大規模生產過程。
3. 此類小型城鎮常遭受各種危險:
l 它們可能因為缺乏經濟活動而導致居民遷移至大城鎮,從而造成廢棄和衰落;
l 即使人口數量穩定時,由於對居民的交通和其它不便利,也還可能傾向於遷到城鎮邊緣的現代住處,從而導致歷史城鎮中心的遺棄;
l 另一方面,太多經濟活動可能導致原有結構的瓦解和打破城市環境和諧的新元素介入;
l 使城鎮適應現代活動和利用的措施可能有相似效果。例如,旅游,這是經濟復興的合理方式,卻也對城鎮外觀和結構有負面影響;
l 社會基礎單位如學校和醫院等不斷擴大規模將會破壞城鎮的范圍並降低其服務水平。
4. 在發展中國家,人口迅速膨脹和加速湧進城鎮會破壞現有的居住結構。如果允許僅存的歷史關聯萎縮的話,這些國家的民族和文化特性將會不可挽回地喪失殆盡。根據居住結構、住宅形式、建築技術和本地材料使用,這些關聯中沒有一個比適應當地自然和氣候條件並已發展數世紀的本土建築環境更重要。
政府應該意識到需要努力維持當地市區和原始環境的正面特質,提供對此負責的規劃機構和保護古城鎮免受過分擴張和工業化壓力的機構。
5. 為了消除威脅小型古城鎮的危險,需要各種級別的策略和措施:
(ⅰ)區域性政策必須考慮到歷史小城鎮的特殊需要,必須通過確定其與特殊結構相應的地位來確保它們得到保護:首先,小城鎮的經濟功能應是可選擇的,從而使得既不瓦解也不拋棄歷史遺物和結構;
(ⅱ)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協調所有影響城鎮內含的公共機構政策的規劃步驟,例如工業選址、運輸網和其它區域設施;
(ⅲ)對當地級而言,規劃也必須認識到保持和提高城鎮價值的需要,應計劃:
a)遵守城鎮在所有新的發展中的現有范圍,注重其特點、主體建築和景觀聯系,
b)保持市內空間、街道和廣場的明確的有形特性不僅體現在孤立的“傳統島”,而且還體現在城鎮的結構中,從而至少提供與主要興趣點相聯的連續網,
c)避免破壞歷史元素,其乍一看似乎不太重要,但是其累積的損失將會是不可挽回的,
d)為空閒建築尋找合適的新的利用形式,否則將面臨衰敗的威脅。
(ⅳ)調查、評估和保護小型古城鎮特性的方法作為保護的前提必須得到發展。應充分考慮技術、法律和財政問題。經驗交流是一個很重要的援助形式。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文獻中心可擔任收集相關信息並進行處理的任務;
(ⅴ)最後,作為保護政策存在長期良效的基本條件,激勵小城鎮居民及其行政代表以所在歷史環境為榮的意識和維護的責任感是很必要的。
6. 在很多地方,小城鎮保護在很大程度上是當地發起的結果,此類值得做的行動必須得到鼓勵和支持。但是,都市保護的問題對個人行為和純當地發起來說變得太過於復雜。將來必須尋找更強更廣泛的國家和地區立法來鼓勵小型古城鎮的保護,保護它們免受房產炒賣的威脅。
羅登堡,1975年5月29日至30日。
欲獲取文件全文請與IICC-X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