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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或以前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日期:2016/12/14 21:52:03      編輯:古建築保護
  文物是歷代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遺物、遺跡。在很多收藏愛好者眼裡,不管定義的邊界清晰與否,除了現當代作品,文物也是一些人的心頭之好。

  
    雖然如此,對於文物出境,國家文物局已經出台相關法規。尤其是針對享有免檢放行的外交官,為了盡可能防堵法律漏洞,海關總署在22年之後,廢止了1986年的相關法規,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將此前特別列出的“攜運文物出境”歸入了“中國政府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的范疇。

  ●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制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產、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少數民族文物以1966年為主要標准線。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產、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凡有損國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文物,不論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文物出境審核標准》,國家文物局,自2007年6月5日起施行

  ●使館和使館人員因特殊需要攜運中國政府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的,應當事先得到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外交代表攜運進出境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驗放行。海關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本辦法規定免稅范圍以外的物品、中國政府禁止進出境或者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權查驗。海關查驗時,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應當在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自2008年10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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