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物拍賣市場管理工作規范
日期:2016/12/14 11:38:10   編輯:古建築保護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文物拍賣市場的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全省文物拍賣資質單位在民間文物收藏交流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文物局《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訂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已具有國家文物拍賣資質的企業在開展以下列物品為拍賣標的的拍賣活動時,必須依法履行報批程序:
1、1949年以前的各種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4、1949年以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實物;
5、1949年以後,國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圍的中國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
第三條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文物不得作為文物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1、依照法律應當上交國家的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
3、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揀選的文物;
4、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國有文物購銷經營單位收存的珍貴文物;
6、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7、物主處分權有爭議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四條 文物拍賣企業擬舉行文物拍賣活動,必須在發布拍賣公告30個工作日之前向省文物局遞交正式規范的書面請示。隨同請示上報的材料需附有擬拍賣文物標的清單(名稱、時代、作者、規格、估價等)、圖片等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並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省文物局收到文物拍賣企業齊備合格的申報材料後,將書面委托我省文物審核鑒定機構對擬拍賣標的進行鑒定,並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文物拍賣企業只有在獲得省文物局正式批復後才能舉行拍賣活動。
第五條 文物審核鑒定機構在接到省文物局委托鑒定任務後,應堅持物品現場驗證與資料審定相結合,及時組織力量開展工作,向省文物局提供合法可靠的書面意見和允許拍賣的文物清單,但不負責對文物拍賣申請企業提供有關文物標的真偽鑒別清單或價格評估證明。
第六條 聯合舉行文物拍賣活動的企業,各方均應具備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拍賣資質,並聯合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如各方文物拍賣經營范圍類別存在差異,將按資質最低的一方確定本場次文物拍賣標的范圍。
第七條 文物拍賣企業舉行文物拍賣活動時,必須主動接受國家、省、市文物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拍賣活動時,應主動出示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及省文物局出具的批復許可文件。沒有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文物拍賣活動。
第八條 文物拍賣企業在規定場次和地點進行文物拍賣活動結束後,須在30天內依法將規范的文物拍賣記錄報省文物局備案,並根據省文物局要求對相關問題做出說明。《文物拍賣記錄表》須使用國家文物局統一制作的規范格式文本。
第九條 文物拍賣企業應加強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教育,要求員工具備文物保護知識和文物鑒定能力、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參加由省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舉辦的文物保護及文物拍賣等方面的專業培訓和理論研討活動。
第十條 文物拍賣企業應積極執行國家文物局資質年檢制度,日常工作中自覺接受省文物局指導,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省文物局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重者,省文物局將報請國家文物局依法吊銷其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十一條 我省文物拍賣企業到兄弟省市進行文物拍賣活動,可以直接向活動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抄送我局備案。外省市文物拍賣企業在我省從事文物拍賣活動,可在書面告知當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後,直接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以上通知精神執行。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由省文物局博物館處負責解釋。
本《規范》自2010年12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