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古建築的保護修復問題
日期:2016/12/15 1:49:47   編輯:古建築彩繪周承恩,男,1984年11月,江西省建工學院,現就職於江西省文物保護中心,助理工程師,古代建築,江西省南昌市新洲路2號,330025,zhouchengen2456@sina.com
摘要:古建築記載了歷史的足跡,見證了歷史發展的脈絡。而與此同時所帶來的就是保護的問題,要怎樣使這些保存下來的文物古跡和古代建築更加延年益壽,是當前我們所面臨的重大問題。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和人們對文物建築的逐步重視,古建築的保護和修復已提到了一個比較重要的高度,從古建築的誕生到至今,只有對歷史的尊重,才能做到求新和發展。
They are the heritage of over 5000-years culture. They record the trace of history, wisdom of human-beings,and witness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ome of them were distroyed by years of rain and wind.Recent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more attention were paid on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Restoration of old buildings are quite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project reconstruction, which both need to adjust the old building to modern society and remain the original style , meet the demand of certain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 as well as fire-fighting safety. These are of difficult points of our work.
關鍵字:古建築、保護修復
Key words: ancient buildings, fire- fighting
一、 前言
首先要感謝我單位的領導給予本次機會,讓我來到北京,參加由中國和意大利兩國政府間合作的項目;“中意合作文物保護修復培訓班”。本人有幸參加了本次為期七個月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本次學習的總時間為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其間8月份為休假時間。這七個月的時間裡,主要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學習(2007年4月―7月)以在文研所學習理論為主,第二階段(2007年9月―12月)主要以承德為實習基地,來實踐上一階段所學習到的理論知識。
很快,第一階段的學習已經過去了,在此過程中,我們所涉及到的科目有地形學和測量學、結構工程在建築遺址修復中的應用、文化遺產保護發概論、信息學、修復化學、修復理論和修復史、修復物理、遺址的化學病害、中國古代建築技術、中國古代建築史、中國古代建築藝術史、中國史前考古和藝術、修復生物學、修復實例、遺址規劃、遺址的生物病害、遺址的化學病害等二十多余門的專業課程,知識面相當廣泛,極大地拓展了自己的視野。在對中意雙方專家所教授的所有課程的理解、消化、總結的基礎上,現將個人第一階段的學習報告整理如下,其中可能會有許多不恰當之處,還望老師和同學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予以更正。
一、什麼是“修復”
最初“修復”的概念為拉丁語,原意是“尋找”,尋找原來的一部分,即恢復歷史的功能性,恢復創作思維的一種動態性。
人們普遍認為,旨在恢復人類活動產品功能的任何干預都是修復。在這種普遍的修復觀中,人們發現已經闡明了對人類活動產品干預的概念;即任何其他干預,無論是在生物界中還是在物理界中,因此都不屬於普遍的修復概念。於是,修復從預想方案向概念的發展,不可避免地要對那些人類活動產品,即應對其進行稱作修復的特殊干預的人類活動產品種類概念化。這樣,就會有對工業制成品的修復和對藝術品的修復的區別,如果前種修復作為修繕或復原的同義詞,那麼後種修復則截然不同,這種不同不僅限於對藝術品進行修復的操作差異性。其實,只要是工業產品,人們都會從小手工藝品開始的龐大系列上理解它們,顯然修復的目的是恢復產品的功能,因此修復干預的性質只同實現這種目的相連。
我們知道,一件藝術品,我們必須要思考它要傳達給未來什麼意義,只要想到這一點,我們在實施修復這個行為之前,就會對這件藝術品的原始意思進行再認識,也就是說通過這件藝術品的物質性和 藝術品所具有的兩性,即美學價值、歷史價值來進行再認識。
所以,我們在修復過程中要有一個評價范圍。第一,以美學性需求修復;不是適當改變預防性原狀條件,而是藝術品所存在的特征以及我們所干涉的時代,如果保證形象的殘留部分,就需要對支撐材料采取措施,也就是允許。第二,以歷史性需求修復;其實修復是對藝術品的創作時間、地點和藝術家的互為聯系性的行為。所以修復是繼續評判的行為,能作的僅是我們在對材料的補充。
二、文物保護所存在的問題
從中華文化城的規劃角度來看,其規模之大、投入之多令人咂舌。其實這種一味追求數量上的多、大、全的文化發展模式在全國各地比比皆是。各種新建的民俗村、風俗園、影視文化城常常占地面積驚人,卻倒盡成了游人的胃口。
這種文化發展的理念是值得反省和思考的,在某種意義上是反文化的。文化大發展不同於經濟大發展,不是物質大繁榮、資金大投入、利潤大回收。更何況片面追求發展速度、發展規模以及經濟利潤的粗放型發展方式,即使在經濟領域也並不適合,對經濟持久發展、社會和諧發展極為不利。我們對“發展”的概念一直有著根深蒂固的誤解,似乎一提起發展就想起龐大的面積、驚人的數字、富麗堂皇的樓堂館所。這種自殺式發展模式或許可以短時間內拉動GDP,但是其代價則是能源的浪費、環境的破壞、人際關系的異化,還極大地敗壞了人們的內心生活,損害人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其弊端已經引起中央、知識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深刻反思。“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又好又快發展”等新的概念和命題的提出就是明證。我們一直把“發展”理解為一個量的概念,而實際上發展更是質的概念。
對文化而言,粗放型的發展模式就更是災難性的。它不是建設而是破壞。那些人造的沒有文化的文化城的真正動力和槓桿是經濟,是GDP,是所謂“政績”。
這樣看來,古建築古文物的“原貌”“原樣”不只是城樓、墳墓、牌樓等等孤立的文物的原樣,而是這些建築物、文物的原樣再加上它的周邊環境的原樣。打個比方,避暑山莊是一個文物群,各個建築之間有很多空地,如果在這些空地建造新的建築物,即使文物單體本身沒有動,它們所處的環境卻發生了變化,這同樣是對於文物環境的破壞,文物環境的破壞即廣義上的對文物的破壞。所謂文物保護應該是文物及其周邊環境的整體保護。
二、修復和保護之間的關系
從古物古跡,到文物,再到文化遺產;從“修舊如舊”,到“不改變原狀”,再到“保護文物環境”;從“堅決保護,嚴禁破壞”、“兩重兩利”(重點保護,重點發掘,既對文物保護有利,又對基本建設有利)到文物保護“十六字”原則(搶救第一,保護為主,加強管理,合理利用) ,再到 “物質及非物質文化遺產” 全面保護的理念 ,反映出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理念和實踐的歷史進程。
就單體建築來說,……應該保持古建築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原狀,即U建築物原來的造型;原來的結構法式;原來的構件質地和原來的制作工藝。如果是保持一座建築群的原狀,還應該增加一條,就是必須保持原來建築時期或歷史形成的健康的內部環境與周圍環境的面貌……”
1990年,羅哲文先生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的亞太地區文物保護會議上所作發言,進一步歸納為保存文物價值的四個方面,即保存原來的建築形制,保存原來的建築結構,保存原來的建築材料和保存原來的建築技術。
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征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當置於首要的位置。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保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古建築的修復和保護由於被保護建築的自身歷史價值、歷史地位、建築質量、被損程度和人文歷史環境等因素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修復方式。一般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最常見的做法:修舊如舊,即盡可能地恢復被保護建築的原有風格,甚至使其煥然一新,這種做法一般用在寺廟和名人的故居等,原有的用途未被改變或作為參觀等使用;第二類是新舊對比:強調修繕的時代痕跡,使得修繕的部位可以明顯地區別於原有部分,這種方式在歐洲的古老建築中比比皆是,但在國內較少被采用;第三類是用現代的空間藝術語言與已存在的歷史建築進行對話,這種方式已越來越被普遍地接受,尤其在古建築擴建、改建的過程中使用得較為廣泛,最成功的應該是羅浮宮的擴建工程。而目前對古建築的改建中往往是舊瓶裝新酒,即賦予歷史建築新的用途或增設現代化的功能和措施,使其能較好地適應現代社會和生活的需要。
在現實生活中,恰當的維護能夠使古跡更長久地得以保存,所以最大限度地關注古跡,對其進行預防為主的,不間斷的監護和管理,可以避免侵蝕的加劇,也可使古跡免受更大程度的修復。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修復措施都應基本的保護規則,尊重後期添加的部分,避免翻新式或恢復式的修復。
三、古建築保護修復的原則和方法
必須原址保護、盡可能減少干預、定期實施日常保養、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正確把握審美標准、必須保護文物環境、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預防災害侵襲。
紀念建築、石建築、石窟寺壁畫、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繕工程,應嚴格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不改變原狀”的原則,系指始建或歷代重修、重建的原狀。修繕時應按照建築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質地、風格手法及文獻或碑刻、題銘的記載,鑒別現存建築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時的歷史遺構,擬定按照現存法式特征、構造特點進行修繕或者采取保護性措施;或按照現存的歷代遺存、復原到一定歷史時期的法式特征、風格手法、構造特點和材料質地等,進行修繕的原則。
依工程性質,可分為五類,如下;1、經常性保養維護工程, 2、搶險加固工程,3、重點修繕工程,4、局部復原工程,5、保護性建築物與構築物工程。
保養維護工程系指不改變文物的現存;結構、材料質地、外貌、裝飾、色彩等情況下所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護,如屋頂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補漏;梁柱、牆壁等的簡單支頂加固;庭院整頓清理、室內外排水疏導等小型工程。此類工程就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列入年度工程計劃和經費預算,作為經常性工作,各盡其職,各負其責。
加固搶險工作,系指建築物、石窟巖壁以及壁畫、造像、石刻等發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險情時所進行的搶救性措施,諸如支頂、牽拉、堵擋、加固等搶救性措施。此類工程須在技術檢查的基礎上制定搶險加固方案,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後進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報時,須補報備案。
重點修繕、局部復原工程,系指對文物進行較大規模的重點修繕或局部復原工程。此類工程必須事先做好勘查測繪、調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學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工程設計必須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並在提出《修繕、復原工程申請書》報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之後,方得進行施工。
保護性建築物與構築物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的安全設施,諸如排水防洪堤壩、防水房、亭、新加窟檐等。凡此類構築物或建築物,須與文物及環境風貌相協調,不可喧賓奪主。對文物本身和其周圍的歷史殘跡,必須嚴格保護,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損壞,附加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方案,報請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施工。
四、結語
盡管現在古建築保護方面從理論到實踐都比以往有所進步,但在實際中,仍然存在很多忽略保護理念和建築特點的做法,諸如傳統建築工藝失傳等,甚至一些傳統做法盲目被現代技術所取代,使得一些維修工程的結果偏離了古建築保護的初衷。加強古建築保護基礎理論的研究要與保護實踐相結合,建立科學的古建築保護研究體系是實現保護理念的重要基礎。只有樹立科學的保護理念,認真研究每一個保護對象,科學地選擇更好的保護途徑和方法,才可能促進古建築保護科技水平的整體提高,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使文化遺產得到更全面的科學關照和人文關懷。
致謝:本文是在中外專家教授的指導下,運用在課堂上學到的知識來完成的。謹此向各位專家教授的悉心傳授、認真教誨表示感謝!
對於下列教授在所給予幫助以及所提供參考書目、圖片資料方面表示感謝:Mario Micheli,Vasco Fassina,M.G.Ercolino,Caneva,Angeletti,Bicchieri;詹長法,傅清遠,呂舟,劉托,楊泓,沈陽,楊新,李曉東,王世仁,王其亨,馬世峰,劉建國,吳小紅,李宏松,張曉梅,肖東,沈钊鵬等。
參考文獻:
(1)引自:祁英濤《正定隆興寺慈氏閣復原工程第一、二方案及說明》
(2)引自羅哲文《古建築的維修原則及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問題》。
(3)引自《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
(4)布蘭迪著 《文物修復理論》對古建築
(5)科學出版社 《文物保護與修復的問題》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