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錢幣驚現建設工地
日期:2016/12/15 1:21:58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最近,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法院判決了江蘇首例私人向博物館追討地下文物案,原被告雙方為地下文物所有權的歸屬爭執不下。根據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然而,原告汪氏六兄妹卻認為,其祖宅地下挖出的古錢幣,所有權應歸自己所有。他們的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法院歷時一年多時間的審理,日前終於給出了答案:汪氏兄妹勝訴。
古錢幣驚現建設工地
2009年10月12日中午,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越河小區一建設工地上,一個身背挎包的拾荒老漢正在這個已拆遷的廢墟上四處尋覓,希望能找些廢銅爛鐵換錢。他隨意扒開了一個泥坑,意外發現坑底散落著一些古錢,再往下扒,一堆密密麻麻的圓形古錢幣呈現在眼前!
“啊,我要發大財了!發大財了!”看見眼前堆放著的古錢,這位拾荒老漢激動地叫起來。工地附近的市民聞聲紛紛圍攏過來,一探究竟。
哪裡看見過這麼多古錢幣!市民們有的脫下身上的衣服,包裹古錢幣,有的打開隨身攜帶的手包,往包裡塞,工地頓時亂成一團。
“這些錢是國家文物,不能動!”看守工地的建築工人立即上前制止,卻無濟於事,市民們為搶錢,你推我搡,差點打了起來。
坑內的錢幣一小部分被市民哄搶。見此,有人趕忙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接到報警,警方一方面立即出警維持秩序,一方面聯系了淮安市博物館的考古人員到現場察看。
考古人員趕到現場後立即投入了考古、發掘工作。根據經驗他們認為,現場應該還有埋藏古錢幣的處所。因為,依照考古慣例,先人埋藏錢幣時不會將錢幣全部集中藏於一處,而是分開埋藏,這樣才會更安全,即使埋藏之處被人發現了,也不至於被“一鍋端”。於是,他們以淺坑為中心,向四處繼續挖掘。果不其然,在距淺坑東面僅1米遠處還有一個更大的埋藏坑,同樣埋藏著大量的古錢幣。當天,考古隊共出土銅錢5.5萬枚,而被哄搶的銅錢估計在1萬枚上下。
清理發現,這批被挖掘出來的古錢幣為機制銅元,為清代晚期至民國期間的錢幣。後經江蘇省文物局委托淮安市文物局進行鑒定,這些錢幣具有一定的歷史和文化價值。
就在博物館依照文物管理規定,准備將這批古錢幣收藏、保管起來時,突然來了幾位不速之客,自稱是這批古錢幣的主人,要求物歸原主。
他們是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衛東、汪衛國、汪秉惠兄妹六人。江氏兄妹稱,自己的祖輩住在淮安市區原東長街306號的房屋中,系經營酒坊的商家。2007年4月,該地塊被列入拆遷范圍後,兄妹們就曾向拆遷項目部及當地居委會反映,其宅基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錢幣若干。
然而在汪氏兄妹與拆遷部門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2009年9月27日晚,江家祖宅卻被相關單位暗中拆除了。
汪氏兄妹認為,發現古錢幣的那片建設工地正是自己的祖宅地,其地下發現的古錢幣就是自己祖上當年埋藏起來的。
然而,他們的要求,被淮安市博物館拒絕。淮安市文物局還會同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聯合發布公告,稱該批古錢幣屬於可移動文物,依法進行追繳,敦促哄搶者上交,對提供辦案線索的,經查實後將給予獎勵;對拒不上繳文物或到案的,一經查獲,將依法從嚴處理。
地下文物歸誰所有
這下,汪氏兄妹不干了,於是一紙訴狀將淮安市博物館告上法庭,請求淮安市清河區法院判令被告返還祖上埋藏的古錢幣,並承擔此案的訴訟費。
2010年4月19日上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上,原告汪氏兄妹表示,抗戰期間,日軍侵略淮陰城時,他們的祖父帶領全家避居鄉村,並吩咐雇員將家中數量可觀、不便攜帶的銅錢埋藏於宅中。當原告祖父重返淮陰城時,雇員已下落不明,銅錢埋藏在哪裡也就成了一個謎。
但淮安市博物館辯稱,根據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這批古錢幣歸國家所有,是沒有任何商量余地的。淮安市博物館負責人質疑:如果古錢幣為汪家所有,汪家兄妹的祖父及其親戚(即埋藏人)分別於1977年和1985年去世,他們在世時也都進行過挖掘,為什麼沒有挖到?汪家房子被拆除後近半個月,汪家兄弟也沒有去挖掘,並且古錢幣的發現者及報警者也並非汪家人。
博物館還認為,出土古錢幣的位置是老城區,是清代清江造幣廠所在地,並且在出土的古錢幣中也發現了清江造幣廠制造的銅錢,因此,這些錢幣應是造幣廠埋藏起來的。
原告汪秉誠解釋說,之所以祖父在世時沒挖銅錢,是因為當時家庭生活條件還可以,不需要靠這批古錢幣維生。祖父過世後,院子裡還有部分房產局改造房,房內住著一些房客,不便於挖掘。而房子被有關單位拆除後,馬上就成了建設工地,上面堆積了大量的建築垃圾,依靠他們個人的能力清除這些垃圾難度很大。從出土的銅錢來看,錢幣制造的時間、數量等也與他們當時向拆遷單位和居委會反映的吻合。
原告同時認為,按照常規,當年的清江造幣廠應該只制造一種錢幣,而目前發現的這批古錢幣有40余種版別,分別產自湘、鄂、粵、蘇、皖、贛等地。這些古錢幣一方面反映出時局的動蕩和幣制的混亂,另一方面也證明並非清江造幣廠所遺留,而應該是當年開酒坊的祖父做生意時收下的四方客商的錢幣。這些古錢幣對研究中國近代貨幣制度及淮安運河文化有一定價值,原告願意贈送其中少部分給被告,供其研究。
六兄妹還請來汪家兩位鄰居到庭,證明汪家世代居住在酒坊老宅中,證實涉案古錢幣出自汪家房屋地面之下。拆遷單位和居委會也出具書面材料,證明早在2007年拆遷啟動時,汪家就曾反映,老宅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錢幣。清淮路社區居委會還證明,六原告的祖父以前做過釀酒生意,家境殷實。
然而,被告淮安市博物館的代理律師認為,即使在原告六兄妹的祖宅范圍內發現了古錢幣,也並不代表就是房主的。因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古錢幣就是汪家所埋。除了汪氏兄妹的口頭陳述,沒有遺囑等文字材料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發掘前,六原告不能說明銅錢的數量、年代、特征和埋藏位置等基本事實,如何能證明這批銅錢是祖上所埋?這批文物的發現和出土過程說明,銅錢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和控制,屬於地下遺存的文物,應當屬於國家所有。因此,無論當初是否系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經失去所有權。博物館是依法設立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涉案的全部古錢幣有權依法收藏、研究和展陳。
淮安市博物館負責人認為,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沒有例外;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博物館是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依法履行文物考古調查、挖掘、研究、陳列等職責,所以對涉案的全部古錢幣負有依法收藏的職責。淮安市博物館負責人還打比方說,難道曹操的後人能去要曹操墓的文物,慈禧太後的後代能去要故宮(微博)的文物嗎?
原告則針鋒相對地指出,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祖傳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公民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應予以保護。該批古錢幣在他家祖宅下,是其祖父讓人所埋,所有權就應歸汪家所有。
庭審結束前,主審法官力促雙方調解,但是由於雙方分歧較大,均拒絕調解。在此情況下,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引發考古界、法學界熱議
此案經過當地媒體報道後,引起了很大反響,許多考古界、法學界人士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淮安市一位考古人士認為,該案涉及的是文物權屬的根本問題,這批古錢幣應該屬於國家。如果誰家地下發現了近代文物就歸誰,那麼博物館裡無數文物就要給私人搬走了。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陳良律師認為,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祖傳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如果能證明這一點,這批銅錢應該返還。如果能從房產部門查到當年的房契、地契,證據會更有力。
江蘇唯衡律師事務所陳志剛律師則認為,證明祖傳文物不能靠口口相傳,而是要有直接的證據,現在原告的證據還不夠充分。原告說“祖傳文物埋到地下找不著了”,這在邏輯上沒有說服力。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地下文物屬國家,出土文物歸國家,這與這批古錢幣歸國家所有恰恰都是符合的。
江蘇省文物局法規處處長張農表示,此案的意義不僅在於這批銅錢的歸屬,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換言之,地下文物有沒有可能不歸國家所有?從這個角度來看,此案對推動文物保護法制進程很有價值,對全國的同類案例都具有示范意義。同時,通過法律程序而不是通過上訪、無原則的組織協調等手段解決文物爭端,對提高群眾法制意識,促進社會文明進步都有幫助。
私有財產得到尊重和保護
近日,筆者從淮安市清河區法院獲悉,法院經過審慎研究,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淮安市博物館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原告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衛東、汪衛國、汪秉惠古錢幣兩箱。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負擔。
此案的主審法官、淮安清河區法院政治部主任黃波接受筆者采訪時談了此案判決的依據。
黃波告訴記者,這起案件在江蘇省內沒有先例,因此,他們在審理時相當慎重。之所以一審支持了六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基於如下原因:首先,根據現有證據,法官確信,該批古錢幣應當為汪家祖上所遺留。從位置上判斷,該批古錢幣系從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輩即居住在該處,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數次向有關單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錢幣的事實;最後,現場出土古錢幣後,只有汪家出面主張權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沒有出面主張權利。
“這起案件,需要結合主觀和客觀多方面的證據,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歸國家"。”黃波說,雖然文物保護法規定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但有個前提,文物必須是無主文物。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錢幣屬汪家祖父所埋,屬有主文物,汪家後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麼,此案的判決是否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呢?黃波認為,此案判決不會產生負面影響。主張文物歸其個人所有,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舉的證據處於優勢,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使法官確信文物屬於汪家。不過,這種證據具有高度蓋然性,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院長季秀平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很好地體現了法律對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汪氏六兄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這批古錢幣為其祖上所埋,一審判決的說理、裁判依據很清楚。作為當時流通貨幣的銅錢允許私人持有,即使成為文物以後,也屬於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並非無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批古錢幣並不屬於汪氏六兄妹繼承的遺產,而是汪家後人的共有財產,這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