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組織、團體及個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文化部大力推進民族文化產業指示精神,加大古城鎮保護、挖掘、開發與推廣扶持力度,促進地方文化經濟振興,展示古城鎮傳統文化特色,創造可持續發展良好環境,樹立地方獨特優勢形象,打造地方文化名牌,提高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水平,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擬在全國各地方、區域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以推動我國古城鎮保護工作有力、全面的開展。
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工作,是近年來國家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特別是在與國際社會的接觸中,提出和倡導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任務,對傳播中華歷史文明、改善國民文化環境,促進地方文化經濟發展起著較大作用,在拉動地方經濟增長活動中,有著廣闊的良好的前景和發展空間。因此,為更好的開展古城鎮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工作,需要做出大量的具體工作,需要全社會廣泛積極參與,在此基礎上,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將擴大組織范圍,決定設立地方分支機構(辦事處),望各相關單位、組織、團體及個人把握機遇,參與加盟。
一、性質任務
1、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是國家文化部華夏遺產保護中心所屬的國家唯一的古城鎮文化遺產保護、挖掘、研究、規劃、開發與推廣的專業性國家級權威機構,各地方分支機構是由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直接授權管理,行使本會相同工作職能駐地方工作的單位,具體的運作模式是:權威行為推動、市場行為實施,品牌監督與服務推廣雙向並舉,開展和舉辦各種項目市場運作活動。
2、分支機構(辦事處)協同本會做好地方古城鎮文化、城市規劃的信息采集、實地調研、提供確認推薦和實施各項職能任務,並在本會授權的情況下,自主進行市場開發、商業活動,對上級策劃和確認實施的項目、活動內容,享有使用權、經濟利益分配權。
二、職能范圍
1、在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參與開展本會職責范圍的各項工作,在地方可代表本會實施全面的工作計劃和項目內容,是地方在古鎮保護、城市規劃獨立機構。
2、為古城鎮和城市規劃單位提供專家支持和專業隊伍資源信息,為本會提供調研信息和服務需求。
3、采集服務資源,發掘地方特色古城鎮,特色文化、特色產品、特色旅游、特色餐飲、特色民俗,為本會提供合理化建議。
4、協助本會開展古城鎮文化遺產研究、文化定位、實地考察、專家論壇、評價評估、等級鑒定、可行報告、新聞發布、項目協調、基金申請、招商引資、輿論宣傳、總結表彰、授牌發證、品牌推廣及申遺項目等工作。
5、作為網絡新聞記者開展新聞采訪活動,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具備兩個完善的國家級網絡新聞媒體;即“”和“中國規劃網”媒體網站,兩大專業網絡新聞媒體已經在行業中具有廣泛地影響力和知名度。凡是分支機構的在冊人員,均可配發兩個媒體的有效證件,進行新聞采訪工作。所采訪的新聞稿件可同時在以上兩個網站發表,重點新聞通過本會編輯成內參進行傳閱,並推薦給合作的國家重點媒體、主流媒體進行深度報道。
6、執行本會工作標准和規章制度,獨立在地方開展本會承擔范圍的經營工作,可以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的名義,進行地方范圍內的工作往來、經濟往來、信息往來,滿足地方政府和客戶端的需求。
7、發展合作加盟單位和組織成員,開展有償服務和市場經濟行為的項目運作,並享有財務獨立權、自主權、利益分配權。
8、負責特色古城、古鎮、古村、古寨和城市規劃的確認、表彰、掛牌等初審、提名、推薦工作;重點對象訪談、業務延伸、專項服務的篩選、培養與實施。
三、加盟條件
1、凡從事文化傳播、城市規劃設計方面工作的相關單位、組織、團體均可申請地方分支機構(辦事處)。
2、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從事文化行業並熱愛古城鎮保護方面工作的個體職業者或者具有法人單位的自然人。
3、能夠組織團隊、並具有企業法人單位(公司)資格,熟悉項目策劃、執行、新聞采訪、有經濟運作能力的職業人員。
四、加盟方式
1、由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或提出申請報告,經中國古城鎮保護發展委員會資格審核並批准,經過批准後由本會出具授權書、任命書、工作證和新聞采訪記者證,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
2、地方分支機構(辦事處)以省(市)或者地級市為單位,負責規定區域范圍內的業務運作。辦事處由本會統一設計掛牌式樣,制作完畢後發放到各個地點。
五、加盟期限
各地方機構(辦事處)通常加盟期限為一年,期限滿後可根據雙方自願延續或退出,最長期限一次不超過三年。
六、聯系方式
地 址:北京北四環中路229號海泰大廈702室
電 話:010-63369356 52409816 52409817 81457773
傳 真:010-63369356
聯系人:王先生13683289957
網 址:www.zggzbh.com 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