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古建築 >> 古代建築資料 >> 古代建築 >> 李曉東:名人故居與歷史緊密相連

李曉東:名人故居與歷史緊密相連

日期:2016/12/14 10:54:00      編輯:古代建築

    《綠海副刊》:不可移動文物都包括哪些?     中國文物學會顧問,國家文物局研究員李曉東:文物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這其中,近現代名人故居、活動的遺址,或者一些遺跡,占的比例多一些。     《綠海副刊》:名人故居、遺跡類的文物保護和其他類型文物保護相比有什麼特點?     李曉東:名人故居和名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名人在這個舊址住過多長時間,在這段時間裡他有哪些主要的活動、主要事跡。名人之所以是名人,對社會也要有最基本的貢獻。在此舊居中的活動和事跡和建築本身是聯系在一起的。如果說沒有這些活動事跡,單就建築來說,有的建築可能價值不是很大,定為名人故居的建築主要是從名人事跡角度考慮。當然也有故居本身建築價值也比較高,這就不能一概而論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地分析。但要強調一點,名人故居的建築和歷史事件是緊密聯系的,所以它是不能離開原址的,一旦離開,它的價值就會消失,或者受到極大的損害。     《綠海副刊》:在確定一處為名人故居的時候,如何界定舊居主人是不是“名人”?     李曉東:這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從現在來講,我沒有看到一個統一的標准。因為從國家的角度來說,某個人全國知名,可是具體到省、市甚至縣城、鄉村,也有自己區域范圍內的名人。所以說現在在這方面,是沒有標准的。過去,中宣部曾對革命紀念館有過明確的限制,一處場所成為革命紀念館,必須符合相應條件,並經相關機構批准。我們評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時候,有具體的條件,但對於“名人”的標准是沒有統一規定的。     《綠海副刊》:有些名人故居或具有其他文物價值的建築,因歷史原因未被發現,或發現時已被民居、企業或政府機關占用,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李曉東:已被確定為文物的建築和名人故居不能混為一談,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名人故居被占用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牽扯到一個歷史的發展。北京市對這個問題多年來做了很多工作,但這個問題很復雜,是一個歷史形成的問題。不能簡單粗暴地直接把某些建築定性為文物,這樣是不科學的,這是一個文物本身價值不斷顯現的過程,也是我們對文物價值有一個認識的過程。所以這個問題不能簡單地下定論。 (來源:檢察日報)

  1. 上一頁: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