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島處於中原古文明中心區域內的島嶼,獨特的地理環境與相對優越的地理位置,使這裡成為中國早期海洋文明的發祥地之一。與此同時,島嶼環境與漁獵經濟形態下所形成的,獨具開放性的海洋文化特質更使長島成為了族群遷徙與文化傳播的重要“驿站”。考古資料顯示:早在舊石器時代晚期,人類的足跡便踏上了這片土地。距今7000年前,群島之中又相繼出現了規模較大的史前聚落。在之後的數千年間,長島先民在不斷征服自然的過程中,創造出燦爛的文化,為我們留下了豐富的文物遺存。
島嶼環境以及獨特的地理區位,使長島的自然與人文環境無不表現出獨有的特性色彩,文物遺存也同樣表現出地域特征。從分布上看,所有發現的105處文物遺存均分布在23座人類生存或有生存條件的島嶼上,田野文物遺存相對密度較大。這些文物遺存上從數億年地質遺跡,下迄近現代人文遺存,包括聚落遺址、古城牆遺址、古窯址、摩崖石刻、壇廟祠堂、沉船遺跡等多方面。既有地下遺存,也有地面建築,既有地面或出露式遺跡遺存,也有水下遺存,其遺存方式或埋藏環境呈現出多樣性特征。
自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結束以來,大量的新的可移動與不可移動文物不斷被發現,使長島縣文物遺存的數量和質量躍上了新的台階。以西大山西周聚落遺址、井口天妃廟及套裡古港遺址、店子恆順堂百年民居、花溝部隊營房以及分布於全縣海域的水下文物遺存地點的發現,更反映出長島文物遺存在內涵與遺存方式特征上的豐富性。這在豐富長島縣文物內涵的同時,也對文物保護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由於受利益驅動影響,盜挖盜采水下文物現象時有發生,水下文物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水下文物,是特殊環境下的文物遺存方式,一般呈點狀分布,空間范圍較廣,現階段開展這項工作對資金、人才以及現代化設備、技術支持要求相對較高。海洋是特殊的空間環境,缺乏視覺參照物,這無疑增加了水下文物保護工作的難度。因此,水下文物保護與管理所面臨的技術性問題,亟待完善與提高。
由於法律法規是保護文物的根本依據,執行文物法律法規是實現文物安全的主要手段;基於此,筆者認為,應從制定措施入手,結合長島實際完善制度、體制、機制,形成長島獨具特色的文物執法與保護管理體系。根據《文物法》“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文物保護原則,結合長島實際,應提出“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循序漸進”作為開展文物保護工作的基本思路。在設計保護方案,實施保護工程,制定文保政策,爭取文物保護資金等方面,充分把握全局,做到輕重緩急,循序漸進,使文物保護工作有效、有序。
可移動文物是文物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們對文物的認識首先是從這裡開始的。而要實現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與管理,館藏文物是極其重要的環節。為此,應加大對館藏文物保護的管理力度。首先是制度建設,制定並出台《文物出入館申報制度》、《博物館工作人員文物保密規定》、《長島縣歷史文化遺產檢查制度》等一系列法規制度,主要針對館藏文物保護與管理。其次是投入,應加大對博物館陳列改造資金的投入力度,用於博物館安全保衛設備設施的更新換代,以確保博物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