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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沖縣實施《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試行)

日期:2016/12/14 10:19:24      編輯:古建築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和順古鎮保護管理范圍內居住或從事管理、經營、建設、旅游、科考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和順古鎮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騰沖地熱火山風景名勝區和順景區詳細規劃》,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 和順古鎮的保護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縣人民政府從和順古鎮的旅游景區(點)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古鎮維護費。
    第五條 設立和順古鎮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政府投入、古鎮維護費、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構成,專項用於以下方面:
   (一)道路交通、水利、消防等基礎設施維護;
   (二)建築物、構築物修繕、公益設施的改造;
   (三)古鎮保護的宣傳、培訓;
   (四)古鎮內原住居民生產生活條件的改善;
   (五)古鎮保護的其他費用支出。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的行政機構為騰沖縣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和和順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根據職責做好和順古鎮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具體管理措施;
   (三)維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
   (四)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對和順古鎮內的商業經營區進行規劃;
   (五)對和順古鎮內的商業經營行為進行前置審核;
   (六)依法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七)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和順古鎮內的建設項目進行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八)組織對古鎮資源開展調查,建立和完善資源檔案;
   (九)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其他有關古鎮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騰沖縣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在和順古鎮范圍內集中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一)行使《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拆除不符合和順古鎮風貌標准、環境衛生標准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行使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管理以及建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歷史文化名鎮工業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對擅自駕駛車輛駛入核心保護區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或未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水資源、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縣級相關部門的上述行政處罰權由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統一行使。
    第九條 和順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有關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方面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具體管理措施;
   (三)維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
   (四)負責安全和衛生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五)會同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組織對古鎮資源開展調查,建立和完善資源檔案;
   (六)組織有關機構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和順古鎮傳統文化;
   (七)修建和完善和順古鎮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
   (八)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其他有關古鎮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在和順古鎮范圍內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築物,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縣林業局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和順古鎮內的名木古樹及其他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做好和順古鎮的社會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縣文廣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和順古鎮內文物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發改、財政、建設、公安、安監、交通、工商、稅務、文化、旅游、國土、林業、環保、水務、衛生、藥監、民政、宗教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作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對在和順古鎮保護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修訂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規劃的內容、審批程序和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准的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序報經批准。
    第十七條 和順古鎮內的建設、維護和修繕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不得改變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從事建設、維護、修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文化古跡、古樹名木、水體地貌,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文明施工;嚴禁占道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十八條 和順古鎮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進行加固、設施修繕和功能配置調整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書面建築方案,經批准後方可按照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審批的最終建築、裝修方案進行施工,由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進行全程監管和驗收。
    掛牌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方案由產權人申報,經和順古鎮管理機構會同建設、文化、宗教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和順古鎮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應按照《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騰沖地熱火山風景名勝區和順景區詳細規劃》的要求執行。景區內各類建築不得超過規定的控制高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村民組織活動場所、群眾文化活動場所等公益性建築及旅游服務設施建築限高13米,建築物以二層高限;居民點建築限高8米,建築物以二層高限;
   (二)部分寺廟宗祠、益群中學新址建築以四層高限,建築限高18米;
   (三)在和順轄古鎮內實施的項目建設及其他旅游配套項目建設,建築層高按有關部門批准規劃實施;
   (四)古鎮民居、古村民居、新村民居、疊水河原民居、景區入口旅游服務設施、和順小巷、和順小巷二區、和順小巷西巷、和順小巷東巷、疊水河旅游度假設施區(疊水河溫泉SPA保持現狀高限)、來鳳山旅游服務設施建築以二層高限,建築大部限高8米,每層層高不得超過3.6米;
   (五)洗衣亭、風雨亭以一層高限,建築限高6米。
    第二十條 在和順古鎮范圍內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改建的,不得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禁止擅自拆除、銷毀古民居和古建築中的門、窗、牌、匾、坊等建築物及裝飾構件。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准,和順鎮范圍內的房屋不得破牆開窗開門開店;不得在建築物上堆放、吊掛物品;不得搭建附屬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設置廣告燈箱及與古鎮風貌不相協調的廣告牌匾。
    第二十二條 和順鎮內嚴禁安裝遮光篷(傘)、遮雨篷(傘)等影響古鎮風貌的設施;安裝空調外機離地不得低於2米,且進行與建築外觀相協調的裝飾;不得安裝影響古鎮風貌和有損古建築民居保護的屋頂接收設備和其他室外設施。
    第二十三條  不得在文物、景物、林木、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吊掛。
    第二十四條 和順古鎮的道路和河道因通訊、電力、有線電視、供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開挖的,應向和順鎮人民政府、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和順古鎮內的電力、電信、有線電視和供排水等設施,用戶不得隨意接入。確需接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和順鎮人民政府及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審查同意,按要求進行施工。
    第二十六條 和順古鎮內掛牌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以修繕為主,修繕方案由產權人和使用人向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會同建設、文化、宗教部門及和順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掛牌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改建和拆建。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與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簽訂古鎮建築物保護協議,履行保護義務。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應視情況安排相應的修繕費用,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做好保護和修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和順古鎮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建房中應做到:
   (一)房屋建築應當按照傳統的風貌,采用林木、火山石、卵石、瓦片、青磚、土坯等建材;禁止建蓋磚混、框架結構的混凝土房屋。
   (二)不得搭設與古鎮風貌不相協調的設施,禁止使用陽光板、石棉瓦、彩板瓦等與古鎮風貌不相協調的材料。
   (三)不得使用鋁合金窗、鋼窗、塑鋼窗和全玻璃窗,玻璃不得使用有色玻璃。應選用傳統形式的木槅窗。
   (四)民居建築的木作部分油漆應采用傳統民居色調,選用仿古色調,並且做到協調統一。
   (五)所有衛生間的糞便應當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排污管網。嚴禁焚燒建築垃圾。
   (六)廚房內生活污水應當經過隔油池後,排入排污管網。
   (七)修繕過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過程中應當進行遮擋,遮擋高度不得低於建築高度。
   (八)修繕過程中及時處理建築垃圾,不得占用公共空間堆放建築材料及垃圾,不得影響其他居民和游客的正常生產、生活及旅游。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和順古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強化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條 和順古鎮范圍內應當逐步設置符合標准的室外地上式道路消火栓,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設置符合國家標准的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條  成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負責和順古鎮的火災撲救工作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普及,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 和順古鎮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安全、防火、防災工作。房屋所有權人對產權內房屋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房屋實際管理人或使用人為管理使用房屋的直接責任主體,在管理使用范圍內,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報經消防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或開展營業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慎用明火,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化學危險物品;
   (三)其他違反消防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和順古鎮內經營茶飲、餐飲,從事食品加工、生產、銷售的,應當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開展水上經營活動,應當經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同意,報縣海事部門審批。

    第四章 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 和順古鎮內的龍潭、人工湖、環鄉河、濕地以及以和順古鎮為中心的大盈江上游30公裡、下游10公裡范圍納入重點水域保護區,由環保部門實施重點監測。
    第三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龍潭、人工湖、環鄉河、濕地、大盈江內排放污水和傾倒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和順古鎮內原有房屋應逐步完善污水處理設施。新建房屋在向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提出申請時,同時上報糞便處理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設計方案;完成修建後,經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條 利用河道、水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經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批准後報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經營手續。
    第三十九條  和順古鎮內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定點投放。
    第四十條  和順古鎮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在河道、溝渠、水塘、湖泊內電魚、炸魚、毒魚;
   (二)向河道、溝渠、水塘、湖泊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糞便、化學肥料,扔棄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三)覆蓋、改道、堵切現有水系和縮小過水斷面。隨意在河道上搭建橋梁。
   (四)破壞性開發濕地;
   (五)擅自在風貌協調區開辦農家樂等經營項目;
   (六)在基本農田范圍內填土、種植林木果木、開挖池塘、搭建大棚、建蓋建築物、構築物等;
   (七)堆放垃圾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擅自燃燒農作物的桔桿;
   (八)在非指定場所燃燒香燭、樹葉等;
   (九)商業化、規模化飼養家禽家畜;
   (十)在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敞放犬只及家禽家畜;
   (十一)擅自在游路邊、巷道邊、月台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晾曬衣物、堆放建築材料以及其他雜物等;
   (十二)其他有礙古鎮保護和管理的行為。

    第五章 旅游和經營秩序管理
    第四十一條 逐步調整和順古鎮內的產業結構,重點發展旅游、文化產業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無公害產業。在和順古鎮內嚴禁新建有污染、公害和其他災害、環境隱患的經營項目,逐步取締不符合規定的項目。
    第四十二條 在和順古鎮內設立企業、申報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和順保護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商業道德和有關規定,服從管理,做到明碼標價,文明經營,不得虛假宣傳、哄抬價格和強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強行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和順古鎮內,經營店堂的陳列商品、加工器具、營業設施不得妨礙交通及占用公共場所、設施。
    第四十五條  進行擺攤、設點的,應向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在指定地點經營。未經審核同意,不得擺攤、設點經營和開展流動經營。
    第四十六條 未經和順鎮人民政府及和順保護管理局批准,禁止在和順古鎮內擺設宣傳促銷攤點,發布商業廣告,發放、粘貼宣傳單,組織商業、文化活動。
    第四十七條 禁止個人在和順古鎮內經營電動觀光車、人力觀光車、游船等盈利性活動。
    第四十八條 進入和順古鎮范圍的游客應當遵守國內旅游文明公約,服從景區工作人員的管理。禁止游客攜帶犬只等寵物到和順古鎮旅游。

    第六章  交通管理
    第四十九條 加強和順古鎮道路保護與交通安全管理,科學規劃古鎮車流、客流通道和停車區域,逐步發展公共旅游交通。
    第五十條  古鎮范圍內活動的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水上交通工具應當服從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局海事部門的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實行車輛准入制。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環衛等特種車輛可以直接駛入。其他車輛經批准後,方可駛入。
    專供游客觀光游覽的環保型車輛,運送貨物或者施工等居民生產生活用車須經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駛入核心保護區。
    第五十二條 經批准進入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的車輛可在每天12時30分至14時30分,18時至次日9時駛入核心保護區,其余時段禁止機動車輛駛入。
    經批准進入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的車輛禁止在游路、巷道等非指定停車位置停放。
    第五十三條 在緊急情況下,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一定的時間和路段,限制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機動車在非指定位置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接立即駛離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
   (三)撤銷和順古鎮內的臨時停車場(點),關閉公共停車場和對社會開放的專用停車場;
   (四)變更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站;
   (五)制止其他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七章 文物古跡與名木古樹保護管理
    第五十四條  在和順古鎮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築、古遺址及各種構築物應立碑說明,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
    第五十五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由縣文廣局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使用單位和使用人應按文物管理要求設置專門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負責保護、管理和修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在和順古鎮內進行文物考古發掘,由國家考古發掘專業機構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發掘。
    第五十七條 對和順古鎮內名木古樹和已成為景觀組成部分的樹木,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應會同和順鎮人民政府、縣林業局督促相關責任人做好日常管護工作。
    第五十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伐林木或者占、挖綠地;
   (二)在公共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或者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放任兒童、寵物便溺;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或者釘、拴、攀摘、刻畫樹木;在樹木上吊掛物品;
   (五)其他有損文物古跡和名木古樹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在和順古鎮內拍攝電視、電影、廣告、宣傳片的,應向和順鎮人民政府及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相關手續。需采用大功率燈具或其他用火用電設備的,應報經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和順古鎮保護和監管職責的;
   (二)對破壞和順古鎮保護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根據《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和順古鎮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破壞性開發濕地的;
   (二)擅自在核心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建設有礙和順古鎮保護的建設項目的;
   (四)侵占、圍填、覆蓋、堵截河道或者壩塘的;
   (五)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築中的門、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裝飾構件的;
   (六)使用與古鎮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裝飾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根據《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道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其他雜物的;
   (二)在道路、巷道擺攤設點經營的,妨礙交通或者污染環境的;
   (三)擅自設置宣傳促銷點的;
   (四)在核心保護區內放養犬只的;
   (五)擅自駕駛車輛駛入核心保護區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和順古鎮保護管理局根據《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護標志標識的;
   (二)擅自拆除和接入消防、防洪、供排水、通信、有線電視、電力線路等設施的;
   (三)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共設施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擅自破牆開店或用於其他用途的,由和順古鎮管保護管理局根據《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和順古鎮保護區內的居民、經營單位和個人、游客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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