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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若干規定

日期:2016/12/14 10:19:24      編輯:古建築保護

一、根據《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以制定本規定。

二、保護古鎮的宗旨:繼承和保護祖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獨具特色的反映明、清、民國初年濃郁江南水鄉風情的鳳貌景觀,使周莊古鎮保護和旅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加和諧,並使周莊古鎮早日列入世界歷史文化遺產。

三、周莊轄區內的所有古建築、歷史遺址、紀念性建(構)築物、古墓葬、石刻、石碑、古樹名木等文物都應重點加以保護。

四、周莊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古鎮重點保護區、緩沖區及旅游配套控制區的建設工作。周莊古鎮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古保辦),負責古鎮保護事項,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規以及《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周莊古鎮保護詳細規劃》,對古鎮保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五、周莊鎮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均應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規以及《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以《周莊古鎮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古鎮的保護工作。

六、古鎮重點保護區是指:西至油車漾、寺前港;北至後港街北、蚬江街西各壹佰米;東至北市街、銀子浜、箬泾河東壹佰米;南至南湖、新開河0.24平方公裡的范圍。緩沖區指:急水港大橋以南除東垞及重點保護區外的0.23平方公裡的范圍。旅游配套區指:大橋路以及大橋以南除0.47平方公裡以外的所有區域。

七、周莊古鎮重點保護區內的危舊房修理、後建房立面改造、室內外裝修、道路橋梁維修、環境整治均屬管理范圍。

八、凡在古鎮重點保護區、緩沖區及旅游配套控制區內申請建、修房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舊房修理、後建房立面改造、室內外裝修、開窗、開門等同樣受《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管理、制約。報批需出具原房屋產權證書、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不得進入市場,不准翻、擴建。

九、古鎮重點保護區內,沿河、沿街原則上不得翻建房屋,經質監部門鑒定,實屬危房的,按《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規定手續報批,經審核同意後,按《周莊古鎮保護詳細規劃》及“四原原則”:原環境、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進行修理,體現原真性。

十、報批程序:本人申請,居委(村委會)把關;古保辦、建設管理所、國土管理所等有關部門現場踏看核實初審;符合條件及有關規定的報送鎮政府審核後,報上級相關部門批准、建設管理所接到批准回復後,通知古保辦及建、修房戶辦理施工相關手續。

十一、古鎮重點保護區內的房屋修理指該區域內所有建築的大、中、小修理,立面改造、沿街房的室內外裝修、外觀立面附著物的設置、外牆塗飾、粉刷、空調、遮陽及其它設備的安裝,門窗、氣窗開設,地面、踏步、階沿、店板、店牌、燈光布置等的修理、更換、重設、交叉等涉及房屋上的一切活動。

十二、報批時間:一般每年二次,三月和九月各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個案處理.

十三、收費規定:暫按蘇建村[94]8號,蘇財綜字[94]207號文件執行。即:

1、翻建房屋、沿街店面收取基礎設施費50.00元/m2;非沿街私人房屋收取基礎設施費 20.00元/m2。如上級文件規定有改變收費額度,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2、為確保所報批的建(修)項目符合古鎮保護規定和建築風格的要求,建(修)單位及個人施工前必須繳納保證金100.00元/m2。包括新建、翻建、擴建、改建、維修、立面、屋頂改造,室內外裝修等。不足10 m2的交納1000.00元。收取的保證金,待工程結束驗收合格後全額退回。

3、古鎮區內土地按照有償使用的辦法執行。有關收費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收取。古鎮區內的空閒地原則不作為建築用地,應作為綠化、公用設施用地,保障古鎮區有較完整配套的公用設施及綠地.

十四、施工中不得隨意占用道路、沿街沿河空地,確保文明施工、旅游路線的暢通。施工單位或個人當天發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天清理干淨。垃圾出運地點指定為肖田湖垃圾堆埋場。否則由主管部門委托專業隊伍給予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建房戶個人負責交納或在保證金中代扣。

十五、古鎮區舊房、危房的修理由本人申請,所在村、居委會核實,報古鎮保護辦公室現場踏看,如確需修理的,經初審後,由建設管理所辦理相關手續,報鎮政府批准(市級以上的文保單位的修理.必須同時征得批准單位的批准),由古鎮保護辦公室辦理相關施工手續後方可施工。

十六、古鎮區的沿街、河、弄、路及視線可及范圍內危房的翻、修、改、擴建大修理等必須遵循以明、清建築格局為藍本,以古建技術、古建材料、古建風格為依據,做到古建的式樣,即“粉牆黛瓦,椽望出檐,花邊滴水,打水擱柵,裙風板、花格木窗、和合窗、落地長窗、古屋脊等要素。翻建房屋層高一層不得超過2.7米,二層不得超過5.4米。

十七、沿街房嚴禁增開店面,對不符合古鎮要求的店面整改,均須用木店板、搖桿門、上下木門檻,嚴禁使用防盜門、卷簾門、鋁合金門窗、水泥店板溝等。

十八、古鎮區內私有房屋的維修,由產權人自行出資,但必須符合維修要求。有保護價值並能按保護要求進行翻修的,政府將給予適當的貼補。

十九、周莊鎮規劃建設管理、國土管理、古鎮保護等專管部門,對已批准建(修)房施工的單位或個人要實行嚴格管理。施工前,應到現場踏看,按照定位規范施工現場,指定建材堆放場地,檢查所用材料是否符合古鎮保護要求,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中,每日二次到現場督查:查是否按審批要求施工;查材料、垃圾是否按要求堆放與清理;查建房產生的噪聲、污染是否妨礙日常生活及正常旅游秩序;查有無違章施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直至符合規定。施工後期,應檢查整體工程是否符合審批要求;剩余材料、垃圾是否符合堆放及清理要求;道路、駁岸、綠化、環境、鄰裡是否有損壞現象;整體風貌是否協調;如有不協調、不符合要求應及時督促施工方、戶主及時修復處理,直至完全符合古鎮保護要求。

二十、項目施工,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嚴禁少批多建,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十一、管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且有二人以上。所有書面材料要手續完備,蓋章簽字,並存檔立卷。

二十二、古鎮區公房及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及《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周莊古鎮保護詳細規劃》及《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執行。

二十三、租賃公房的用戶,發現房屋破損滲漏、掉稜、梁椽折斷、主構件傾斜、牆面脫落、倒牆、門窗腐爛脫落危險等現象應及時報修。負責房屋修繕的人員,應當定期勘查所轄區公房,做好期查、月檢制度。掌握房屋的完好程度,發現損壞應嚴格按照古鎮保護要求及時修理。修理資料及時歸檔。

二十四、在暴風、雷雨、雪天、洪水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應及早做好防范工作.應由建管所、古保辦等相關部門設立應急預案,做到平險結合,有備無患。發現房屋險情及時采取措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十五、古鎮區內的公私房屋及構築物,不得私自改變用途、結構,不得私自開設門窗。一旦發現,需立即恢復,恢復原貌的一切費用及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及產權人自負。

二十六、公房管理人員及修繕人員在修繕房屋時,應保質量,保安全。施工前、中、後要隨時征求用戶對修繕的意見。

二十七、古鎮保護辦公室應對古鎮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及綠化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督促有關部門定期做好古鎮重點保護區的市政公用設施的修繕與綠化的養護工作,確保完好無損。

二十八、公、私房屋須實行確權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凡買賣、繼承、劃撥、轉讓、合並、裁決、擴建、交換、贈與、析產等必須按規定在9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凡房屋坐落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改變、房屋面積變動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均應在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九、房產管理、登記發證收費,按照昆山市房地產管理處昆房管(2002)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十、嚴格按照公、私房屋管理規定。實行租賃注冊備案制度和簽訂租賃協議制度。

三十一、古鎮區內的各類經營戶的經營范圍、項目、內容,必須符合古鎮保護要求。充分體現地方水鄉文化特色,由古鎮保護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審核,頒發准營證,由工商、衛生等管理部門根據准營證內容辦理相關手續,堅決杜絕無照經營。

三十二、經營戶必須實行一店一牌,店牌必須采用木質材料制作,長度不得超過本店面寬度的三分之二,高度不得超過0.6米,顏色、字體必須與古鎮相協調。

三十三、各店鋪內的櫃台及商品出樣,應後退店面外牆,櫃台制作必須與古鎮風貌相協調,有現代氣息的裝飾、燈具等不得外露。

三十四、古鎮區內空調外機必須用木質材料包裝且與古鎮風貌相協調,不得安裝有損古鎮風貌的太陽能裝置。

三十五、古鎮區內的經營戶,必須備足備好各類消防器材,時刻注意消防安全。如發生火災,將一律取消經營資格,租賃公房的將取消租賃資格,私房的將不得翻建。

三十六、古鎮重點保護區內,禁止摩托車、機動車輛通行,相關路段實施禁摩、限摩。有交警中隊根據實施方案進行實施。

三十七、鎮區內的公有房屋,嚴禁轉租,如有轉租,將由產權人收回。

三十八、古鎮區內的各類經營戶,必須合法、誠實、守信經營,不得在店外設攤、拉客,嚴禁各種形式的非法“導游、導吃、導住、導購”和“賣唱”等行為。

三十九、各經營戶必須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規定,嚴禁向街道、河道、綠地等公共地方拋灑各種雜物和垃圾,嚴禁向河道內排放污水及穢物。古鎮區內居民的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由保潔人員定時收集清理。

四十、具有《周莊古鎮保護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周莊鎮人民政府視情況給予表彰或獎勵。

四十一、對違反周莊古鎮保護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進行教育、停業、罰款處理,情節嚴重,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直至送交司法機關。

四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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