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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綢之路沿途各省(區)文物局簽署保護絲綢之路遺產聯合協定

日期:2016/12/15 8:20:46      編輯:古建築保護

    近日,河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6省(區)文物局,於全國文物局長會議召開期間,在北京共同簽署了《關於保護絲綢之路遺產的聯合協定》,進一步促進了絲綢之路文化線路遺產保護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絲綢之路以中國長安(今西安)/洛陽為起點,經中亞向西到達地中海地區,向南延伸至南亞次大陸,是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16世紀古代亞歐大陸的交通大動脈,是東西方貿易與文化交流的大通道,為人類社會的共同發展和繁榮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絲綢之路遺產是指與絲綢之路直接相關,體現亞歐大陸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交流的文化遺產,包括絲綢之路線路上的節點城市、交通設施、宗教文化等遺址遺跡,以及其他相關聯的文化遺產和環境景觀等。

    《關於保護絲綢之路遺產的聯合協定》規定,有關省、自治區文物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工作,並督促指導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履行絲綢之路遺產保護職責,將絲綢之路遺產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應當建立與同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之間的協調機制,督促指導絲綢之路遺產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制訂頒布地方性專項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編制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管理規劃。絲綢之路所在地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絲綢之路遺產展示和標識系統,對絲綢之路遺產的文化價值進行闡釋,加強與絲綢之路有關的可移動文物的征集、研究、保護和展示,鼓勵出土文物在絲綢之路遺產所在地進行原址展示。絲綢之路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影響遺產價值及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工程建設,並應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將絲綢之路遺產所在地辟為參觀游覽區以及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相關規劃的要求。絲綢之路沿線各級地方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遺產保護管理的交流與合作。鼓勵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管理機構、相關的文物博物館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社會團體、群眾性保護組織等,參與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和研究工作。

河南省文物局、陝西省文物局、甘肅省文物局、青海省文物局,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局

關於保護絲綢之路遺產的聯合協定

    “絲綢之路”是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16世紀古代亞歐大陸的交通大動脈,是東西方貿易與文化交流的大通道。它以中國長安(今西安)/洛陽為起點,經中亞向西到達地中海地區,向南延伸至南亞次大陸。它促進了歐亞大陸不同國家、不同文明之間在商貿、文化、宗教以及民族等方面的交流與融合,為人類社會的共同發展和繁榮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加強對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有效維護絲綢之路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於傳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相關地方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增進中國與絲綢之路沿線其他國家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人類社會的和平、進步與發展等,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為此,絲綢之路沿線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河南省文物局、陝西省文物局、甘肅省文物局、青海省文物局,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局,於2012年12月25日在北京協商一致,就保護絲綢之路遺產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所稱絲綢之路遺產,是指與絲綢之路直接相關,體現亞歐大陸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交流的文化遺產,包括絲綢之路線路上的節點城市、交通設施、宗教文化等遺址遺跡,以及其他相關聯的文化遺產和環境景觀等。

    第二條 絲綢之路遺產保護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堅持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協定的規定執行。

    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絲綢之路遺產,還應執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及其《操作指南》和文化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有關省、自治區文物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工作,並督促指導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履行絲綢之路遺產保護職責,將絲綢之路遺產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有關省、自治區文物局應當建立與同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之間的協調機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所轄區域內絲綢之路遺產保護管理和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 屬於絲綢之路遺產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由有關省、自治區文物局依法認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其中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上報國家文物局,由國家文物局報請國務院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六條 有關省、自治區文物局應當督促、指導絲綢之路遺產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制訂頒布地方性專項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明確絲綢之路遺產保護管理的范圍、職責、程序和保障措施等;為絲綢之路遺產樹立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完善的保護檔案和監測系統;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並配置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七條 有關省、自治區文物局應當督促、指導絲綢之路遺產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管理規劃,科學評估遺產價值,明確保護管理要求,全面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由有關省、自治區文物局報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第八條 絲綢之路所在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絲綢之路遺產展示和標識系統,對絲綢之路遺產的文化價值進行闡釋,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絲綢之路遺產信息。

    絲綢之路所在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絲綢之路有關的可移動文物的征集、研究、保護和展示,鼓勵出土文物在絲綢之路遺產所在地進行原址展示。

    第九條 絲綢之路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影響遺產價值及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工程建設,並應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

    第十條 絲綢之路遺產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制定保護管理規劃,審批有關建設工程,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一條 將絲綢之路遺產所在地辟為參觀游覽區以及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相關規劃的要求,科學限定游客容量,規范旅游行為。

    第十二條 絲綢之路沿線各級地方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加強絲綢之路遺產保護管理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鼓勵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管理機構、相關的文物博物館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社會團體、群眾性保護組織等,參與絲綢之路遺產的保護和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來源:河南省省文物局文物資源管理與利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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