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
日期:2016/12/14 21:46:06   編輯:古建築保護第一條 名稱與法律地位
1. 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是為增進博物館學以及與博物館管理和運轉有關的其它學科的利益而建立的、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的、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
2. 博物館協會由國家和國際委員會以及附屬組織和地區性組織中合作共事的會員組成,這些組織得到秘書處的協助。
3. 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址及秘書處應設在經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批准、由全體大會決定的地點。國際博物館協會應采取必要及適當步驟,取得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址及秘書處所在地土地法中所允許的優惠利益。
第二條 定義
1. 博物館是一個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的、非贏利的永久性機構,並向大眾開放。它為研究、教育、欣賞之目的征集、保護、研究、傳播並展出人類及人類環境的物證。
(1)博物館之上述定義應不受任何主管機構、地方特征、職能結構或有關機構收藏方針等性質的限制而予以適用。
(2)除被指定為“博物館”的機構外,為本定義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館資格:
(A)從事征集、保護並傳播人類及人類環境物證、具有博物館性質的自然、考古及人種學的古跡與遺址以及歷史古跡與遺址;
(B)收藏並陳列動物、植物活標本的機構,如植物園、動物園、水族館和人工生態園;
(C)科學中心及天文館;
(D)由圖書館及檔案中心長期經辦的保護研究所及展覽廳;
(E)自然保護區;
(F)執行委員會經征求咨詢委員會意見後認為其具有博物館的部分或全部特征,或通過博物館學研究、教育或培訓,支持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的此類其它機構。
2. 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包括受過專業培訓或在博物館管理及運轉等任何有關方面具有同等實踐經驗的、根據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博物館的或具有博物館資格之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從事博物學某一專業、尊重“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准則”的個人或自謀職業者。職業道德准則附錄於本章程。
3. 一個具有良好聲譽的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是指與會費有關那年的四月一日前繳納了當年會費(及任何欠款)的會員。
4. 一個“國家”是指屬聯合國或其任何具體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一成員、或屬國際法庭一成員的、自主的國家。
第三條 國際博物館協會之目的與權力
1. 國際博物館協會之目的為:
(1)鼓勵並支持各類博物館的建立、發展及專業管理;
(2)增進對博物館在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中的性質、職能及作用的認識與了解;
(3)組織不同國家博物館之間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之間的合作與互助;
(4)代表、支持並增進博物館各類專業人員的利益。
; (5)增進並傳播博物館學及其它有關博物館管理及運轉規則的知識。
2. 為達到這些目的,國際博物館協會可從事一切此類合法、簡便及必要的事宜,以便行使其職能。
第四條 語言
1. 英語、法語應為國際博物館協會的正式語言,各自均享有同等地位,並可由一會員用於國際博物館協會的任何國際會議。
2. 全體大會可通過更多的正式語言,只要全體會員負擔此筆費用。
第五條 與其它組織之關系
1. 國際博物館協會應采取必要步驟,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建立並保持協商與合作關系。它也可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機與其它此類國際組織(包括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建立工作關系。
2. 已與國際博物館協會建立關系的國際組織的代表可應邀代表其組織參加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全體大會。
3. 在與某一特定組織關系中根據會長的具體要求,秘書長應:
(1)協商此類工作關系;並
(2)將任何所提議之關系條款提交執行委員會及咨詢委員會通過。
第六條 會員分類
1. 國際博物館協會應分為以下幾類:
(1)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
(3)贊助會員;
(4)名譽會員;
各類會員應根據第七條(個人、團體及贊助會員)與第八條(名譽會員)予以接納。
2. 個人會員的人員應為:
(1)根據本章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的博物館長期或臨時專業工作人員;
(2)已退休的原博物館專業人員;或
(3)鑒於其經驗或鑒於其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或為國際博物館協會的一項計劃,或為一國家或一國際委員會提供專業服務而被認為相稱於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的其他人員,但其名額應限制於一國家委員會全體會員的百分之十以內。
3. 團體會員應為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一博物館之定義的博物館或其它機構,或者博物館所歸屬或隸屬的組織。
4. 贊助會員應為出於對博物館及博物館之間國際合作的興趣而支持國際博物館協會及其目的者。
5. 名譽會員應為對國際博物館事業或國際博物館協會作出特殊貢獻者。
第七條 會員資格申請
1. 除名譽會員之外,一切希望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的個人或團體應根據所請求的特定會員資格類別規章之所述方法提出書面申請。
2. 個人、團體及贊助會員之申請可送交秘書長或申請人所在居住國的國家委員會(如果存在這一委員會)。秘書長所收到之申請將提交現有的、適當的國家委員會。根據第六條第二款請求個人會員資格者之申請應附有一份申請理由說明。
3. 有關國家委員會應對所有此類申請予以考慮,並唯以第六條第二、三及第四款所規定之准則為基礎,除本條第五款所述之外,不分任何區別對其予以接納或作出拒絕。
4. 如果一申請人所在永久居住國沒有建立國家委員會,該申請應提交執行委員會決定。
5. 任何(以買賣贏利為目的)經營文化財產的個人或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獲得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資格。
6. 一俟接受了一份申請,並收到由一國家委員會(或許根據情況由執行委員會)所規定的年度會費,會員資格權益則自動授予該會員。
7. 至於由一國家委員會接納的新會員,會員姓名及其會員申請表副本和當年會費應盡快轉呈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處。
8. 一俟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處收到一新會員入會詳情及其該財政年度會費,應以可行之最快速度向該會員提供會員資格批准以及供給會員的其它此類服務。
9. 如果一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資格申請遭到國家委員會拒絕,申請人可請求由執行委員會復審決定。此類請求應以書面形式致秘書長,秘書長在將此事提交執行委員會之前,應進一步尋求有關情況資料,委員會在任何此類復審中的決定,應是最終的,無須復議。
第八條 名譽會員
1. 名譽會員經執行委員會一致推薦,由全體大會授予由一國家委員會主席、一國際委員會主席或一執行委員會成員提議的人員。任何此類提名必須附有概述所提議之名譽會員特殊貢獻性質的文件。
2. 名譽會員資格將被授以終身,並且這類會員不應承擔繳納任何會費的義務。在世名譽會員數額在任何一時期內均不應超過二十名。
第九條 會員資格之終止
1. 一名個人或團體會員的會員資格應予以停止,如下列任何情況得以適用:
(1)會員以書面形式提出退會;
(2)會員在被正式告知應付年度會費後,未能於應付日期一年內繳納會費;
(3)會員因專業身份變化已不具備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資格;
(4)執行委員會因事關職業道德准則或極不符合國際博物館協會目的之行為等重大原因,根據一國家委員會或一國際委員會建議,或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其本身提議,采取行動終止一會員的會員資格
第十條 年度會費
1. 國際博物館協會每位個人、團體及贊助會員應按執行委員會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7)所定之比率繳納年令會費。
2. 年度會費應包括公歷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周期,並應最遲於當年四月一日繳納,付給會員所屬國家委員會或在不存在此類國家委員會的地區付給秘書處。
第十一條 會員權益
1. 具有良好聲譽的個人、團體及贊助會員應被授予權利:
(1)出席並參加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會議;
(2)出席並參加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大會;
(3)參加其居住國國家委員會的活動;
(4)參加由其任選的一個或幾個國際委員會的活動;
(5)接受免費發給會員的任何簡訊或其它出版物;
(6)利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信息資料中心提供的服務;(經1990年7月國博物館協會咨詢委員會(第四十七屆會議)及執行委員會(第七十一屆會議)通過,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信息資料中心”之名稱代替“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博物館協會文獻記錄中心”之稱。
(7)接收一張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證書以及每一財政年度繳納會費的、背後粘膠的年度標簽(至於團體會員,接收三張證書及三張粘膠標簽)。
2. 個人會員有權參與選舉:
(1)作為咨詢委員會主席;
(2)作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會長或作為執行委員會一名成員;
(3)作為根據第十二條第一及第二款,本身屬其表決會員的
任何國家或國際委員會理事會的主席或一名成員;
(4)作為其國家委員會屬於一成員的一地區性組織理事會的主席或一名成員。
3. 具有良好聲譽的團體會員有權指定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在本身屬其一會員的任何國家或國際委員會中,以及在全體會議和全體大會中作為其代表。這些人員不必是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這些指定代表的姓名如有必要,應由有關機構負責人簽名,以書面形式轉呈主席或秘書長。團體會員的指定代表應有權參與選舉:
(1)作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會長或執行委員會一成員;
(2)作為根據第十二條第一及第二款,本身屬其表決會員的任何國家或國際委員會理事會的主席或一成員;
(3)作為其國家委員會屬於一成員的一地區性組織理事會的主席或一名成員。
4. 贊助會員不可在國際博物館協會擔當任何職務。
5. 名譽會員除不繳納任何費用便可獲得一張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證書及粘膠標簽之外,應被授以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一切權益及優惠。
第十二條 表決權
1. 一國家委員會的每位個人或團體會員,如具有良好聲譽,應在該委員會中行使一單獨表決權。一團體會員的表決權只應由該會員的一名指定代表予以行使。某一人員應邀發表的意見或所作的表決對其所在機構或行政單位不應具有約束力。
2. 一具有良好聲譽的個人或團體會員僅可在一個國際委員會中行使一單獨表決權。一會員在加入一國際委員會時應說明是否想得到該委員會的表決權。一切表決權之要求均應提交秘書長,他應證明該會員在任何其它國際組織中不持有現行表決權。一團體會員的表決權應由該會員的一名指定代表予以行使。一國際委員會中無法出席該委員會一次會議的具有表決權的一名個人或團體會員,可委托該委員會另一名表決會員作為此次會議代表。
3. 一具有良好聲譽的個人或團體會員可在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大會上行使一單獨表決權。一團體會員的表決權只應由該會員的一名指定代表予以行使。在這一大會注冊的任何與會者均不可持有一張以上票數。
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了個人及團體會員在全體大會的表決權,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他們與選舉執行理事會的關系。
5. 除全體大會注冊之個人與會者外,贊助及名譽會員不具有表決資格。
第十三條 國際博物館協會之組成部分
1. 國際博物館協會的組成部分應為:
(1)國家委員會
(2)地區性組織
(3)國家聯絡員
(4)國際委員會
(5)隸屬組織
(6)全體大會
(7)全體會議
(8)咨詢委員會
(9)執行委員會
(10)秘書處
(11)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信息資料中心
(12)國際博物館協會基金會
第十四條 國家委員會
1. 國家委員會是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基本機構以及國際博物館協會與其會員進行聯系的主要工具。一國家委員會應確保管理國際博物館協會在本國的利益,在國際博物館協會中代表其會員的利益,包括國家委員會所關心的專業性質事務,並有助於國際博物館協會規劃之實現。
2. 一國家委員會應是其會員與國際博物館協會總部之間的聯系渠道,並應特別負責:
(1)在本國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及博物館中發展國際博物館協會的會員人數;
(2)向咨詢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長提供任何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及其規劃事務的意見;
(3)對國際博物館協會個人、團體及贊助會員資格申請作出決定並通知秘書處;
(4)為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之目的並為全體大會之表決指定表決會員;
(5)向執行委員會及咨詢委員會提交一份有關其上一公歷年活動的年度報告;
(6)代表國際博物館協會收取年度會費並轉交秘書處。
3. 國家委員會應由居住在執行委員會已建立起國家委員會的該國家內全體國際博物館協會的會員組成。它應通過其自身的程序規則,這些規則不應與本章程規定的國家委員會標准規則發生沖突。
4. 如一國家內沒有國家委員會,居住在該國的一名個人會員,經另一國國家委員會同意並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可像該國居民一樣隸屬於該國家委員會,並參與其事務。如居住國會員數額達到五人,這種隸屬將自動停止。
5. 一俟收到由居住在有關國家至少五名國際博物館協會個人或團體會員簽名,以書面形式致秘書長的請求,可由執行委員會在任何國家建立一國家委員會。
6. 一俟收到這一請求,秘書長應將此提議通知居住在有關國家的全體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並在三十天內征求他們的意見。秘書長應將此請求與居住在該國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的任何有關意見一起呈送執行委員會決定。
7. 如執行委員會決定建立一國家委員會,秘書長應通知居住在有關國家的全體會員,並應指定其中一位會員安排並主持該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會議應選舉產生國家委員會執行理事會的主席及成員,並應通過程序規則。
8. 第一次會議當選的主席應盡早將會議記錄與程序規則副本和執行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地址一起轉呈秘書長。
9. 在一尚無國家委員會的國家,代表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的一國家級團體一俟以書面形式向秘書長提出申請便得到執行委員會授權由其在該國組成國際博物館協會的一國家委員會。只有在表明了該有關團體大部分會員亦屬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以及該團體規章與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及章程所規定的國家委員會之任何標准規章不相矛盾,才能授予此權。
10. 各國家委員會應選舉其自身的主席,以及不少於四名人員(包括主席)的一執行理事會。任何人作為執行理事會一普通成員供職不可超過連續六年以上時間,除非隨後當選為主席或副主席。任何人作為主席或副主席供職不可超過連續六年以上時間。
11. 各國家委員會主席應向秘書長呈送一份該委員會上一年的年度報告副本,以提交咨詢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年度會議。秘書長必須至少於年度會議開會之日前六周收到此份年度報告。
12. 各國家委員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在會上執行理事會應向會員提出一份有關其活動及財政狀況的年度報告,並應審閱和批准委員會的規劃。
13. 執行理事會應負責指定在選舉執行理事會以及在全體大會中代表該委員會進行表決者。
14. 各國家委員會應與本國已建立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全國委員會(如存在的話)建立聯系。
15. 各國家委員會應盡一切可能與一個或數個代表本國博物館專業水平的團體建立聯系。
16. 執行委員會可決定中止根據本章程所建的一國家委員會的權力,如其確信該委員會不再有效地行使職能。
17. 執行委員會可決定收回對一國家委員會的認可:
(1)一俟收到得到該委員會四分之三會員支持的書面請求; 或
(2)當執行委員會獲得確鑿證據,證明有關國家委員會之行為嚴重違反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或職業道德准則,並且無視多次提出的如繼續違法將可能撤消對其承認這種警告,仍不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
18. 一俟獲悉造成中止之事已獲解決,及該國家委員會能再次有效地行使職能的證據,執行委員會可恢復被中止的一國家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五條 地區性組織
1. 執行委員會一俟收到一特定地理區域內三個以上國家委員會的一份請求,並附有咨詢委員會的贊同推薦,可同意建立一國際博物館協會地區性組織。此類地區性組織應取名為國際博物館協會,後接公認的有關地理區域的稱號,如:國際博物館協會亞洲與太平洋地區。
2. 國家委員會可申請加入該國屬其一部分的按地理區域所建立的一地區性組織。一國家委員會加入國際博物館協會一地區性組織會員資格之申請應由執行委員會經與該組織現有會員或創始會員及咨詢委員會協商後作出決定。
3. 國際博物館協會一地區性組織的目的應是為在本地區建立的國家委員會、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提供場所。它們為達到這些目的,可用其本身經費安排會議、出版簡訊或其它刊物,並從事一切必要或簡便的此類事宜。
4. 國際博物館協會一地區性組織應由一執行理事會管轄,理事會由出席該組織會議的會員選舉產生。在會議上派有代表的各國家委員會應被授以一表決權。理事會應由一位主席及至少三位其它成員組成。居住在該地區的任何執行委員會成員、國際博物館協會會長及咨詢委員會主席鑒於其職務,應作為理事會成員,一新建地區性組織第一屆此類理事會的選舉應由國際博物館協會會長、或會長指定的代表主持進行。任何人作為該理事會一員普通成員供職不可超過連續六年以上時間。
5. 國際博物館協會一地區性組織應為其活動建立與執行委員會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地區性組織任何標准規章不相矛盾的程序規則。
6. 秘書長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可向一地區性組織提供在其執行事務方面被認為合適的此類協助,包括任命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處一位成員作為該地區性組織的執行官員,或指定居住在該地區一位人員行使這一職能。該執行官員應向其地區性組織執行理事會負責,理事會應承擔任何所造成之經費的責任。
7. 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咨詢委員會的意見,因下列任何原因解散或中止一地區性組織:
(1)該地區沒有足夠的、發揮作用的國家委員會以證明其繼續存在之理由;
(2)不存在或缺少活動;
(3)嚴重違反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或職業道德准則之行為。
8. 一俟獲悉造成中止之事已獲解決,以及該組織能夠再次有效地行使職能的證據,執行委員會可恢復被中止的一地區性組織的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聯絡員
1. 在一個不存在國家委員會、有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居住的國家,執行委員會可指定一位居住在該國的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作為該國國家聯絡員,他應被授權在全體大會代表該國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並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咨詢委員會會議及為該國所在整個地理區域建立的任何地區性組織的會議。一國家聯絡員不應被授予全體大會表決權或執行委員會選舉權。
第十七條 國際委員會
1. 國際委員會應作為國際博物館協會進行工作和實現活動計劃的主要工具。它們應具有獨自的專業特性。
2. 一國際委員會應是國際博物館協會具有相同專業利益會員之間的一個聯系渠道,並應在國際博物館協會中代表這些利益。它應特別負責:
(1)擬定並實施與其具體托管有關的國際博物館協會之規劃及活動;
(2)為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之目的以及為全體大會之表決指定表決會員;
(3)向執行委員會及咨詢委員會提交一份上一公歷年活動的年度報告;
(4)向咨詢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長提供任何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及其規劃事務的意見。
3. 執行委員會可建立一國際委員會,托管涉及博物館學、博物館方針及實踐的某一特定方面,或有關博物館管理及運轉的一項或多項學科或專業。執行委員會在建立一新國際委員會之前應征求咨詢委員會意見。決定各國際委員會應涉及的確切領域,以及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這類委員會托管之間的重疊或重復問題應是執行委員會的專權。
4. 各國際委員會應由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指定代表組成,他們要求獲得委員會會員資格。委員會應選舉其自身的主席及執行理事會,通過與本章程規定之國際委員會標准規則不發生沖突的其自身的程序規則,並開展自身的活動。這些應包括:
(1)舉行會議;
(2)出版簡訊以及其它刊物;
(3)通過信函聯系考慮事宜;
(4)與其它專業機構合作。
任何人作為一國際委員會理事會的一名普通成員,供職不應超過連續六年以上時間,除非隨後當選為主席或副主席。任何人作為主席或副主席,供職不應超過連續六年以上時間。
5. 根據執行委員會之提議,或一俟秘書長收到由國際博物館協會至少十名會員簽名,概述為該委員會所提議之主題以及如何認為有其必要之理由的議案,便可建立一國際委員會。當執行委員會提議建立一新國際委員會,或一俟收到一請求,秘書長應通知一切其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的主席,在六十天內征求他們對此議案之意見。六十天日期過後,秘書長應將此議案與任何有關意見一起提交咨詢委員會考慮。
6. 秘書長應將此議案與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主席的任何有關意見,以及咨詢委員會表示的任何意見一起提交執行委員會決定。如執行委員會決定建立一新國際委員會,秘書長應通知提出議案的會員,並應指定一人安排與主持該委員會的首次會議,會議應選舉一位主席及一執行理事長,並應通過與本章程規定之國際委員會任何標准規章不發生沖突的一套程序規則。由第一次會議選出的主席應盡早將會議記錄與已通過的程序規則副本和執行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地址一起轉交秘書長。
7. 秘書長應在首次會議後以可行之最快速度將新國際委員會的成立、其托管領域及其首屆官員之姓名與地址通知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此後應有權成為該委員會一成員,並可根據第十二條第二款要求具有表決權。
8. 唯有在一國際組織中持有表決權的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指定代表才有資格對該委員會面臨的事宜進行表決,參加競選主席或該委員會理事會的成員,或被指定代表該委員會在選舉執行委員會時或在全體大會上進行表決。
9. 一國際委員會通常應至少每年、並在舉行全體大會的當年與全體大會同時同地召開全體會議。各國際委員會理事會根據秘書長之要求,應指定兩名由國際博物館協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的指定代表,代表其本身,在全體大會及在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時進行表決。各國際委員會主席應向秘書長呈送一份其上一公歷年活動的年度報告,以提交咨詢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年度會議。秘書長必須至少於年度會議開會之日前六周收到此份報告。
10. 如一國際委員會決定在一國家內舉行會議,該國際委員會主席應通知在該國所建的國家委員會的主席。
11. 一國際委員會為實施其托管職責,可建立其認為有必要的此類工作組。
12. 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咨詢委員會之建議,因下列任何原因解散或中止一國際委員會:
(1)沒有足夠的會員以證明其繼續運轉之理由;
(2)不存在或缺少活動;
(3)屢次延誤擬定及實施其規劃;
(4)該委員會之目的已告實現;
(5)嚴重違反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或職業道德准則之行為。
13. 一俟獲悉造成中止之事已獲解決以及該組織能夠再次有效地行使職能的證據,執行委員會可恢復被中止的一國際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八條 隸屬組織
1. 由至少三分之二根據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之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或根據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博物館組成的一國際組織可申請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一隸屬組織。
2. 隸屬申請應以書面形式致秘書長,並附上該組織章程及法規副本,以及博物館或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之會員比例的證據。申請應陳述該組織希隸屬於國際博物館協會之理由。
3. 一俟收到這一申請,秘書長應通知所有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的主席,在六十天內征求對此事意見。六十天日期過後,秘書長應將此申請與任何有關意見一起提交顧問委員會考慮。
4. 秘書長應將此申請與國際委員會或其它隸屬組織主席的任何有關意見,以及咨詢委員會表示的任何意見一起提交執行委員會決定。
5. 如執行委員會決定授予該組織隸屬地位,它因此須通知該組織,並要求該組織在作出該決定一年內至少有一半會員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如果到此日期該組織會員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的人數不到三分之一,該組織的隸屬地位應當終止。
6. 一隸屬組織應有權根據其自身的章程及規則進行管理,只要這些規則不與國際博物館協會之章程發生基本沖突。
7. 執行委員會根據咨詢委員會之建議,可因下列任何原因終止一國際組織的隸屬地位:
(1)未能保持所要求的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之比例;
(2)未能在其會員中保持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之比例;
(3)不存在或缺少活動;
(4)嚴重違反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或職業道德准則之行為。
如果造成其隸屬地位終止之事已獲解決,已被終止其隸屬地位的一國際組織可再次申請隸屬地位。
第十九條 全體大會
1. 全體大會應是國際博物館協會最高決策機構。它的職能為:
(1)通過並如有必要,修改本章程;
(2)批准國際博物館協會後三年規劃;
(3)批准後三年預算;
(4)接收並通過一份國際博物館協會前三年規劃的報告;
(5)接收並通過前三年財政決算;
(6)考慮並決定由咨詢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全體會議提交 的事務;
(7)通過其認為合適的有關博物館、博物館學以及其它國際博物館協會感興趣之題目的此類決議;
(8)向執行委員會發出其認為必要的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運轉方面的指示;
(9)決定下一屆全體大會的時間、地點及下一屆全體會議之主題;
(10)通過並如有必要,修改其自身的及全體會議的程序規則。
全體大會之決定應是最終的,無須復議。
2. 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會員均有權出席並參加全體大會。團體會員可指定三名人員在全體大會上作為其代表。
3. 全體大會的常規會議(及全體會議)應每三年舉行一次,時間、地點及主題由前一屆全體大會對咨詢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任何建議予以考慮後作出決定。在決定下一屆大會及會議舉行地點時,全體大會應考慮在不同地區召開會議之需要,以及此舉之費用。國際博物館協會會長或其不在其間,一位副會長應主持全體大會的每次會議。
4. 秘書長應至少於全體大會開幕之日前十二個月將全體大會召開時間及地點通知各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的主席,邀請他們提交事項建議,列入議事日程。負責起草議事日程草案的執行委員會應對收到的建議予以考慮,並至少於大會召開前六個月將其提交咨詢委員會通過。
5. 會長應召集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大會的非常規會議,無論:
(1)應三分之一國家委員會之要求,或
(2)應執行委員會多數成員之要求。
全體大會非常規會議應在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處所在地召開,並應由會長收到此類請求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
6. 全體大會、全體會議及執行委員會選舉之表決權行使如下:
(1)各國家委員會應有權指定五人??屬該委員會會員的國際博物館協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指定代表,並包括來自有關國家的咨詢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的任何成員?代表其本身就全體大會面臨決定的一切事宜進行表決;
(2)各國際委員會應有權指定兩人??屬該委員會表決會員的國際博物館協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指定代表?代表其本身就全體大會面臨決定的一切事宜進行表決;
(3)其半數以上會員屬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的各隸屬組織應有權指定兩人?屬該組織會員的國際博物館協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指定代表?代表其本身就全體大會面臨決定的一切事宜進行表決。其三分之一至半數會員屬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的隸屬組織應有權指定這樣一人代表其本身進行表決;
(4)一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或一隸屬組織的理事會應有權指定該委員會或該組織的另一名會員作為被指定人員的代表,根據(1)、(2)、(3)項代表其本身進行表決,但不能出席大會。
7. 全體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根據第十九條第六款計算相當於表決會員可能達到的人數三分之二的、與會的、被指定為表決會員之本人或其代表組成。如果達不到這一法定人數,全體大會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在同一地點再次召開會議。屆時無論被指定為表決會員的與會人數之多少,全體大會的審議應為有效。為本條款之目的,任何被中止的委員會不應計算在法定人數內。在確定一法定人數是否到會時,被一個以上委員會或組織指定為表決會員者應分開計算為各類委員會或組織的代表。
8. 除修改本章程需要三分之二多數(第二十九條)以及解散國際博物館協會需要四分之三多數(第三十條)以外,全體大會所考慮之一切事宜應由簡單多數表決決定。
第二十條 全體會議
1. 國際博物館協會應每三年在全體大會常規會議之時之地召開全體會議。全體會議應是考慮與討論有關博物館學及博物館實踐與理論性質之事宜的場所,並且特別是前次全體大會決定的有關會議主題之事宜。會議亦應接收並考慮國際博物館協會前三年的活動報告及其後三年規劃草案。全體會議可將其認為合適的經討論得出的決議提交全體大會考慮。
2. 全體會議應面向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會員,團體會員可由一人以上作為代表,但為表決之目的,該會員的指定代表,應只有一人。
3. 經注冊作為全體會議與會者的每一位個人會員、各團體會員的一名指定代表、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均應就全體會議面臨決定的事宜被授以一單獨表決權。為全體會議事宜進行表決之目的,可不授予任何代理權。全體會議一切事宜應由簡單多數表決決定。
第二十一條 咨詢委員會
1. 咨詢委員會的職能為:
(1)就任何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方針、規劃、程序及財政之事宜向執行委員會及全體大會提出意見;
(2)接收並考慮司庫提交的前一年決算及當年年度預算;
(3)為選舉執行委員會推選候選人;
(4)根據第二十九條對所提議之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的任何修正案予以考慮並提出意見;
(5)從事本章程所要求的其它此類事宜。
2. 咨詢委員會成員應是:
(1)國家委員會主席或其任命之代表;
(2)國際委員會主席或其任命之代表;
(3)隸屬組織主席或其任命之代表;
(4)由咨詢委員會從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中選出的咨詢委員會主席。
3. 一位人員應停止作為咨詢委員會成員:
(1)如果此人停止擔任國際博物館協會一國委員會國際委員會或一隸屬組織主席的職務;
(2)至於主席,如果此人無法行使崗位職能,或根據第九條停止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一會員,或以書面形式致秘書長提出辭職。
4. 一咨詢委員會成員(主席除外)在該委員會會議上可由國際博物館協會另一名會員作為代表,但任何人不可持有一份以上代理權。這些代表必須由委員會成員以書面形式任命,並且只可持續在委員會一特定會議期限內。以此方法任命的一位代表在委員會該會議期間擁有委員會成員的一切權力,包括表決權。
5. 咨詢委員會在與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大會常規會議同時舉行的會議上應選舉其主席,為期三年。當選這一職務者應是國際博物館協會一名個人會員,他可是或可不是咨詢委員會的現任成員,或已在咨詢委員會供職。一位人員可再次當選為咨詢委員會主席。在全體大會常規會議開幕之日前至少六個月,秘書長應致函各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的主席,尋求咨詢委員會主席一職的提名。秘書長應最遲於全體大會開幕之日前兩個月將候選人姓名與其有選擇地提供的個人簡歷資料一起呈送咨詢委員會成員。
6. 即將離任的主席應在全體大會開幕之日前立即召開咨詢委員會會議,屆時應以保密的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下一屆主席,由兩名監票人協助秘書長統計票數。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可宣布為當選,只要這取得成功的候選人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選票。如果無一候選人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選票,得票最低的候選人應予以去除,對其余候選人再次進行表決,如此下去,直至一候選人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選票,然後宣布由他當選。當選之主席應在全體大會閉幕時就職,並且在大會期間應像一現任成員一樣,被授權參加咨詢委員會的工作及審議。
7. 咨詢委員會在全體大會閉幕後隨之召開的會議上,應從其成員中選舉一位副主席。副主席應在咨詢委員會的事務中協助主席,並根據一特定會議或一特定組織有關主席的一份具體書面委托,在執行委員會或一地區性組織理事會的一次會議上作為其代表。
8. 咨詢委員會主席應:
(1)召集並主持委員會的會議;
(2)鑒於其職務,成為執行委員會一成員;
(3)為第二十七條之目的,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的選舉官員;
(4)鑒於其職務,成為一切地區性委員會理事會的成員。
主席不在期間,應由副主席主持委員會的會議。
9. 如咨詢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職位出現空缺,委員會應在此後第一次會議上為前主席或副主席之未滿任期從其名額中選舉一人作為主席或副主席。
10. 咨詢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在執行委員會會議同時召開常規會議。當即將召開一次全體大會時,它應於執行委員會在全體大會至少六個月前召開的會議之前召開常規會議,此次會議應為選舉執行委員會推選候選人。它亦應每屆全體大會之前及之後立即召開會議。
11. 根據執行委員會或咨詢委員會四分之一成員以書面形式呈遞主席之要求,可舉行咨詢委員會非常規會議,主席隨即應於收到此要求後最遲在兩個月內召開會議。此類非常規會議應在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處所在地召開。
12. 執行委員會成員、地區性組織主席及根據第十六條所指定的任何國家聯絡員應有權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咨詢委員會的會議。他們應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13. 咨詢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由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與會的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五十。如果達不到這一法定人數,咨詢委員會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在同一地點再次召開會議。屆時無論與會成員人數多少,咨詢委員會的審議應為有效。咨詢委員會主席、國家與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主席(或其代表)均可行使一表決權。作為主席身兼數職者,可代表每一這類委員會或組織進行表決。委員會之事宜應由與會並進行表決者以簡單多數做出決定。如果票數相等,咨詢委員會主席可行使一表決權。
14. 咨詢委員會可向執行委員會或秘書長要求而且應被提供除個人性質之事宜以外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任何事宜的文件。委員會可建立由其本身一位或數位成員組成的工作組,其中一人應被指定為召集人,與由其認為合適的國際博物館協會其它這類會員一起考慮並向其報告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的任何事宜。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的職能為:
(1)采取必要的此類行動,使全體大會的決定及決議生效;
(2)確保已通過的國際博物館協會之規劃有效率、有效力地按照所通過的預算予以實施;
(3)確保將一切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之方針、規劃及程序等重大事宜提交咨詢委員會考慮並提出意見;
(4)考慮並采取必要的此類行動,使咨詢委員會的任何提議或建議生效;
(5)則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的工作保持全面監督,並進行有關協調;
(6)在全體大會休會期間,為國際博物館協會之利益采取認為有必要的、包括有關本章程規定之事宜的人類決定及行動;
(7)為各類會員確定年度會費之比率。
2. 執行委員會應由國際博物館協會十名會員組成,其中九名應由國家與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指定的表決代表選舉、任期二年。咨詢委員會主席鑒於其職務,應成為執行委員會一成員。當選的人九名成員中、四名應是委員會官員,五名為普通成員。官員應為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司庫。無記名投票應根據第二十七條在全體大會期間進行,並且在大會上宣布選舉結果。當選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應從全體大會常規會議閉幕延續至下一屆全體大會常規會議結束。
3. 一名人員不可連任兩屆以上委員會之普通成員,但可隨後當選為下一屆委員會之官員。一名人員不可連任兩屆以上委員會之官員,無論是擔任相同或不同職務。任何當選為執行委員會成員者供職不可超過連續四屆。一名根據上述規定執行委員會兩屆以上任期屆滿著至少待一屆三年任期過去後方具有資格再次入選委員會。停止作為委員會成員已滿一屆三年任期者可如同先前未曾當過成員一樣具有選舉資格。
4. 作為咨詢委員會主席已供職一屆以上任期、連任下一屆委員會之官員或普通成員者不應排除於上述規定之外;作為咨詢委員會主席已在執行委員會供職一屆以上任期者亦不應排除於連續供職下一屆任期之外。
5. ; 一委員會成員如不能行使崗位職能,或根據第九條停止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或以書面形式致秘書長要求辭職,應停止其任職。
6. 如委員會一官員職位在三年任期內出現空缺,委員會應從自身名額中填補該職務,並應填補因從自身名額選拔而產生的任何其他官員職位。如在三年任期內並於《體大會開幕之日前六個月委員會一普通職位發生空缺,委員會應增選一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以填補未滿任期之空缺。委員會在填補空缺時應考慮前成員所來自的地理區域。如距全體大會開幕之日不到六個月內出現一空缺,該職位之空缺應保留至全體大會、通過選舉予以填補。
7. 執行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兩次於秘書處所在地,並逢每次全體大會時在大會舉行地點召開會議。與全體大會同時舉行的執行委員會之會議將包括全體大會之前或之後緊接的會議,以及大會期間由主席決定的此類附加會議。新當選的執行委員會應於全體大會後隨之舉行的會議上就職。
8. 執行委員會應根據會長之要求,或一俟收到五名以上當選為委員會成員的這一書面會議請求召開非常規會議。一俟收到召開委員會非常規會議的請求,會長應立即作出必要安排,此類會議應於收到請求之日起二十天內舉行。
9. 無法出席委員會會議的一執行委員會成員可委任一屬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者(不屬委員會另一成員)作為代表。這類委任應以書面形式寫成,並僅在有關會議期間生效。為該會議之目的,一名成員之代表應擁有該成員的一切權利,包括表決權。任何人在委員會會議上不可成為一名以上成員之代表。
10.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七名成員,或正式委任的代表?只要至少有五名委員會成員親自到會。委員會之事宜應由與會並進行表決者以簡單多數做出決定。委員會每一成員應具有一表決權。如果票數相等,會長亦應有一表決權。
11. 委員會之會議可通過電子同聲傳譯在與會成員之間進行。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之官員
1. 國際博物館協會主席應召集並主持全體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會議。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休會期間,會長應為國際博物館協會之利益采取其認為適當及必要的決定和行動。會長在此情況下采取的任何決定及行動應提交執行委員會下一屆會議認可。會長應代表國際博物館協會與國家及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及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進行交往。
2. 副主席應協助主席並擔任主席的有關代表。他們可由主席分配特定的負責領域,並在主席因任何原因無法行使其職能時,由一位副主席代理主席行事,包括召集並主持全體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3. 司庫應負責擬定並向全體大會呈遞國際博物館協會三年預算,以及向咨詢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年度會議呈遞每一年度預算草案。司庫應定期審核國際博物館協會的收支,並在必要時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必要的此類措施,以保持國際博物館協會的財政狀況。
司庫應安排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任命的個人或組織審查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年度預算,並將審計後的年度決算提交咨詢委員會考慮並通過。司庫應確保將全體大會最近前三年的審計決算與咨詢委員會的任何有關意見一起提交大會通過。執行委員會可指定一人協助司庫,無論其是否屬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
1. 秘書處應由秘書長及國際博物館協會雇員共同組成。
2. 秘書長應由執行委員會任命,此類聘用工資及條件由委員會隨時決定。秘書長應按合同聘用,為期不超過三年,但可以續聘。秘書長之續聘應由執行委員會於每屆任期結束前至少六個月予以考慮。
3. 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長應是其主要官員,並應向執行委員會負責國際博物館協會之有效率及有效力的管理以及秘書處的運轉。在日常事務中,秘書長應聽從會長指示。秘書長就有關規章規定的任何職務報執行委員會同意後,應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的任命與解雇,工作人員聘用條件(包括工作種類及工資等級)應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確立之工作人員規章作出規定。
4. 秘書長應負責:
(1)向會員提供服務;
(2)向執行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及全體大會之會議提供秘書處的服務;
(3)准備、實現、評估並報告由全體大會通過的國際博物館協會活動規劃;
(4)根據司庫指示實施國際博物館協會的財政管理,包括兌付一切帳目,保存有關記錄及准備專門的財政說明;
(5)促進國際委員會的工作;
(6)協助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秘書處實現其規劃。
5. 秘書長應以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官方語言定期出版一份信息簡報或通訊,發送具有良好聲譽的所有會員。
6. 秘書長經執行委員會同意,並根據國際博物館協會已批准的規劃及預算,可代表國際博物館協會本身或與其它國際、國家、公共或私人組織一起,以其認為合適的那種語言出版必要的有關國際博物館協會工作的其它此類刊物。
7. 秘書長可通過銷售或其它辦法使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能夠得到這類刊物。
8. 秘書長應負責並維持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信息中心,並應提供執行委員會認為該中心運轉所需的此類工作人員(包括一位中心負責人)及財政經費。
9. 該中心的職能為:
(1)征集並保護任何性質的有關博物館、博物館學及國際博物館協會感興趣之任何主題的一切文獻記錄;
(2)開展研究,並向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可能的話,向有資格的研究人員及其他專家,並向學生傳播和交流有關這些主題的信息資料;
(3)跟上信息資料管理與提取的現代技術及方法,並且如財力許可,將這類技術雙方法應用於中心的管理;
(4)在文獻記錄、研究及信息資料方面協助國家與國際委員會、隸屬組織及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處;
(5)鼓勵創建國際博物館協會地區性文獻資料中心,並對此類中心的活動予以有關協調;
(6)如果機會及財力許可,向對此類文獻檔案感興趣者提供培訓。
第二十五條 國際博物館協會基金會
1. 應建立一國際博物館協會基金會,以支持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工作。全體大會應通過基金會的章程與規章及其任何修正案,它們不應與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發生矛盾。
2. 國際博物館協會基金會會長可應邀出席並參加執行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及全體大會的工作,但不應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財政
1. 國際博物館協會的財政資源應為:
(1)會員應付之會費;
(2)國際博物館協會活動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刊物及舉行會議;
(3)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從任何來源所得之饋贈、補助、捐贈及遺贈;
(4)從國際博物館協會基金會所得之捐贈;
(5)國際博物館協會因提供服務或根據合同(應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完成具體項目或規劃所得之報酬。
2. 執行委員會應被授權代表國際博物館協會接受、獲得、籌借、掌握並使用為實現國際博物館協會之法定目的所需的經費。
3. 司庫應有權代表國際博物館協會接受已經執行委員會批准的饋贈、補助、捐贈及遺贈。
4. 國際博物館之經費可根據由司庫准備、經執行委員會批准的年度預算予以支出。
5. 咨詢委員會在每年年度會議上應任命一有資格的個人或組織作為國際博物館協會審計,薪金按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價格支付。
6. 在任何存在一正式設立的國際博物館協會國家委員會的國家,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並根據該國法律,可在銀行開一特別帳戶,存入在該國不可隨便轉移的、屬國際博物館協會財產的經費。任何此類經費只有經執行委員會批准方可支出。國際博物館協會司庫應向執行委員會及咨詢委員會提供一份這筆經費數額及使用情況的年度結算。
7. 一國家或國際委員會除了與其本身活動有關並可由其本身經費支付的合同及協議以外,未經執行委員會事先批准,不應締結任何涉及國際博物館協會開支的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之選舉
1. 咨詢委員會主席應是國際博物館協會的選舉官員,並應監督選舉過程,證明選舉遵循了規定的程序。
2. 秘書長應在為選舉執行委員會推選候選人的咨詢委員會會議前至少三個月致函各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的主席,征求選舉執行委員會官員及普通成員候選人提名者(屬國際博物館協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的指定代表)。
3. 咨詢委員會僅對附有陳述本人資格及經驗之簡歷說明以及附有本人簽字、表明願意並能夠作出服務之說明的提名予以考慮。秘書長應每一此類提名與一份說明一起轉交咨詢委員會,說明此人是具有良好聲譽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的指定代表,並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三及第四款,有資格選舉為委員會的一名官員或普通成員。
4. 咨詢委員會在為選舉執行委員會推選候選人名單時,應對執行委員會、國家與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有關選舉作為國際博物館協會官員候選人之適宜性的意見予以考慮。咨詢委員會將盡一切可行之努力確保候選人代表國際博物館協會地理區域及專業利益。
5. 咨詢委員會應從提名者中至多挑選二十三人列入選舉執行委員會的候選人名單。名單應擬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應包括選舉作為委員會官員的候選人姓名,第二部分應包括選舉作為委員會普通成員的候選人姓名。作為一名官員職位的候選人只要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具有供職資格,亦可列入選舉作為委員會普通成員的候選人名單。
6. 秘書長應最遲於全體大會開幕之日前五個月致函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主席,通知其咨詢委員會所列候選人名單,並請不出席全體大會的任何委員會或組織通過郵遞方式行使表決權。
7. 願通過郵遞方式行使表決權的一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或一隸屬組織相應地應通知秘書長,並確保秘書長最遲於全體大會開幕之日前三個月收到根據第十九條第六款(1)、(2)或(3)項指定的代表該委員會或組織之會員的姓名及地址全稱。
8. 秘書長應向每一此類被指定的表決會員寄去一張附有選舉既作為委員會官員(第一部分)又作為委員會普通成員(第二部分)的候選人名單之選票,以及附錄於提名的陳述其資格和經驗的簡歷說明。
9. 秘書長應在附錄於選票的通知中詳細說明填寫選票的方法。選票、簡歷說明及通知應附有一信封(印有“執行委員會選舉”字樣以及有關國家與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的名稱),此信封在放入致秘書長的郵政信封前須將填寫完畢的選票放入並封口。
10. 秘書長必須至少於全體會議開幕之日前一周收到填寫完畢的選票,以作生效。郵政信封應由秘書長於一人以上在場情況下予以啟封,封口的印字信封應標明收到日期,並由秘書長簽字。
11. 通過郵遞收到的放在密封印字信封內的任何此類選票應由秘書長於全體大會開幕時遞交選舉官員。
12. 直至全體會議開幕之日,一國家或國際委員會或一隸屬組織可取消通過郵遞選票的表決,如果該有關委員會或組織將派代表出席全體大會。在此情況下,秘書長必須於大會開幕之日前收到有關委員會或組織之理事會已找到取消郵遞表決的解決辦法並根據第十九條第六款指定人員代表其在全體大會表決的書面證據。秘書長一俟收到此類證據,應將裝有該委員會或組織選票的密封信封與取消證據一起遞交選舉官員,選舉官員應立即於證人在場情況下銷毀選票。
13. 執行委員會之選舉應根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通過的全體大會規章在全體大會上進行。唯有根據第九條第六款(1)、(2)或(3)項由國家或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指定的人員,或根據第十九條第六款(4)項所指定的這些人員之代表方具有表決資格。所有此類指定必須由有關委員會或組織的主席簽名,以書面形式提交秘書長。如有任何爭議或疑慮,選舉官員應有絕對權力決定此人是否具有表決資格而且該決定無須復議。
14. 選舉官員應首先啟封被密封的信封,並將通過郵遞收到的任何票數與全體大會的表決票數相加,然後對所有選票進行檢查,以確定是否有任何選票因填寫錯誤而告無效。
15. 選舉官員應在由全體大會任命的二人協助下統計票數。此二人應是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但不應是選舉候選人,也不應是秘書處成員。
16. 有效票數應按以下方法進行統計:
(1)應先統計第一部分委員會官員職位的票數,得票最多之官員職位候選人應宣布為當選;
(2)然後應在排除已當選為官員的任何候選人姓名之後,統計第二部分委員會普通成員的票數。任何此類官員候選人的選票將不予以統計。得票最多的五位候選人應宣布為當選。
17. 如兩位候選人所得票數相等,獲選者應通過選舉官員所主持的抽簽予以決定。
18. 選舉官員應在全體大會上宣布選舉結果及詳細情況,諸如:
(1)有效票數;
(2)各候選人所得票數;
(3)是否有任何相同票數通過抽簽得以解決;並且
(4)是否有任何選票被裁定為無效,若有的話,以什麼理由。
19. 秘書長應以可行之最快速度將選舉結果函告所有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 適用規則
1. 除管轄全體大會、全體會議及咨詢委員會的程序規則之外,執行委員會經與咨詢委員會協商,應通過並可隨時修改必要的此類規則,以實施本章程條款。
2. 全體大會及咨詢委員會應通過並可隨時修改其自身的程序規則。全體大會應通過並可隨時修改全體會議的程序規則。
3. 規則應與本章程一致,並且既不限制又不擴展:
(l)對根據本章程被指定作為一項權力或屬會員職責內的任何事宜,會員行使的支配權力;
(2)本章程授予全體大會、咨詢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權力。
4. 本章程通過之日生效的任何規則(與本章程直接發生矛盾的部分除外)應如同根據本章程制定的一樣繼續有效,直至做出修改。委員會應於本章程通過十二個月內制定或復審、並如有必要,修改國際博物館協會運轉所需的一切規則。對全體大會或咨詢委員會之程序規則所提議的修正案應提交其認為合適的有關機構予以通過或修改。
5. 任何規則或任何規則的修改應在其被通過或制定後盡快通知會員。
6. 一國家委員會、一國際委員會、一隸屬組織或咨詢委員會可請執行委員會復審一規則。任何此類請求應以書面形式致秘書長,並應陳述為何認為有必要復審之理由。執行委員會一得機會應進行所要求之復審,並應隨後盡快將其復審結果通知提出請求一方。至於管轄全體大會或咨詢委員會之程序規則,任何此類提案及執行委員會對此意見,應提交有關機構考慮或采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適用及修改
1. 本章程一俟全體大會通過應立即生效(但不應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以防止通過本章程之全體大會所選舉的國際博物館協會會長其人在該職位上供職兩屆)。全體大會可根據本條規定價程序隨時對其進行修改。
2. 一家委員會、一國際委員會或一隸屬組織可在任何時候對本章程提出修正案。所提議之修正案應附有為何認為有必要修改的理由說明,以書面形式提交秘書長。秘書長應將修正案提交下一屆執行委員會會議評議。
3. 一秘書長應將所提議之修正案、理由說明與執行委員會成員所做之評議一起提交咨詢委員會下一屆會議考慮。如果咨詢委員會支持所提出的修正案,它應就此通知秘書長,秘書長應將此提案提交下一屆全體大會決定。
4. 如果咨詢委員會不支持所提出的修正案。它應就此通知秘書長,秘書長應通知提議者該提案就此終止。
5. 執行委員會及咨詢委員會亦可對本章程提出修正案。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咨詢委員會通過。
6. 秘書長應至少於全體大會開幕之日前六十天將咨詢委員會支持的任何修正案通知所有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主席。
7. 根據上述規定提交全體大會的修正案需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如被通過,應立即生效,並且秘書長應即刻通知所有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及隸屬組織。
第三十條 解散
1. 唯經全體大會決定方可解散國際博物館協會。唯有在全體大會開幕之日前至少六個月已將一份陳述提議解散之理由說明發送全體會員,全體大會方可做出此決議。任何解散國妹博物館協會之決議應根據第十九條第六款之決定,需在全體大會經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表決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
2. 國際博物館協會所有的一節資產經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協商,經轉交與國際博物館協會目的相同的一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