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息,《蘇州市城區直管公房居住房使用權無償更名規定》 已於本月出台並實行,為規范無償更名行為、解決承租人死亡後更名的難點問題等提供了依據。
市住建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此前他們發現,一些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出現了實際住戶與房卡上的承租人不一致的現象,給直管公有住房的長期管理帶來了隱患,也容易引發糾紛。為此,他們近日出台了該項《規定》,明確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無償更名包括變更承租人和變更承租代表兩種。
根據該《規定》,當原承租人死亡、離異,或者原承租人他處有住房並且戶口已遷往他處時,其承租房屋可申請無償更名。原承租人的同住人,與原承租人系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的直系親屬,與原承租人系祖孫關系的,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無償更名。原承租人有同住人的只有同住人可以申請;如果沒有同住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才可以申請無償更名。
“
承租代表”這一概念為首次提出,即當申請人無法與原承租人的其他同住人及直系親屬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推舉一名代表申請變更為承租代表。承租代表享有作為代表租賃直管公有住房的權利,享受福利租金,同時也需要履行直管公有住房的看管義務,並負責租金的繳納。但是,以“承租代表”名義租賃的直管公有住房,在未征得其他同住人和直系親屬一致同意以前,承租代表本人不得有償轉讓使用權、不得參加房改、不單獨享有征收或協議搬遷安置補償的權利。
該《規定》對辦理無償更名所需材料以及辦理流程都提出了詳細要求,其中特別規定:申請人提供具結書或協議書時,相關人員應於提交申請材料時到受托管理單位現場簽字確認;相關人員無法到受托管理單位現場簽字確認的,應當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具結書或協議書。同時,對於符合有償更名條件的,依然可以選擇有償更名方式辦理承租人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