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編制要求(試行)
日期:2016/12/14 21:44:48   編輯:古建築保護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內容和深度,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規劃適用於確需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以下簡稱遺址公園)的大遺址。規劃必須以文物保護規劃為依據,符合文物保護規劃中展示規劃的原則和要求,是遺址公園建設與管理的技術性文件。
第三條 規劃應在科學保護遺址的基礎上,充分、准確闡釋遺址的價值,評估相關社會、經濟和環境條件,確定遺址公園的定位、建設目標、內容等。
第四條 規劃須遵守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技術規范,並與地方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 規劃編制工作需由具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規劃類)甲級資質單位,或城鄉規劃、建築工程設計、風景園林工程設計等相關甲級資質單位,與在該遺址從事過考古工作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共同完成。
第六條 規劃成果主要包括規劃說明、規劃圖紙及附件。
第二章 規劃說明第七條 規劃說明應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說明規劃的原則、目標和思路,對各項規劃內容進行闡述,文字表達應准確、清晰、科學、規范,並與規劃圖紙保持一致。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 概述;
(二) 資源條件與現狀分析;
(三) 總體設計;
(四) 專項規劃;
(五) 節點設計;
(六) 投資估算。
第八條 概述內容包括:
(一) 遺址概況:應包括遺址名稱、位置、時代、性質、范圍、遺存構成和歷史沿革等;
(二) 編制依據:應包括有關法律與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技術標准和規范、考古與科研成果以及相關規劃等;
(三) 規劃范圍:應說明規劃范圍和面積、遺址公園范圍和面積;
(四) 規劃目標:應明確遺址公園定位及建設目標;
(五) 規劃原則:應圍繞規劃目標,從考古、保護、研究、利用、管理等不同層面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原則。
第九條 資源條件與現狀分析內容包括:
(一) 文物資源:明確遺址的價值與價值載體,評估價值載體的保存、保護狀況及利用條件,以及遺址公園范圍內其他文物資源條件。
(二) 區位條件:評估遺址公園與所在區域的城鄉區位關系、外部交通條件等情況。
(三) 社會條件:評估遺址公園所在區域的社會經濟條件、人文資源條件、地方政府政策與資金支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管理等情況。
(四) 環境條件:評估遺址公園所處區域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景觀風貌、場地內建設現狀、基礎設施條件與公共衛生條件等。
(五) 考古和科研條件:評估考古工作歷史、現狀、研究成果,以及現有考古工作計劃和遺址公園建設之間的關系。
(六) 管理條件:評估遺址保護規劃實施、管理運營體制機制、相關保護與管理設施建設、開放展示與游客服務等情況。
(七) 相關規劃分析:分析遺址公園規劃與文物保護規劃的關系,分析遺址公園所在區域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遺址公園規劃范圍的建設、管理要求和規定。
第十條 總體設計內容包括:
(一) 闡釋與展示體系規劃
包括闡釋與展示策劃、闡釋與展示結構等內容。
1. 闡釋與展示策劃:應在文物保護規劃中已有展示原則和內容的基礎上,根據資源條件與現狀分析構建價值闡釋框架,確定闡釋與展示的對象、定位、主題、內容、方法等。
2. 闡釋與展示結構:應根據闡釋與展示策劃,構建展示空間關系,包括展示分區、展示流線、重要節點等。
(二) 遺址公園總體布局
包括功能分區、交通組織、設施分布等內容。
1. 功能分區:一般應包括遺址展示區、管理服務區、預留區等,並可酌情細化。規劃區域內具有重要自然、人文社會資源的,可劃定專門的相關資源展示區。相關資源展示區應符合相關行業規劃保護要求,並與遺址展示區相協調。其中:
1) 遺址展示區:是以遺址展示為主要功能的區域,僅限於空間位置、形制和內涵基本明確的遺跡分布區域。
2) 管理服務區:是集中建設管理運營、公共服務等設施為主的區域,一般應置於遺址保護范圍之外。
3) 預留區:是考古工作不充分或暫不具備展示條件的區域。預留區內以原狀保護為主,不得開展干擾遺址本體及景觀環境的建設項目。
2. 交通組織: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根據闡釋與展示結構,合理體現遺址整體布局並組織交通系統,保證遺址展示區的可達性和遺址公園服務質量。應嚴格控制遺址公園內入口、集散廣場與停車場的規模,妥善處理新建路網與遺址的關系。遺址公園內道路不宜過寬,鋪裝材質應慎用柏油等現代材料,避免過於現代化和人工化。
1) 應進行出入口設計,確定游人主、次和專用出入口,及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與停車場的位置、布局與規模要求。
2) 路網設計應優先考慮遺址布局和道路體系,並根據各分區的活動內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確定具體路線、分類分級、交通設施配備,明確道路形制與鋪裝特色等。
3) 主要道路應具有引導游覽的作用,易於識別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區的園路要做到明顯、通暢、便於集散。
3. 設施分布:應以滿足最低功能需求為原則,嚴格控制設施數量和規模,淡化設計,確保遺址本體和周邊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應落實策劃階段所需展陳、標識、管理設施,並結合游客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合理確定各類設施的數量、規模與位置。
1) 展陳設施:可包括現場保護展示設施、遺址博物館或陳列館、考古工作站等。應根據實際保護展示需求及文物保護規劃要求,合理選擇展示方式並設置展示建構築物等展示設施;設施建築風格應簡潔,與遺址本體和周邊環境相協調;重要節點的展示方式應因地制宜;遺址博物館或陳列館、考古工作站、遺跡現場展示等建構築物應嚴格控制體量,根據功能需求科學測算具體的建築技術經濟指標。
2) 標識設施:包括標識牌、解說牌等。應根據相關規劃中的闡釋與展示體系要求,配合展示方式組織與展陳設施設置,明確標識系統的闡釋內容、標識位置、方式與樣式等。標識樣式應具有可辨識性,並與環境相協調。
3) 管理設施:可包括遺址公園管理中心、管理用房、安全防護設施等。管理設施應結合遺址博物館或陳列館等展陳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考慮,嚴格控制設施數量和規模。應根據遺址公園管理需要,合理確定管理設施的功能、位置、體量、建築風格等。
4) 公共服務設施:可包括游客服務中心、商亭、廁所、觀景亭、停車場、換乘點、垃圾桶、座椅等。應根據游客容量、遺址公園建設規模和服務需求,以滿足最低功能需求為原則,確定公共服務設施的種類、數量、位置與規模等。
(三) 總體景觀控制
包括景觀空間布局、建構築物風貌控制、公共環境塑造等。
1、 景觀空間布局:應從總體上把握、提煉符合遺址演變規律的景觀特征,以及遺址周邊自然資源特色,防止過度人工化,並區別於一般城市公園。應按照遺跡的分布特征規劃遺址公園整體空間架構。
2、 建構築物風貌控制:應提出建構築物的風格、體量、規模、立面及建築語匯等控制要求。
3、 公共環境塑造:應提出必要的環境設施的控制要求和設計原則,以及遺址公園整體氛圍、游客秩序、園內各類經營行為的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內容包括:
根據公園具體情況,制定必要的專項規劃內容,可包括考古與研究實施方案、管理運營規劃、基礎設施規劃、豎向規劃、綜合防災規劃等,專項規劃內容應遵循文物保護規劃的原則和要求,盡量減少對遺址本體和周邊環境的影響,並符合相關專業法規、標准及規范。
(一) 考古與研究實施方案
考古與研究實施方案,應以遺址公園為主要工作區域,明確遺址公園規劃范圍內的考古工作目標、任務、研究課題等。
(二) 管理運營規劃
包括遺址公園管理架構、遺址公園運營模式、宣傳教育計劃。
1、遺址公園管理架構:應在與遺址公園所在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制定遺址公園運營管理的目標、戰略和架構,明確遺址公園管理機構的設置、人員、制度等構想。
2、遺址公園運營模式:應明確運營主體和運營機制,進行游客與市場分析,對遺址公園建設、運營維護資金來源與回報(社會、經濟綜合效益)提出保障建議。
3、宣傳培訓計劃:應明確宣傳教育的目標、資源、主題等;制定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方案,明確培訓方式和團隊建設目標等。
(三) 基礎設施規劃
如遺址公園范圍較大、建設情況復雜並對原有基礎設施管網改造較多,應根據實際情況補充道路建設、電力電訊、給排水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各專項規劃應符合相應技術標准和規范,以滿足最低功能需求為原則,盡量減少基礎設施改造對遺址本體和周邊環境的影響。基礎設施管線應避開考古遺跡,主要設施應避免影響景觀。
(四) 豎向規劃
應根據遺址埋藏深度、遺址保護要求、遺址公園場地自然狀況、建設特點和使用需求等,在盡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的情況下,標明場地控制點標高、排水坡度、坡向等,測算土方平衡等。
(五) 綜合防災規劃
遺址安全防范情況復雜的,應根據實際災害因素制定綜合防災規劃,包括防洪、防震、防火、防盜、防雷規劃等。並根據主要災害因素,按照相關標准合理確定災害防治和避險的標准,提出防治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節點設計內容:
(一)應在總體設計的指導下,科學選擇遺址公園重要節點進行概念性方案設計。節點選擇應包括遺址公園主要遺址展示節點、景觀節點、主要出入口、重要交通節點、重要設施等。
(二)節點概念性設計應包括節點總平面設計、三維形象示意、建設控制要求等。
第十三條 投資估算內容:
根據規劃內容,提出遺址公園相關項目實施的投資估算。
第三章 規劃圖紙 第十四條 規劃圖紙與內容:
(一) 區位圖:標明遺址公園所在地在國家、省、市等不同行政轄區的位置、所涉及的行政區劃關系。
(二) 遺址公園范圍圖:在標准地形地圖上劃定遺址公園范圍及規劃范圍,明確邊界和坐標點。
(三) 遺存分布圖:根據最新考古工作成果標明遺址的各類遺存分布情況,及其與遺址公園規劃范圍的關系。
(四) 文物資源分析圖:分類或分級表達文物資源保存、保護和利用現狀,可通過系列圖紙表達。遺址公園范圍內如有其他文物資源的,可繪制相關文物資源分析圖。
(五) 區位條件分析圖:標明遺址公園的外部交通條件、周邊環境情況、周邊基礎設施分布等,可通過系列圖紙表達。
(六) 社會條件分析圖:標明遺址公園所處區域周邊相關社會資源分布、現狀及與遺址間的空間關系。
(七) 環境條件分析圖:標明遺址公園所處區域周邊自然資源分布,地貌特征,以及建築、道路、植被等環境要素。
(八) 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明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提供現狀用地平衡表。
(九) 考古和科研條件分析圖:標明已開展考古工作的區域、歷次考古工作成果、待開展考古工作的區域和實施計劃。
(十) 管理條件分析圖:標明遺址現行保護區劃范圍、已實施的各類規劃措施、現有管理和展示設施分布與規模、開放展示區域與游客服務設施等,可通過系列圖紙表達。
(十一) 相關規劃分析圖:標明本區域涉及的其他相關規劃以及涉及遺址公園的相關要求、計劃實施的建設項目情況等。
(十二) 闡釋與展示規劃圖:根據展示與闡釋體系規劃,表達闡釋與展示結構,標明展示分區、展示流線及重要節點分布。
(十三) 總平面圖:在准確標識考古遺址現狀的基礎上清晰表達遺址公園規劃范圍內的主要規劃內容,如主要展示對象、道路交通、設施分布等。
(十四) 功能分區圖:標明遺址公園的遺址展示區、管理服務區、預留區等功能分區的位置、范圍、面積。
(十五) 展示與標識系統設計圖:標明遺址公園展示流線、各類展示方式組織與分布、博物館等展示設施分布、各類標識分布與樣式,可通過系列圖紙表達。
(十六) 交通組織規劃圖:在准確表達各類遺跡的基礎上,標明遺址公園的主、次及專用出入口位置,停車場、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范圍及規模,各級道路分布及交通設施配備。
(十七) 設施分布圖:標明各類設施的位置與規模。
(十八) 景觀空間布局圖:表達景觀文化特征及自然資源特色分析過程,標明遺址公園整體空間架構。
(十九) 建構築物風貌控制圖:從風格、體量、規模、立面及建築語匯等方面表達建構築物景觀風貌控制,可以圖片示意。
(二十) 公共環境景觀示意圖:通過景觀示意圖表達對重要環境設施(標識設施、雕塑小品、環衛設施、廣告等)、夜景照明、綠化景觀的控制要求和設計原則。
(二十一) 專項規劃圖:根據遺址公園規劃具體情況,可單獨繪制考古與研究實施方案圖、管理運營規劃圖、基礎設施規劃圖、豎向規劃圖、綜合防災規劃圖等專項規劃圖紙,圖紙要求應符合相關專業標准及規范。
(二十二) 節點設計圖:繪制節點總平面圖、三維形象示意總圖,圖紙應清晰表達節點設計的全部內容,遺址展示節點應注明遺址本體保護與展示措施及建設控制要求。
(二十三) 鳥瞰圖及表達設計意向的三維示意圖:遺址公園全景鳥瞰圖;重要節點鳥瞰或人視效果圖;展示設施、配套設施等建築的形象示意圖;雕塑小品、環衛設施等的形象示意圖。
第十五條 規劃圖紙繪制要求:
(一) 規劃總平面圖應根據實際面積決定可操作的比例尺度,原則上應在不小於1:1000精度地形圖基礎上繪制,總平面圖比例尺為1:500—1:2000。
(二) 節點設計平面圖比例尺為1:100—1:500。
(三) 規劃圖紙中需標注圖名、比例尺、指北針、圖例、規劃單位名稱、繪制時間。
第四章 附件 第十六條 規劃附件一般包括:
(一) 以往考古與研究成果。
(二) 地方政府關於遺址公園立項、建設與管理的相關文件或要求。
(三) 保護規劃摘要內容,已實施的保護工程及竣工報告,所在地土地利用、城鄉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劃的有關要求和規定等內容;已批復公布的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總圖,並標注遺址公園規劃范圍、分區與文物保護區劃的關系,文物保護措施圖、展示規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