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與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
日期:2016/12/15 1:12:38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一 《營造法式》
我國關於營造之術書極少,宋清兩朝,各刊官書一部,為研究我國建築技術方面極重要資料。以下本篇所有術語及比較研究之標准,胥以此兩書為准繩焉。
《營造法式》,宋李誡著。誡,徽宗朝將作少監也。全書三十四卷,其中關於樣式制度者,有壕寨制度,說基礎城寨等作法;石作制度,說石作之結構與雕飾;大木作制度,說木構架方法,柱、梁、枋、額、斗拱、椽、�_等;小木作制度,說門、窗、隔扇、藻井,乃至佛龛、道帳之形制;瓦作制度,說用瓦及瓦飾之法;彩畫作制度,說各級各色彩畫。此外尚有估工算料等方法。最後更附以壕寨、石作、大木、小木、彩畫、雕作等圖樣焉。
書初刊於崇寧二年(公元1103 年),八百余年來,名詞改變,樣式演變,加之士大夫之蔑視匠術,故其書已幾無法解讀。民國十八年,中國營造學社成立,十余年來,從事於是書之研究,先自清代術書著手,加以實物之發展與研究,其書始漸可讀。
大木作制度為全書最重要部分,其中要點可歸納為下列諸項
一、材 契 材有二義:(一)指建築物所用某標准大小之木材而言,即斗拱上之拱,及所有與拱同廣厚之木材是也。材之大小共分八等,視建築物之大小等第,而定其用材之等第。(二)一種度量單位:“各以其材之廣,分為十五分,以十分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制度焉”。兩材之間,以斗墊托其空隙,其空隙距離為六分,稱為�幀7哺咭徊囊��鄭�即高二十一分)之材,謂之足材。宋式建築各部間之比例,皆以其所用材之材�址治�度量標准校注。
二、斗與拱 斗拱由若干斗與拱壘疊而成,總稱鋪作。在柱頭上者稱“柱頭鋪作”,在柱與柱之間者稱“補間鋪作”,在角柱之上者稱“轉角鋪作”。鋪作中構材雖有斗,拱,昂三類,而斗又有四種,拱有五種,但在結構上,其最重要者為集中全鋪作重量之栌斗,及由栌斗向前後出跳之華拱。華拱之上,或更用向下斜垂之昂,亦為出跳之主要構材,其出跳之數目自一跳至五跳不等。昂尾斜上,壓於梁或�_下,利用槓桿原理,以挑起檐部。栌斗中心及每跳跳頭或施橫拱,謂之計心,或不施橫拱,謂之偷心。橫拱用一層者為單拱,雙層者為重拱。由出跳之多寡,偷心或計心,用華拱或用昂,單拱或重拱,遂有各種不同之配合。
三、梁 梁因長短及地位之不同,各有不同名稱。殿閣如用平暗(即天花板),則平暗以下梁�螅�謂之明�螅�或作月梁,或作直梁,平暗以上另有草�笠猿形莞侵�重,不加刨整。梁斷面之大小,按長短而異,但其斷面之高與厚,則一律以三與二之比例為准則。
四、柱 柱之長短,及柱徑大小,雖有規定,但不甚嚴格,視屋之種類及大小,自徑一材一�種寥�材不等。柱有直柱及梭柱之別:梭柱上段三分之一,卷殺漸收,如希臘羅馬柱之entasis。用柱之制,有特可注意者:(一)角柱生起,自當心間向角,將柱漸加高,可以加增翹起之感;(二)側腳,立柱時令柱首微側向內。此兩者俱能增加安定之感。
五、舉 折 即定屋頂坡度及屋蓋曲面線之方法也。求此曲面線,謂之定側樣。其坡度最緩和者,如兩椽小屋,為二與一比之坡度,最陡峻者如殿閣,為三與二比之坡度,其余廳堂廊屋等各有差,謂之舉高。其曲線則按每�_中線,自上每縫減去舉高之十分之一,次縫減二十分之一等等。愈低而減愈少,然後聯綴以成屋頂斷面之曲線,謂之折屋。
除上列五項外,它如闌額、角梁、�_、椽、侏儒柱等,均各有規定。我國建築以木材為主要構材,其大木作制度,幾可謂建築結構之全部。觀各時期大木作之蛻變,即可得中國建築結構沿革之泰半矣。
此外小木作制度,如門窗隔扇之制,後世尚沿其制,變遷不甚劇烈。平棋分格,或正方或長方無定。藻井多作小斗拱為飾。至於佛龛道帳,亦均施小斗拱,在圖案上甚為“建築化”。建築與家具等物關系之密切,自古皆然也。
瓦及瓦飾,對於鸱尾蹲獸之大小與數目,依殿屋之大小亦有規定。屋瓦有筒瓦、板瓦,為我國數千年傳統定法。屋脊用板瓦堆疊,則後世所不見。
彩畫作制度,色調以藍、綠、紅三色為主,間以墨、白、黃。凡色之加深或減淺,用疊暈之法。其方法亦自唐至清所通用也。
關於法式各部方法細節,如各種斗與拱之大小及斫造法,梁柱闌枋之卷殺,舉折之詳細方法,柱礎勾欄等華飾之雕镌,彩畫作各種華紋及顏色之調配等,書中皆指示極詳,頗似現代教科書之體裁。第六章宋遼金實物研究及特征分析中,當將各項比較詳論之。
二 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
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 年)清工部所頒布關於建築之術書也。全書七十四卷,前二十七卷為二十七種不同之建築物:大殿、廳堂、箭樓、角樓、倉庫、涼亭等每件之結構,依構材之實在尺寸敘述。就著書體裁論,雖以此二十七種實在尺寸,可以類推其余,然較之《營造法式》先說明原則與方式,則不免見拙矣。自卷二十八至卷四十為斗拱之做法;安裝法及尺寸。其尺寸自斗口一寸起,每等加五分,至斗口六寸止,共計十一等,較之宋式乃多三等焉。自卷四十一至四十七為門窗隔扇,石作、瓦作、土作等做法。關於設計樣式者止於此。以下二十四卷則為各作工料之估計。此書之長在二十七種建築物各件尺寸之准確,而此亦即其短處,因其未歸納規定尺寸為原則,俾可大小適應可用也。此外如拱頭昂嘴等細節之卷殺或斫割法,以及彩畫制度,為建築樣式所最富於時代特征者,皆未敘述,是其缺憾。幸現存實物甚多。研究匪難,可以實物之研究,補此遺漏。在圖樣方面,則僅有前二十七卷每種建築物之橫斷面圖二十七幀,各部詳圖及彩畫圖均付缺如。
就此書之前四十七卷,可得若干原則,均對於圖案樣式有重大關系者(第4 圖)。
一、材之減高 宋代材高(即材廣)十五分,厚十分,�至�分,故足材高二十一分,清式似已完全失去材�址種�觀念,而代以斗口。斗口者即宋式之材厚也。斗拱比例亦以斗口之倍數或分數為准。如斗口一寸,則拱高一寸四分,謂之單材拱,所謂正心枋或拱者,高二寸,此十與二十之比,即宋式材厚十分與足材廣二十一分之比之變身也。在柱心線上,宋式用多層柱頭枋,枋與枋間以斗墊托,其空隙或以灰泥抹塞。至清式則以多層正心枋(足材)相貼疊壘,不復留斗,或�種�余隙矣。除此基本觀念之改變外,鋪作中各件間之比例與關系,仍大致保持古制。
二、柱徑柱高之規定 清式柱徑規定為六斗口,等於宋式四材,其柱高六十斗口,為徑之十倍。於是比例上,柱大而斗拱小,遂形成斗拱纖小之現象,其補間鋪作(清稱“平身科”)乃增多至七八朵。
三、以斗拱攢數定修廣 清式補間斗拱既增多,於是鋪作間相互之距離遂亦規定,為十一斗口,因此柱之分配,柱間之距離,面闊進深之尺度,皆以兩朵間距離十一斗口之倍數為准則焉。
四、角柱不生起 清式角柱與平柱同高,且柱均為直柱,無卷殺,故不若宋式輪廓之秀麗與柔和,但側腳則仍為定法。
五、梁斷面之加寬 宋式梁枋斷面高寬均為三與二之比。至清式則改為五與四或六與五之比,在力學上不若宋式之合理。且其梁之寬,不問實物大小,一律為“以柱徑加二寸定厚”,亦為最不合理之做法。梁均為直梁,月梁之制為清官式所無。
六、舉 架 宋所謂舉折之制,清稱舉架,兩者所得結果雖約略相同,但其基本觀念則完全改變。宋式之舉折,先定舉高,然後自上而下,每�_縫下拆少許,而成曲面線。清式則自下起,第一步(即宋所謂縫)五舉(即第一步舉之高等於第一步水平長度之十分之五);第二步六舉,第三步六・五舉,第四步七・五舉乃至九舉等。各步舉度遞增,相綴而成曲線,其屋脊之地位,乃由下逐步遞舉而得,非若宋式之預定者。其結果清式屋蓋較宋式屋蓋陡峻,遂成為兩時期各有特征之一。
清式殿閣之柱額梁枋等均以生硬之直線直角構成,其屋蓋陡峻崇高,而檐下斗拱,則纖小繁缛,故其輪廓結構,均不若宋式之生動豪放及自然,蓋各部所定規則,成為固執之尺寸問題,已有若干與先前結構部分之適當比例脫去聯系也。
[1] 商務印書館民國八年石印本;民國十四年仿宋重刊本,見梁思成《營造法式注釋》。
[2] 清工部頒行本,見梁思成《清式營造則例》。
校注[1]據近年研究《法式》規定建築各部間之比例,及結構構件長短,截面用度量單位,均以“分”(即材高1/15)為准。
(信息來源:中華五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