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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良法善治與治理_中國文物網-文博收藏藝術專業門戶網站

日期:2016/12/14 21:31:06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本文分為四部分,就文物保護良法善治與治理(法治和德治) 作了概述,就進一步完善文物法律體系與立改廢釋;文物保護法應作為文物保護總章程,制定長城、水下文物、名城保護專項保護法律,制定運河、絲路茶道文物保護條例;文物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主體、協同、執法;文物保護治理現代化等闡述了看法,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一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基本原則,同時,以此為基礎,就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等六個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它們是“四個全面” 戰略格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對依法保護文物和文物事業發展,促進文化建設都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者,好法!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的法是好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1982 年“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
  這裡指的是憲法,用這些論述作標准衡量現行法律,符合的就是好法。何謂善治,“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應為善治。
  以憲法為統領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以此為標志,表明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各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步入法治軌道。
  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史上的裡程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包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名城保護條例、水下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文物法律、法規(包括地方性法規) 和規章,已形成了文物法律體系,使文物保護有法可依,步入法治軌道,對促進文物事業發展和文化建設有重要意義,對保存、保護中國優秀傳統文化載體、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有法可依” 目標已經實現,解決了國家發展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化的法律制度問題。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為標志,我國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個階段的目標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要堅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完善立法體制和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決定》)。
  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新的階段,應進一步完善一些法律規范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解決一些法律阙如問題;有些法律法規在立法品格、質量方面亟須提高;有的法律法規在正當性、針對性、有效性、良善性等方面亟須通過修改、修訂進行提升。
  文物法律體系形成之後,在國家法律體系建設新的發展階段,應貫徹《決定》精神,進一步完善文物法律體系,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提升文物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良善性。
  治理,在中國法制建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的背景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本質和關鍵是法治化,同時,也應看到,國家治理體系及其他系統構成、內涵、目標和治理方式等更為復雜,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治理既包括法治,也包括德治,或者說,治理既應適用“硬法”,也應適用“軟法”。
  二
  《文物保護法》1982 年11 月19 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公布實施。它是文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文物保護正式進入法治軌道,開創文物保護新的歷史進程。
  《文物保護法》是在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文物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根據中國文物特點,遵循文物保護規律,借鑒民國時期和國外文物保護好的東西的基礎上制定的,符合中國國情,符合文化建設即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符合時代發展(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在實施三十多年中,為文物保護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文物保護在法治的歷程中取得了重大成績,文物事業取得了重大發展。
  在《文物保護法》1996——2002 年修訂過程中,文化文物界、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和常委會,研憲機構以及社會上有關人士,對《文物保護法》及其執行情況作了深入調研,得出的共識是:《文物保護法》是一部好法。如果沒有《文物保護法》作保障,文物保護不可能取得重大成績。這是從1980年代以來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實際得出的重要共識。在共和國迎來60 華誕之際,《檢察日報》開辟系列報道專欄,報道60 部法律,展現60 年民主法制建設的成就,《文物保護法》是報道的60 部法律之一,應是高度評價的有力例證。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在文物保護管理中,有些問題的解決和處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有些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和措施也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作出新的調整,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經過2002 年修訂,新的《文物保護法》將文物工作方針、原則上升為法律准則,規定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對“五納入” 內容作出法律規范,進一步規定了文物保護管理重要措施和完善了法律制度,確定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主體地位,加大了執法力度,等等。這些都是新《文物保護法》的重要特點。新法內容十分豐富,時代特點、針對性等都比較強。它是1982 年《文物保護法》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文物保護法制建設與時俱進的重大成果和新的裡程碑,標志著我國文物法律建設、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和文物事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 完善《文物保護法》結構體系
  《決定》對“完善立法體制和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 提出了新的要求。2002 年《文物保護法》也面臨著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2002 年《文物保護法》的結構體系,主要是從文物保護的幾大領域構建的,同時也采用和吸收了文物學科體系成果,因此可以說《文物保護法》的構架體系是兩者相結合的體系。這樣的體系,如果從文物學科觀察,顯然有不完善之處。形成這一問題的深層原因,是文物學科正在建立的一個學科。
  為了逐步改變《文物保護法》構架體系上的上述問題,一方面應加強文物法學理論與方法的研究,一方面應深入對文物學科進行系統研究,構建起文物學學科體系。要做好這兩個方面的研究,應在文物研究機構組成科研團隊,確定重點研究課題,制定研究規劃,其中,應特別重視基礎理論和方法的研究,長期堅持下去,一定會取得重要成果,以至重要突破。
  據筆者觀察,十多年來,文物社科研究課題基本上都是應用型課題,如果不加強文物法學和文物學科基礎理論和方法方面的課題,長此下去,會缺乏文物保護和文物事業發展的理論支持,會影響文物保護和文物事業的長遠發展。
  在文物法學和文物學科研究取得重要成果,以至重要突破之後,《文物保護法》構架體系和文物學科體系有望相融,形成基本一致的新的構架體系,《文物保護法》的品格、質量會進一步提高,並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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