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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遺產亟待修復與維護

日期:2016/12/14 19:28:31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的文化遺產,無論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幾乎無一幸免地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文物建築被毀滅消失,民間藝術、民間工藝陷入人亡歌息、人亡藝絕的慘境。迅猛異常的大規模現代化建設,毫不留情地對城鎮鄉村進行了摧枯拉朽式改造,也再一次摧毀著物質的和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使它們難以存留、傳承,許多鮮活的優秀遺產瀕臨滅絕的境地,致使先後有兩代人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對傳統文化記憶的傳承。
 
    在此背景下,對遭到破壞而瀕危的民俗文化遺產實行修復和維護成為當務之急。對民俗文化遺產進行文化修復和維護的目標很多,我認為,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5個目標:
 
    文化素材傳承出現了丟失或遺忘,必須積極尋找原有的元素和可復原的種種素材。例如,許多古老劇種、傳統曲目、民族史詩,在那些特殊的年代裡因為被迫停止了傳習而迅速失傳,因此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現存老一代傳承人中喚醒傳統文化記憶進行搶救勢在必行。近幾年來,這種找回失去的文化素材的深入調查研究已經取得了積極的成果,可以預見,在依法、科學保護的推動下,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步融入現代生活的精神家園將是大有希望的。
 
    文化蒙蔽所施加的各種誤導,必須盡快糾正錯誤。特別是千百年來傳承下來的民間信仰習俗的表現形態及其深厚的文化內涵,都被不加區別地判定為封建迷信,這些在修復中都必須給予科學論證,還原其歷史的本來面貌。例如傳統的舞龍舞獅對龍獅的吉祥崇拜,對傳統傩舞、傩戲、傩祭中的祀典儀式和民間傳統節日民俗、廟會民俗中表現出的美好祈願等民間俗信,都要與所謂“迷信”活動嚴格區分開來予以肯定,使被毀棄的珍貴遺產重新展現原有的風采。
 
    文化萎縮造成的知識缺失,必須導入相關的認知。在中國,現當代對於傳統文化,特別是對傳統民間文化遺產的認知嚴重缺失。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民間文化長期以來被排擠到邊緣地位,甚至遭到貶斥或者歧視,這是極不公平、極不科學、十分陳腐的文化觀念,亟待反思與糾正,從而使萎縮了的民族民間文化精粹得到完美的傳承和充分的弘揚。與此同時,把所有和非遺保護相關的人文學科的研究發展繁榮起來,發揮其積極有效的文化功能。
 
    文化替代造成的不協調、不適應或錯位,應當作出合理的復原、調整或選擇。在文化變遷的過程中,文化替代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這種替代是否符合文化規律,是否能得到民眾的文化認同?對那些人為的強行替代的不適應的文化元素或文化素材,應當鼓勵和支持民眾及其文化傳承人,以文化主人翁的自覺意識予以合乎情理的修復改正。特別是對那些動用替代手段對文化遺產造成歪曲破壞後果的做法,更應該認真嚴肅地徹底改正過來。非遺保護應當懂得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就在於它的文化元素的不可替代性。至於那些企圖用偽民俗假冒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不僅與文化替代無關,而且是對非遺保護的惡意破壞。
 
    文化抗阻形成的若干文化沖撞後果,應當堅持以科學態度給予化解。要敢於堅持正義,維護民眾合法保護遺產的正當權益,這一點是依法保護中最為關鍵的維護措施。每當民間文化遺產遭遇強制性壓制時,民眾在逆來順受的被壓抑狀態下所蘊藏著的抗阻心理,是文化接受心理中的正常情態,但是每當有了解除這種外在壓力的機遇時,文化遺產的保護就應當因勢利導,化解當初的壓力,支持並肯定民間文化遺產持有者原來的文化抗阻心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並多方支持傳承人群體解放思想,無所顧忌地維護並修復自己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有這樣,非遺保護才能大踏步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以上諸多因素都應該列入維護和修復的目標。這種維護和修復,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有關“保護”遺產工作的重要內容。那麼,對非遺的維護和修復關鍵在於誰來主導?誰是主體?由誰來做?依法實施這項工程自然還是政府主導,社區民眾是主體,政府要解放思想放手發動群眾,其主力只能是代表性傳承人及其群體來做,輔之以谙熟各項文化遺產的各文化專業工作者和專家隊伍,進行科學修復與維護,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使非遺重新回歸並融入日常生活。而那些不加任何修復與維護,殘缺不全的遺產碎片或似是而非的偽民俗、假手藝,都不可能被民眾群體所接受或認同。
 
    努力修復傳統文化的傳承機制、傳播機制,讓文化生態整體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保護相結合,逐漸從各式各樣不定期的非遺活態展演或定點博覽,陸陸續續都能夠達到自然而然地回歸民間,融入既傳統又現代化的日常生活,這才是真正救活了遺產,給予他們以新的生命。事實證明,中國優秀的文化遺產,在歷史上為中華民族的振興和壯大發揮了巨大作用,並為現代人留下了很多寶貴財富。這些文化傳統正是當代文化走向大繁榮的根脈,只有根深才能葉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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