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待拆疑似歷史建築須先保護
日期:2016/12/15 1:21:23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杭州市法制辦公布《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許多老建築在城市化進程中遭遇拆遷,其中不乏像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那樣有價值的歷史建築。日前,杭州市法制辦向社會公布《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一)【下稱《條例(草案)》】,對拆遷中疑似“歷史建築”先予保護,對擅拆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
新設“先予保護”條款
《條例(草案)》對“歷史建築”進行了界定,具有一定保護價值且尚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具備以下條件: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反映杭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在中國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築物、構築物;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歷史建築。相關部門將根據推薦,並結合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定期普查,形成預備名錄。而預備名錄將會同市城鄉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所有權人、利害關系人對擬認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意見,並經公示和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形成保護名錄。
為避免因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出現隨意拆遷“歷史建築”,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條例(草案)》專門設定了“先予保護”條款,規定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中發現可能(疑似)有保護價值的其他建築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向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後者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所有權人、使用人等發出暫停建設活動通知,並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采取先予保護的措施;認定不具有保護價值的,可通知恢復建設活動。
針對拆遷中的疑似歷史建築先予保護條款,在各地並不多見。不過,上海市曾在相關條例中提出過相似條款,而其他地方尚未見到如此規定。
另外,《條例(草案)》中指出,在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內,除確需建造的歷史建築附屬設施外,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會同市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政府批准。
專家:希望歷史建築不要成會所等經營場所
同時,《條例(草案)》明確對違反“歷史建築”保護的將給予處罰,其中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於歷史建築保護范圍內違法建設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限50萬元的罰款,在國內各地保護條例中比較常見。2007年6月,《寧波市文物保護點保護條例》規定,未經文物部門勘探擅自建設造成嚴重後果的,罰款上限為50萬元。不過,也有比超過此上限的。今年6月,湖北武漢公布的歷史建築保護條例中,針對破壞歷史街區最高罰100萬元。
“罰款50萬元不是最終目的,關鍵是要看能否最終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浙江大學區域與城市規劃系教授周復多還希望政府能根據歷史建築的價值,合理利用、規劃,不要將這些歷史建築變成豪華的餐廳、會所等經營性質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