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埋藏區施工
日期:2016/12/14 22:03:36   編輯:古代建築史揚州是歷史文化名城。文化是揚州的根,城市的魂。如何保護眾多的文化遺產,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獲悉,《揚州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出台,將於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定,將實施考古前置制度,在相關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土地出讓或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土地運作主體或建設單位必須提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遺存,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
對於文化遺產保護,我市提出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和傳承發展”的方針,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文化遺產比較專業,最重要的意見,莫過於專家的看法。據了解,我市將建立市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庫,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
與此同時,揚州市還從財力上保證文化遺產的相關費用。該辦法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從城市建設維護費可用資金中安排不低於2%的經費用於文化遺產保護,並隨社會經濟發展逐年增長。
辦法還規定,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遺產保護。
先編制規劃,再劃定保護范圍
面對眾多的文化遺產,該如何進行保護?據了解,最切合實際的做法是先編制規劃,再劃定保護范圍。對此,辦法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文物、文化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他各類城鄉建設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對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和控制要求,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都有了保護范圍,對於那些非遺的項目怎麼辦?同樣有保護范圍。據了解,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代表
性項目所涉及的建築、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也將劃定保護范圍,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
使用單位(人)須簽訂《保護責任書》
在現實中,文物保護單位等不可能空關,需要被利用。那麼,如何合理使用這些文物保護單位?辦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據了解,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影響文物本體、環境風貌的建設活動或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其他建設活動,必須報批。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級別,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損害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整治或者拆除。
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人),須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責任書》,負責文物的保養、維修和安全。
科學合理地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改變其原使用用途,變更使用范圍。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作其他用途的,須經相應程序報批。
實施考古前置制度等
揚州是大遺址保護的城市,地下文化遺產眾多。在城市建設時,往往遇到保護的問題。對此,又該如何?
據悉,我市將實施考古前置制度。辦法規定,在下列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土地出讓或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土地運作主體或建設單位必須提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由市、縣(市、區)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區內;地下文物埋藏區外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遺存,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如何發揮收藏的效益?
支持並鼓勵合法的民間文物收藏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收藏成了投資的一個重要渠道。那麼,收藏如何發揮出應有的效益?
辦法明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所收藏的文物登記造冊,鑒定分級,建立藏品檔案,並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文物的風險等級,按有關規定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辦法明確,支持並鼓勵合法的民間文物收藏,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辦具有行業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館、展覽館、展示中心等。
辦法明確,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進行營利性、資料性影像拍攝的,拍攝單位須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修復、復制、拓印、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單位,須經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根據文物等級報相應級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非遺項目如何保護?
對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除了眾多的物質文化遺產之外,揚州還有眾多的非遺項目。那麼,這些非遺又該如何保護?
據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保護、傳承實施情況,對不能履行規定義務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資格,重新認定項目傳承人。
辦法還規定,對認真履行傳承義務的項目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考核,並給予資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