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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古城古民居保護管理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6/12/13 20:14:40      編輯:古建築紀錄
    9月27日大理訊  大理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台了《大理古城古民居保護管理辦法》,並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理古城古民居,是指大理古城城牆遺址范圍內建於1949年之前,未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具有一定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民宅、祠堂、照壁、樓、閣等地方傳統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該辦法明確,古民居的保護資金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采取多種渠道、多種方式融資。按照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加強對大理古民居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並納入城鎮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統籌協調,落實各項保護措施。對古民居保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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