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木大式建築和大木小式建築:
在官式建築的構築形制上,區分為大木大式建築和大木小式建築。大式建築主要用於壇廟、宮殿、苑囿、陵墓、城樓、府第、衙署和官修寺廟等組群的主要、次要殿屋,屬於高等級建築。小式建築主要用於民宅、店肆等民間建築和重要組群中的輔助用房,屬於低等次建築.其區別為:
①間架:大式建築開間可到九間,特例用到11間,通進深可到11架,特例到13架。小式建築開間只能做到三五間,通進深不多於7架,一般以3,4,5架居多。
②出廊:大式建築可用各種出廊方式,而小式建築只能用到前後廊,不許做周圍廊。
③屋頂:大式建築可以用各種屋頂形式和琉璃瓦件.小式建築只能用硬山,懸山及其卷棚做法,不許用庑殿,歇山,不許做重檐,不許用筒瓦和琉璃瓦件。
④大木構件:大式建築可以用斗拱,也可以不用。小式建築不許用斗拱。在梁架構件中,大式建築增添了飛椽,隨梁枋,角脊,伏脊木等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