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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去與留學問大

日期:2016/12/14 10:54:15      編輯:古代建築

村民從水裡挖出烏木
  新疆牧民撿到的狗頭金

  隨著文物市場的大熱,除了收藏家們因“愛”而藏,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投資古董當做一種新型理財方式。很多人有這樣的不解,為什麼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出土的文物都屬於國家,但是文物市場卻可以明目張膽地交易?究竟哪些文物是可以自己收藏的?文物又該如何分級?那些流失海外的寶貝如何回家?

 

  一級文物也能歸個人傳家寶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文物也分“三六九等”,而且國家對此早就有明文規定。根據《文物藏品定級標准》(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規定:文物藏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一般文物。

 

  一級文物的歸屬權可以是國有、集體所有和個人私有。國有的一級文物當然不能自由交易,個人合法收藏的一級文物是可以交易的。家中的一些“傳家寶”,無論瓷器、玉石,或者是近代名家的畫作,即使是被評為一級文物的,也不影響名家後人拿出來拍賣。若來自“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予”“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等合法途徑,則是受法律保護的。

 

  曾有“泥頭換人頭”說法震懾出土物買賣

 

  如此可以看到這與《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有很大的不同。但是,這也給廣大藏家提了一個醒,凡是“出土”的絕對不能買。

 

  在陝西省民間,流傳著“泥頭換人頭”的故事,警示“圈兒裡人”。1974年,在陝西西安發現了世上罕見的秦兵馬俑群,然而,在發掘的過程中卻發生了一件令人遺憾的事情。當地的農民,在發掘的過程中私自竊取了一個陶俑頭,因為盜取破壞文物情節特別嚴重,最終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被判處了死刑。現在看來,村民由於“無知”與“貪圖利益”造成悲劇的可能性大過“預謀犯罪”。此案在很大程度上對猖獗一時的盜掘古墓和盜竊文物起到了震懾和遏制作用。

 

  博物館藏品一般不出售市場上的來路不正

 

  實際上,不少藏家都喜歡到市場上去淘“帶土”的古董,從法律角度上說,如果明知是出土文物而購買的,同樣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陝西省文物專家師小群介紹說, 出土的地下文物與民間流傳的文物不同,沒有可以買賣與不可買賣之分,只要出土,就歸國家,據為己有就屬於盜搶國家財物。

 

  其次,博物館藏的文物和屬於國家所有的一、二級文物不能買賣。博物館收藏的物品屬於國家,一般不會對外出售,所以博物館的藏品如果出現在市場上,一定是來路不明的物件,肯定是通過盜竊等非法渠道流出來的。最後,古遺址是研究我國文化的一筆寶貴財富,所以也不能碰。

 

  祖產不入土歸自己是否夠“級別”定去留

 

  雖然說祖上流傳的文物也能交易,但是流傳方式也很重要。 2011年,河南鄭氏兄弟曾祖父墓葬被盜,盜墓賊共盜掘出翠镯等32件清代文物。盜墓賊被抓後,繳獲的32件陪葬品,經鑒定為清代文物。墓主後代鄭氏兄弟認為,被盜墓穴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應該歸他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還扣押的32件隨葬品,在協商未果後,鄭氏兄弟將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2014年7月7日,法院最終判決32件文物歸國家所有。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表示:地下文物屬於國家,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例外。“打個比方,那麼多名人墓葬,難道其後人能去要這些文物,皇親貴族的後代能去要博物館的文物嗎?” 專家解釋:“對於已經明確了的,確實是自己家的祖墳,在遷移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進行鑒定、考證,看是否屬於文物。如果屬於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屬於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可以與此例證的是不久前陝西的一家人在“遷墳”過程當中發現白磁盤等日用器物,這些器物雖然“入土”但是沒有達到文物級別,則可以歸後代所有。

 

  “三盜”文物在市場上無法統計真假難辨無法“破案”

 

  實際交易中顯示情況卻十分嚴峻,《誰在拍賣中國》作者吳樹表示,“可以負責任地下一個結論:我所到過的國內古玩市場,不管他們掛什麼樣的招牌,古玩城也好,舊貨市場也罷,沒有一處不是以真假出土文物為主賣點的;我所見過的收藏者,沒有一個人家裡沒收藏出土文物的。”這恐怕也道出了真實“圈子”裡的行規,由於“三盜”(盜掘、盜撈、盜竊)而來的文物,生於非法,流通於黑市,或者混跡於古玩攤店,在國家文物行政部門無戶籍登記,數量大到難以估計。明或暗的每一個古玩市場與每一場交易中,這樣的“貨”都是買家爭相取得的真品。

 

  在執法上,卻有著極大的難度。“出土不久的文物容易辨別,一旦出土時間較長,依目前的鑒定技術,還是比較難區分出是出土文物還是家傳文物。”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員、古陶瓷檢測專家馮松林曾向媒體透露,“某些收藏人士就是利用當前的鑒定瓶頸,編故事,把出土文物說成家傳文物,占為己有。”

 

  拍賣市場曾給文物分級

 

  今年起文物資質企業增多

 

  除了民間交易,另一方面,在出售等級更高,甚至“重器”的合法的拍賣市場也正應市場的變化做出調整。在過去,國家制定“文物拍賣資質等級制”以打擊倒賣出土文物,故而將出土器物較多的陶瓷、玉、石、金屬器劃歸為第一類;第二類是書畫、古籍、郵品、手稿及文獻資料等;第三類是竹、漆、木器、家具、紡織品等,據此確立了文物拍賣資質等級制。按此規定,取得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拍賣企業可以拍賣第一、二、三類文物,由此類推,這一規定從2003 年一直執行至今年,有效地起到了保護文物資源的作用。

 

  今年4月24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通過,拍賣企業經營文物許可下放至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管理。5月,北京市文物局率先給在京拍賣企業‘松綁’,這樣一來,從長遠上看,對正規的文物買賣將有刺激作用。

 

  文物贈予外國人也屬走私

 

  流失情況不容樂觀

 

  實事上,不少無論源頭是否合法的文物都有通過非法途徑流到海外市場的可能。“尤其是改革開放後,走私日趨嚴重。”吳樹稱,曾有文物販子說過,自己在長達10年的走私中從未失手,方式大致有3種:一是自己攜帶,比如頻繁往來於廣東、香港兩地,趁機與邊檢人員混熟,使檢查淪為“走過場”;二是雇傭邊境附近的“文物帶工”,這些人不僅熟悉地形,而且有著極其復雜的社會關系。此外,將文物交給經常往來內地與港澳的菜農,藏在菜筐中,成功率也非常高。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第31條第3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而我國《刑法》第325條第1款則規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文物回流渠道多

 

  市場瞄准中國藏家

 

  面對海外文物的回流,僅國內機構購買如北大以18億日元購進“大倉文庫”2.8萬冊明版書,應該是劃算的。又比如“北京保利拍賣”斥資10億美元競拍底特律藝術館中的文物,以及王健林、劉益謙等“大鳄”私人回購等單一路徑,在文物價格已經高於海外拍賣的市場刺激下,很多國外的拍賣公司也在瞄准中國市場,將海外文物跟著市場“流”回國內。

 

  不過,據業內人士表示,由於在文物交易領域,目前不允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拍賣企業從事拍賣工作,文物回流也面臨著較高的“增值稅”的市場。

      (來源:每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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