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使用權換資源,文物保護何去何從?
日期:2016/12/14 10:53:47   編輯:古代建築
現收藏於寶雞青銅器博物院的國家二級文物、春秋戰國時期的吳王孫鼎,是一件代表當時青銅藝術成就及魅力的精品文物。昨日記者在廣州漢阈數據處理技術有限公司看到了由陝西文物保護研究院委托完成的吳王孫鼎3D打印復制品。
原來技術人員運用三維激光掃描儀對文物進行全方位的掃描,獲取到了文物的三維數據。用光敏樹脂,通過大型3D打印機進行打印,最後人工著色而成。這項技術對文物在維修前進行三維掃描,有助於修護人員對文物的保護。可以更精准容易地得到文物尺寸,更方便安全地觀察到文物的各角度信息。今後,如果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修繕部分不可移動文物,將可獲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甚至在不破壞文物的前提下在裡面開飯店。近日,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正就此進行程序、制度上的規定,防止在保護利用中對文物造成破壞。(3月31日中國新聞網)
雖然有關負責人將社會力量對於文物的利用表述為一個相當模糊的名詞——“使用權”,但基於對社會力量,實際上主要是商業力量之逐利性本能的考量,我們很容易得出結論,所謂的“使用權”實際上就是牟利權——利用文物牟利的權利。
這是在官方層面上承認社會力量有權共享文物收益的舉措。利用文物來牟利,實際上在我們國家非但不罕見,反而頗為常見,旅游景點昂貴的門票,文物保護區大大小小的商戶,設在名勝古跡中的飯店、旅館,都是利用文物牟利的表現。但這些牟利行為往往都由官方把持,或者至少官方在其中占據著主導性地位,社會力量在其中只是處於被動的從屬性地位。
表面上看來,拿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換取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修繕保護,這僅僅意味著文物收益主體的擴大;但根本上,這體現了國家管理部門對文物保護在觀念上的一種改變,即利用商業資本保護文物,將社會力量納入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之內,實現文物保護的多元化、社會化。
傳統上,我們國家對於文物的保護基本上采取國家包辦的一元模式。但國家包辦文物保護的成果如何?答案是並不令人滿意。某些文物被人為毀壞,某些文物得不到周全的照料最終自然損毀,某些文物被拆而復建最終面目全非。承載傳統的文物在中華大地上逐一消亡,令社會痛心疾首但又無可奈何。實際上,這些現象是國家包辦文物保護一元化格局很難避免的,國家的資源有限、精力有限、視野有限,往往只能針對一些高級別的文物做出保護,很難顧及周全形形色色也需要保護的低級別文物。所以,苛責國家文物保護部門無濟於事。在這種情況下,引入社會力量,尤其是商業力量共同參與文物修繕與保護,形成文物保護多元趨勢就很有必要。
另一方面,文物是社會共享的文化資源,承載著社會共有的文化傳統,所以,社會有義務、有責任參與文物保護。這一點尤為重要。
當然,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社會力量,尤其商業力量在文物保護中往往扮演著並不光彩的角色,很多拆古建、毀文物行為的直接推手往往指向某些商業主體。這令公眾產生一種感覺,商業力量必然天然地與非商業性的文物有仇,私人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必然意味著文物得不到妥善的照料。但這實際上是一種錯覺,一方面,商業化與文物保護並不沖突,在妥善的操作下,商業也可能會凸顯文物的文化價值;另一方面,對文物有益還是有弊,根本上要看是否有嚴格的監管,而不是看文保責任主體的身份,豈不見,政府部門以保護文物之名而行毀壞文物之實的事情還少嗎?再者,現實中,那些將直接推手指向商業主體的毀壞文物舉動,其罪魁禍首往往是地方政府逐利沖動下的大拆大建。
就此而言,在文物保護中引入社會力量,推動商業力量共同參與文物的保護與修繕,這是一種可行的嘗試。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的角色逐漸從具體的操作者向監管者轉變,從具體的實施中抽身,或許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強化其監管職能,監督商業力量對文物的使用權在合理范圍之內,防止這種權利被濫用或過度使用。如此,文物保護或能更具有可持續性。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