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發布《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創新獎勵辦法》的通知
日期:2016/12/14 11:38:44   編輯:古建築保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局)、文管會,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文物報社:
《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創新獎勵辦法》已於2004年6月21日經國家文物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創新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在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設立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創新獎 (以下簡稱“科技創新獎”),每年組織評審一次。
第三條 科技創新獎勵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方針。
第四條 科技創新獎勵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范圍與等級
第五條 科技創新獎授予以下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基礎性研究中,有重要科學發現、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得到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科學界普遍認可,對本領域的科學理論、科學方法和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
(二)在文物保護中應用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具有先進性和創新性,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三)在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成果推廣工作中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四)在重大文物保護工程項目中,應用先進科學技術,具有顯著示范作用的;
(五)在文物保護的管理、標准化和信息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效果的。
已獲得省部級以上 (含省部級)科技獎項的不在推薦范圍之內。
第六條 科技創新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
一等獎授予單位獎狀,個人證書、獎金壹拾萬元;二等獎授予單位獎狀,個人證書、獎金伍萬元。
科技創新獎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項,一等獎項目不超過2項,各獎項可以空缺。
第三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設立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創新獎勵辦公室,負責科技創新獎勵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聘任有關專家組成科技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科技創新獎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侯選人在國家文物局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委員可以連任。
(一)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總數不超過25人;
(二)評審委員會下設基礎性研究、應用研究和管理科學研究評審組;
(三)申報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的人員,不得擔任評審委員。
第四章 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科技創新獎勵申報要求:
(一)凡申報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的單位,須按要求填報《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創新獎申報書》;
(二)申報項目主要完成的人員的限額為:一等獎不超過9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
第十一條 凡由多家單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按程序申報。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獎申報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二)受國家文物局委托的單位或部門。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負責受理、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並推薦,處理推薦申報項目的爭議問題,配合獲獎項目的復審工作。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獎勵評審要求:
(一)評審項目采取主審員審查方式,評審委員會根據每個推薦申報項目確定三名評審委員負責審查,寫出審查意見;
(二)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參加方為有效,否則視為無效;
(三) 評審委員評定項目獎勵等級時,采取一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得票超過評委人數半數(含半數)為有效。推薦項目獲得一等獎票數未滿半數時,計入二等獎得票數。
(四)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項目的評審需要,可要求申報者提供必要的實證材料,或該項目主要完成的人員現場說明。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投票結果提出推薦獎勵項目的意見,並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獲獎項目候選名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決定。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名單及獎勵等級,授獎前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科技平台”和《中國文物報》等有關媒體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內,如有異議,國家文物局受理書面意見並進行處理;如無異議,即行授獎。
第十七條 獎金由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組內按勞分配。發給項目完成的人的獎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科技創新獎獎金從國家文物局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剽竊、剝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技創新獎的,由國家文物局核實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意見,協助他人騙取科技創新獎的,由國家文物局核實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一條 參與科技創新獎勵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