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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擅自拆除文物建築或罰款100萬元

日期:2016/12/14 11:38:05      編輯:古建築保護

  2015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明確,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送審稿規定,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遷移、拆除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當進行考古發掘。凡是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遷移、拆除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未進行考古發掘,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行為,且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送審稿還規定,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之外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不得建設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建設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開展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若是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公布前,已存在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並對污染文物及環境的設施限期治理。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28日前,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的意見征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白  陽)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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