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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古鎮的立法保護研究

日期:2016/12/14 10:11:58      編輯:古建築保護
  歷史文化名鎮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保護與發展對傳承我國優秀文化,延續歷史文脈,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截止2008年底,國家已經公布了251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其中歷史文化名鎮143個,歷史文化名村108個。位於富陽市的龍門古鎮則是143個歷史文化名鎮中的一個,也是杭州市行政區范圍內唯一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歷史文化名鎮記載了各個地域的沿革歷程,保存了歷史建築風格、優秀建築藝術、傳統民俗民風,不僅是培育地方特色產業、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源泉,也是塑造鄉村特色、增強人民群眾自豪感的有效途徑。因此,如何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對歷史文化名鎮在開發和利用的同時,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的有效保護,以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成為各級政府所普遍關注的問題。近年來,國家和有關省市相繼出台一些法規或規章,以期通過立法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如國務院於2008年出台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內一些省市如雲南、合肥、寧波等也准備出台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保護本地區的歷史文化名鎮。為將龍門古鎮的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促進當地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發展,使龍門古鎮豐富的人文歷史資源能夠得到永續利用,實現保護和開發的“雙贏”,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龍門古鎮的立法保護開展了調研,通過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等形式,掌握了基本情況,提出了立法保護的有關設想。
  一、龍門古鎮基本情況
  龍門古鎮位於杭州市區西南52公裡富春江南岸,仙霞嶺余脈的龍門山下,鎮域面積18平方公裡,下轄4個行政村,總人口7500余人,2500余戶。該鎮是三國時期吳國開國皇帝孫權的後裔最大聚居地,全鎮人口90%以上為孫姓。龍門古鎮核心區塊近2平方公裡范圍內,保存著300余幢明清時期的古民居和30余座古廳堂,2座祠堂,3座磚砌牌樓以及1古塔1古廟,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和觀賞價值,是體現中國傳統宗族文化傳承的典型山鄉古鎮。
  為保護龍門古鎮,2004年—2005年,富陽市投資上億元啟動了龍門古鎮保護和開發一期工程,對古鎮內的街道、溪流、橋梁、牌坊和相關古民居、古廳堂等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全面整修,充實了景區文化內涵,完善了基礎配套設施,推出了“古鎮溯源”、“老街鄉情”、“山色水聲”、“百步遺蹤”、“鄉野田園”、“溪畔人家”、“義門流芳”、“硯池夜園”、“孫氏大宗”、“深巷幽居”等十大景點,打響了“孫權故裡,龍門古鎮”的品牌,為之後龍門古鎮獲得“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中國十大文化休閒基地”、“國家AAAA級景區”、“中國民俗文化村”等稱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加強保護、強化管理,富陽市成立了龍門古鎮保護與旅游開發管理委員會,出台了《龍門古鎮保護暫行辦法》(富政辦[2005]42號),從而為古鎮保護提供了機構保證和制度保證。
  二、龍門古鎮立法保護的必要性
  通過富陽市和龍門鎮的共同努力,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龍門古鎮保護工作取得了比較大的成績,但是,通過調研,我們發現龍門古鎮保護工作仍然存在一定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加以解決。
  (一)管理體制急需調整
  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富陽市成立了龍門古鎮旅游發展公司,開發利用古鎮的旅游資源。目前,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體制是鎮政府、龍門古鎮保護與旅游開發管理委員會和龍門古鎮旅游發展公司“三合一”體制。我們認為,鎮政府的職能是加快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管委會的職能是加強對古鎮的保護,而旅游公司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三者的最終目標是不一致的。一旦決策者在保護工作中沒有處理好保護與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將保護作為開發利用的手段,形成認識上的誤區,那麼,無論是鎮政府還是旅游公司,只要“三合一”的決策者將其中一個部門的目標作為主導,都會極大弱化管委會的保護職能,不利於龍門古鎮的嚴格保護和永續利用。因此,需要對現行“三合一”的管理體制進行必要的調整,明確管委會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措施相對缺乏
  隨著龍門古鎮旅游業的發展,當地群眾嘗到了旅游的甜頭,紛紛吃上“旅游飯”開展多種經營,導致隨意破牆開店、亂搭亂建、拆舊建新等情況不斷出現,一些新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與周邊環境極不協調,嚴重破壞了古鎮的歷史風貌。由於目前對古鎮的管理主要依據《龍門古鎮保護暫行辦法》作為富陽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不能根據保護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以致一些管理措施不能在文件中明確,從而使相關部門無法進行有效管理。
  (三)保護規劃的地位需要明確
  當地政府在啟動龍門古鎮保護和開發一期工程後,於2005年委托有關方面的專家編制了《省級歷史文化村鎮龍門保護規劃》作為其總體規劃,目前,又根據龍門古鎮作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這一定位,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在原規劃基礎上進行修編作為保護規劃。該規劃編制完成後要經省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保護規劃是保護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在成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之後,龍門古鎮的保護工作應當圍繞保護規劃開展。因此,需要通過立法確立保護規劃在龍門古鎮保護中的核心地位,明確保護規劃是龍門古鎮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三、龍門古鎮立法保護的設想
  通過調研,結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實踐,同時借鑒其他省市在歷史文化名鎮立法保護方面的經驗,我們認為可以在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條件比較成熟的情況下,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龍門古鎮保護管理條例》(暫名,以下簡稱條例),並就龍門古鎮立法保護提出了如下設想:
  (一)明確立法依據及保護原則
  立法依據是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基礎,對龍門古鎮進行立法保護首先應當明確制定條例的立法依據。就目前而言,條例的上位法依據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國家立法層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二是地方立法層面的《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保護原則是條例的綱領性條款,龍門古鎮立法保護的具體內容則是保護原則的細化。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實踐和龍門古鎮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我們建議將保護原則確定為“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適度開發、永續利用”。“科學規劃”是明確規劃是保護的基礎;“嚴格保護”是明確保護是立法的最終目的;“統一管理”是明確龍門古鎮的管理體制;“適度開發”是明確在保護的同時要兼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並同時明確開發是以保護為前提的而非無限制的;“永續利用”是明確保護及開發應當著眼於長遠。
  (二)理順管理體制
  龍門古鎮保護以當地政府為主,涉及文物、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旅游、國土、農業等多個政府部門,還與電力、通信、有線電視、水務等單位有直接聯系。為避免職能交叉或者在保護工作中出現互相“扯皮”,未來在制定條例時首先應當理順龍門古鎮的管理體制。條例可以借鑒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經驗,在條文中明確設立龍門古鎮管委會,該管委會性質不同於現在的龍門古鎮保護和旅游開發管委會,而是作為富陽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龍門古鎮實行統一管理。通過立法授權,在條例中明確該管委會在龍門古鎮保護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特別是明確管委會可以行使富陽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權,這樣管委會就依法進行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此外,可以在條例中規定古鎮內所有單位涉及古鎮的工作和活動,應當服從規劃的要求並接受管委會的統一管理。在通過立法設立管委會的同時,可以取消龍門鎮的行政建制,原龍門鎮政府的社會管理、經濟發展等方面的職能則由管委會一並行使,從而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使管委會能夠進行有效保護和長效管理。
  (三)劃定保護范圍
  龍門古鎮保護規劃經法定程序批准後,條例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劃定龍門古鎮的保護范圍。根據立法工作實踐,在具體條款中對保護范圍的表述一般有兩種表述方式,一是原則表述,可以借鑒《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表述為“龍門古鎮保護范圍以經省政府批准的《龍門古鎮保護規劃》劃定的范圍為准,由富陽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二是詳細表述,對保護范圍的“四至”范圍進行詳細表述。鑒於龍門古鎮地域面積比較小,我們認為條例可以對保護范圍進行詳細表述,容易為公眾所熟悉並遵守相關規定。在劃定保護范圍基礎上,我們建議根據保護的重點,將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建設控制區,並將三個區塊具體范圍在條例中加以明確。
  (四)確定保護對象
  在明確保護范圍後,條例應當確定明確的保護對象才能使龍門古鎮的立法保護落到實處。我們認為,就現階段而言,條例應當確定四類保護對象:一是古鎮的整體環境風貌和傳統格局;二是古鎮的文物古跡;三是古鎮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傳統建築以及古樹名木等。這三類是龍門古鎮的物質要素,構成了龍門古鎮的“形”。第四類是龍門古鎮的非物質文化。龍門古鎮作為孫權後裔最大的聚居地,具有歷史悠久的傳統文化和豐富的傳統民俗活動如孫氏後裔祭祖大典、舞魁星、跳戰馬等,這些則構成了龍門古鎮的“魂”。因此,我們建議將龍門古鎮的民間傳統文化、傳統手工藝與民間藝術產業納入條例中作為保護對象,使非物質文化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使歷史的信息得以延續。
  (五)強化保護措施
  龍門古鎮的保護措施是多方面的,根據調研情況,我們認為龍門古鎮保護的當務之急是加強古鎮內的建設管理,防止因旅游開發、基礎設施建設或居民建房等各種建築活動破壞龍門古鎮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因此,在條例中應當就龍門古鎮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原則以及審批程序進行具體規定,同時要規定已有的、但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築物的處置原則及處置手段。此外,還需要在條例中明確商業活動管理措施,確定龍門古鎮內商業經營的原則;明確市容管理措施,對居民及游客的生產生活、游覽觀光等活動提出保護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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