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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文化旅游憲章(重要文化古跡遺址旅游管理原則和指南)(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12      編輯:古建築保護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於1999年10月在墨西哥通過)

 

 

介紹

國際文化旅游憲章被古跡遺址國際理事會(ICOMOS)大會通過。憲章為古跡遺址國際理事會(ICOMOS)國際科學委員會就文化旅游方面內容准備的。它取代了1976版的文化旅游憲章。

古跡遺址國際理事會(ICOMOS)是為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工作的人員和機構設立的國際性代表組織。

 

憲章的目的

新的憲章提供了一個關於原則方面的保護性宣言,為旅游和著名古跡遺址或收藏之間的動態關系提供指南。它可以提供一個對話的基礎和管理這些關系時可以遵循的一套共同原則。

由於憲章是在由古跡遺址國際理事會(ICOMOS)確立的國際保護的框架內准備的,它強調了東道主社區的文化個性和文化遺跡與國內外游客的興趣、期望和行為之間的關系。它推廣了文化景觀和歷史城鎮,特別是遺產地的社區參與,包括涉及旅游規劃和管理方方面面的原住民和傳統監護人。

在確認需要保護有形和無形的文化遺產巨大的廣度、多樣性和重要性的同時,新的憲章宣傳了下列兩大概念:

開展任何形式保護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希望通過良好的管理方式讓來訪者和東道主社區對文化遺產所在地的重要性有所了解。

處於對歷史文化遺跡共同的尊重和對此項資源脆弱性的擔憂,保護組織和旅游業必須以合作的態度一起工作,來保護和展現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修改過的憲章采用了一種合作的方式,來協調保護組織和旅游業的關系,避免傳統上保護工作中可能發成的緊張局面。它確認,對保護工作者而言,積極的對話可以使保護工作獲得更大進展,而不是將旅游簡單地視為被迫容忍的業務。

憲章被設計成一個文件,被保護組織和旅游業廣泛地用來協助管理與國內國際旅游的關系。因此,其語言和覆蓋面被可以設計成具有廣泛性和包容性,而不是特別針對任何一個國家或情景。

 

憲章主要概念

對遺產場所、無形遺產和收藏進行飽和和管理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使它們有形的和/或理性的重要性可以被東道住社區和旅游者所接受。除非對文化遺產有公共意識和公共支持,整個保護工作將始終被排擠,不會爭取到它得以生存所需要的足夠資金或公共的以及政治上的支持。

對文化發展和文化遺產合理良好的管理是人權也是特權。它使來訪者承擔起尊重的義務。在使文化遺產盡量可以為人們理解的過程中,講解或展示扮演了重要角色。

文化遺產被視為日常生活、社會進步和變化的一個生動的參照點。它是社會資產的一個主要來源,並且是對多樣性和社區特征的闡述。

國內和國際旅游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途徑之一,能獲得滄桑世事和不同社會當代生活的體驗。他同時可以捕捉到由文化資源帶來的經濟效益,如果成功管理,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動力。

旅游應該為東道主社區帶來利益,並通過計劃可以使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有形表現免受不利的影響。管理不善或過度的旅游安排可以對東道主社區和當地的文化特征造成負面的影響。

憲章並不僅僅局限於按照傳統概念下的古跡或世界遺產保護場所來安排旅游,他已經被擴展到包括和旅游相關的所有形式的文化遺產場所、收藏和東道主社區生活的方方面面。

憲章可以被運用在眾多的地點。它可以避免描述有限數量的場所的文化遺產特征,而是使用了廣義的“具有遺產價值”的概念。特定場所或社區的遺產特征應該被識別,使憲章被具體運用到特定的場景上。

 

憲章的精神

從最廣泛的程度上按理說,自然和文化遺產屬於所有人。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和責任理解、欣賞和保護其普遍價值。

一向很是洋給廣泛的概念,包括自然和文化的環境。它包括經管、歷史遺志、場地和環境,還有生物多樣性、收藏、過去和正在進行的文化活動、知識和生活經歷。它記錄和表達了歷史發展的漫長過程,是構成不同國家、地區、民族和當地特征的本質,並且是現代生活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它是生動的社會參照點和發展變化的積極手段。每一社區或場所特別的遺產和集體的記憶是不可取代的,是現在和將來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

在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劇的時代,對文化遺產和任何一個特殊地區或場所的文化多樣性進行保護、講解和展示,對任何地方的人來說,都是一個重要的挑戰。但是,在估計認可的框架內和恰當的使用標准下管理遺產通常是特別社區或監護團體的責任。

管理文化遺產的一個主要目標是使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保護它的必要性在東道主社區和旅游者中廣為傳播。合理妥善管理有形的、知識的、和/或感情的通往文化遺產和文化發展的通道是權利也是榮幸。它帶來對遺產價值、今天遺產所在社區的利益和公正待遇、歷史財產的原住民監護方或擁有者、以及誕生遺產的景觀和文化進行尊重的義務。

 

旅游和文化遺產之間的作用

國內和國際旅游繼續作為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也提供了歷經滄桑的人生經歷和不同社會當代生活的體驗。它正日益成為自然和文化保護的積極力量。旅游可以為文化藝產創造經濟利益,並通過創造資金、教育社區和影響政策來實現以飽和為目的的管理。它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經濟的主要部分,如果成功管理,可以成為發展中的一個重要因素。

旅游本身已經成為一個日益復雜的現象,縱橫政治、經濟、生物-物理、生態和美學的各個領域。旅游者的期望和東道主的期望之間可能會產生沖突,要實現兩者之間有價值的相互影響,面臨許多挑戰,也會產生許多機遇。

自然和文化遺產、多樣性和生活文化是主要的旅游吸引力。過度的或沒有妥善管理的旅游和與旅游相關的發展可以威脅到它們的有形本質、真實性和重要特征。東道主社區的生態、文化和生活方式以及旅游者在其他的經歷也可能被降格。

旅游應該為東道主社區帶來經濟效益,為他們提供一個重要的途徑和動力,來重視保護他們的遺產和文化活動。當地和/或原住民社區代表、古跡保護積極分子、旅游業經營者、資產主人、制定政策方、國家發展計劃制定者和場地管理者之間的合作非常必要,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旅游業,為子孫後代促進遺產資源的保護。

ICOMOS,即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作為此憲章的起草者,和其它國際組織以及旅游業一起,將全力以赴投身挑戰。

 

憲章的目標

國際文化旅游憲章的目標是:

促進和鼓勵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工作,使這些遺產的重要性為東道主社區和旅游者充分理解。

促進和鼓勵旅游業,以尊重和改善文化遺產及東道主社區生活文化的方式來推廣和管理旅游業。

促進和鼓勵保護文物各方和旅游業之間的對話,討論遺跡場所、收藏和生活文化的重要性和脆弱的本質,包括將來它們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鼓勵計劃和政策的制定者在保護和修繕文物的宗旨下發展具體的可衡量的有關文物場所和文化活動展示和揭示的目標和策略。

另外,

憲章支持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其它國際組織和旅游業更廣泛的積極努力,來維護遺產管理和保護的完整性。

憲章鼓勵所有有相關的或時有沖突的利益、責任和義務各方來參與實現這些目標。

憲章鼓勵有感興趣的各方制定具體的指南,促進原則在特殊場合的實施,或滿足特殊組織和社區的要求。

 

憲章的原則

原則一:鼓勵公眾意識

由於國內和國際旅游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途徑之一,對話應該為東道主社區成員和旅游者提供負責任的和管理良好的機會,使他們可以通過第一手經歷來了解社區的遺產和文化。

1.1 自然和文化遺產是一個物質和精神的資源,提供了對歷史發展的敘述。它在現代生活中是一個重要的角色,並應該在有形的、知識的和/或感情的各方面向公眾開放。我們應該建立保護這些遺產的計劃,方便東道主社區和游客以平等和可負擔的方式,去理解和領略遺產的重要性。這些計劃應宣傳保護這些遺產有形的品質、無形的方面、當代文化表現和廣泛的應用環境。

1.2 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各個方面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有一些具有普遍價值,其它的一些在國家、地區或地方層面有價值。闡釋計劃應該將重要性以一種相關和可及的方法,通過適當的、啟發性的當代教育形式、媒體、科技和個人對歷史、環境和文化信息的解釋,向東道主社區和旅游者展現。

1.3 闡釋和演示的計劃應該促進和鼓勵高度的公眾意識,支持自然和文化遺產長期生存的必要條件。

1.4 闡釋的計劃應該在過去的經歷和現在該地區和東道主社區的多樣性中展現古跡、傳統和文化活動的重要性,包括一些少數民族的文化或語言群體。我們應該始終告知游客不同的文化價值,這些文化價值可以被歸類為某種特殊的遺產資源。

 

原則二:管理動態的關系

古跡遺址和旅游業之間的關系是瞬息萬變的,隨時可能包含有沖突的價值。我們應該以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方式來理順這些關系,為我們也為後人造福。

2.1 具有文化遺產重要性的處所,作為一個文化多樣化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其存在對所有人都有一個內在的價值。對生活文化、歷史遺跡、收藏、它們形態和生態的完整及其環境背景的長期保護和修繕,應該是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和旅游發展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2 文化遺產資源或價值和旅游業之間的交流是充滿活力和瞬息萬變的,機會和挑戰同時產生,還有潛在的沖突。旅游項目、活動和發展應該實現積極的結果,最大程度減少對遺產和東道主社區生活方式的不良影響,同時響應旅游者的需要和期望。

2.3 計劃應該建立在對細致的、但通常也是復雜或互相沖突的遺產各個方面的綜合理解上。持續的研究和咨詢對深入理解和領略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是重要的。

2.4 保留歷史遺跡和收藏的真實性是重要的。它是體現文化意義的一個重要元素,其真實性可以通過有形的物質、記憶和從過去一直流傳下來的無形傳統來表現。宣傳計劃應該體現和解釋場所和文化經歷的真實性,提高對文化遺產的欣賞和理解程度。

2.5 旅游發展和基建項目應該考慮到美學、社會和文化各方面、自然和文化的景觀、生態多樣性的特征和遺產場所更廣泛的視覺背景。應該優先考慮使用當地材料,考慮當地的建築風格或當地語言傳統。

2.6 在古跡場所被推廣或發展來滿足日益增長的旅游需要之前,管理計劃應該評估估計資源的自然和文化價值。它們應該為可接受的變化確立恰當的限度,特別是和訪問人數對其有形特征、完整性、生態多樣性、當地交通系統和社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穩定發展的影響有關的方面。如果變化的可能程度是不可接受的,發展計劃應該予以改進。

2.7 應該有持續的計劃來評估旅游活動和發展對特別場所或社區循序漸進的影響。

 

原則三:確保帶給游客一段有價值的經歷

古跡保護和旅游規劃應該確保帶給游客一段有價值的、滿意的和愉悅的經歷。

3.1 古跡保護和旅游的計劃應該提供游客高質量的信息,以確保游客最清楚地了解遺產的重要特征和保護其需要,使他們能夠以恰當的方式享受在當地的旅游。

3.2 旅游者應該能夠以他們自己希望的速度和方式游覽古跡遺址。可能需要安排特殊的交通路線來盡量減少對估計的完整性、實際構造、自然和文化特點的影響。

3.3 尊重有精神意義的古跡、活動和傳統的神聖性對古跡管理者、旅游者、政策制定者、規劃者和旅游活動經營者來說是一個需要重點考慮的方面。應該鼓勵游客成為受當地歡迎的游客,並尊重東道主社區的價值和生活方式,抵制任何潛在的對文化財產的盜竊或非法交易,這樣可以使其在下一次訪問時仍然受到歡迎。

3.4 旅游活動的規劃應該在不破壞古跡的顯著特征或生態特點的基礎上,提供恰當的設施,可以保障游客的舒適和安全,並提高旅游的享受程度。

 

原則四:讓東道主和原住民社區一起參與

東道主社區和原住民應該參與到保護古跡和旅游的規劃中。

4.1 旅游區的地方權利和利益、古跡財產擁有者和相關的、對土地和重要遺址擁有權利和義務的原住民,應該得到尊重。在旅游背景下,他們應該參與到為遺產資源、文化活動和當代文化表達制定目標、策略、政策和條約的工作中。

4.2 任何特殊場所或地區的古跡可以有個通用的范圍界限,應該尊重一些社區或原住民要限制或管理通向一些文化活動、知識、信仰、活動、人造物或場所的通道的需要和願望。

 

原則五:為東道主社區提供利益

旅游和保護活動應該使東道主社區受益。

5.1 政策制定者應該推廣在國家或地區公正分配旅游業利潤的方法,提高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並為減少貧困作貢獻。

5.2 通過教育、培訓和創立全職就業機會,古跡保護管理和旅游活動應該為東道主或當地社區各個層次提供公正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利益。

5.3 從旅游計劃中獲得收入的一大部分應該被用於古跡場所的保護、修繕和展示工作,包括它們的自然和文化環境。可能的話,應該告知游客這些收入的分配情況。

5.4 旅游計劃應該鼓勵培訓和雇傭來自東道主社區的導游和古跡地址講解員,來提高當地人們展示和解釋其文化價值的技巧。

5.5 在東道主社區中展開文化遺產的闡釋和教育計劃應該鼓勵當地的講解員積極參與。計劃應該鼓勵對文化遺產的了解和尊重,鼓勵當地人們對保護文化遺產產生直接的興趣。

5.6 維護管理和旅游計劃應該包括為政策制定者、規劃師、研究者、設計者、建築師、講解員、維護者和旅游經營者提供教育和就業機會。我們應該鼓勵參與者主動地理解相關事宜、機遇,並幫助解決一些同時遭遇到的問題。

 

保護原則六:負責任的推廣計劃

旅游推廣計劃應該保護和改善自然和文化遺產的特征。

6.1 旅游推廣計劃應該創造現實的期望,負責任地告知游客關於東道主社區內特定的文化遺產的特點,鼓勵他們做出恰當的舉動。

6.2 重要的古跡和收藏應該以保護其真實性和改善旅游者經歷的方法來推廣和管理,可以通過盡量減少到達旅游點游客量的波動和避免同一時刻過多游客得到方來提高旅游質量。

6.3 旅游推廣計劃應該提供更廣泛的利益分配,減輕一些熱點旅游場所的壓力,鼓勵游客感受更多方面的當地文化和自然遺產。

6.4 當地手工藝品和其它產品的推廣、分配和銷售應該為東道主社區提供一個合理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同時確保其文化的完整性不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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