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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問題的宣言”(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09      編輯:古建築保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體大會第三十二屆會議於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2003 年在巴黎舉行的第三十二屆會議,

憶及震動了整個國際社會的摧毀巴米揚大佛的悲劇性事件,對蓄意破壞文化遺產行為呈上升趨勢表示嚴重關注,參照教科文組織《組織法》第I 2 c)條有關教科文組織具有通過“保證對圖書、藝術作品及歷史和科學文物等世界遺產之保存與維護,

並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之國際公約”,維護、增進及傳播知識之職責的規定,

憶及教科文組織所有保護文化遺產的公約、建議書、宣言和憲章所確定的原則,

銘記文化遺產是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文化特性和社會凝聚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因此蓄意破壞文化遺產會對人的尊嚴和人權造成不利影響,

重申1954 年《關於在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序言中提出的一條基本原則,

即“鑒於各國人民均對世界文化作出了貢獻,對文化財產(不管它屬於哪國人民)的損害將構成對整個人類文化遺產的破壞”,

憶及1899 年和1907 年的《海牙公約》確定的關於在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遺產的原則,

特別是1907 年《第四項海牙公約》第27 和第56 條以及後來的其他協定所確定的原則,

牢記還得到相關的判例法確認的有關在和平時期及在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遺產的習慣國際法條款發生了變化,

還憶及與蓄意破壞文化遺產行為有關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 (2)(b)(ix)條和第8(2)(e)(iv)條的規定,以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第3(d)條的規定(在適用時),

重申本《宣言》和其他有關文化遺產的國際文書沒有充分談及的問題仍將繼續遵循國際法的原則、人道的原則和受公共良心的支配,

通過並莊嚴宣布本宣言:

 

I承認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國際社會承認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並重申要與任何形式的蓄意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做斗爭,使文化遺產能夠代代相傳的決心。

 

II適用范圍

1.本宣言針對文化遺產,包括與自然景觀相關的文化遺產的蓄意破壞問題。

2.本宣言中的“蓄意破壞”系指故意違反國際法或無理違反人道的原則和公共良心的要求,整個或部分地毀壞文化遺產,使其完整性受到破壞的行為。故意無理違反人道的原則和公共良心的要求的做法,系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目前尚未作出規定的破壞行為。

 

III反對蓄意破壞文化遺產行為的措施

1.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預防、避免、制止和打擊蓄意破壞無論是何地的文化遺產的行為。

2.各國應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為保護文化遺產采取適當的法律、行政、教育和技術措施,並定期修訂這些措施,使它們與不斷變化的各國和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標准相一致。

3.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手段,特別是通過實施教育、提高認識和宣傳方面的計劃,確保文化遺產受到社會的尊重。

4.各國應:

(a) 加入(如它們尚未加入的話)1954 年《關於在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及其1954 年和1999 年的兩項《議定書》,以及1949 年的四項《日內瓦公約》的第一和第二項《附加議定書》;

(b) 促進制訂並通過完善的法律文件,提高保護文化遺產的標准;

(c) 促進協調實施現有的和今後將制定的有關保護文化遺產的各種文書。

 

IV在和平時期開展活動時保護文化遺產

在和平時期開展活動時,各國應當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使自己的行為符合保護文化遺產的要求,尤其是符合1972 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56 年《關於國際考古發掘原則的建議書》、1968 年《關於保護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及的文化財產的建議書》、1972 年《關於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書》和1976 年《關於保護歷史或傳統建築群及其在現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議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宗旨。

 

V在武裝沖突,包括占領的情況下保護文化遺產

在卷入國際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包括占領的情況下,有關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使自己的行為符合保護文化遺產的要求,符合習慣國際法以及有關在敵對時期保護這類遺產的各項國際協定和教科文組織建議書的原則和宗旨。

 

VI有關國家的責任

蓄意破壞對人類具有重要意義的文化遺產,或故意不采取適當措施禁止、防止、制止和懲罰一切蓄意破壞行為的國家,不論該遺產是否列入教科文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的保護名錄,均應在國際法規定的范圍內對該破壞行為承擔責任。

 

VII.個人的刑事責任

各國應根據國際法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確立有關的司法管轄權,並對那些犯有或下令犯有蓄意破壞對人類具有特別重要意義之文化遺產行為的個人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不論該文化遺產是否列入教科文組織或其他國際組織的保護名錄。

 

VIII.保護文化遺產的合作

1.各國應相互合作並與教科文組織開展合作,保護文化遺產免遭蓄意破壞。這種合作的基本要求是:

(i) 提供和交流有可能出現的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問題的有關情況的信息;

(ii)在文化遺產的確受到或即將遭到破壞的情況下進行磋商;

(iii) 應有關國家的要求,在促進開展預防和打擊蓄意破壞文化遺產行為的教育計劃、提高認識和能力方面考慮向它們提供援助;

(iv) 應有關國家的要求,在打擊蓄意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時,向它們提供有關的司法和行政援助。

2.為了進行更加全面的保護,鼓勵各國根據國際法采取各種適當的措施與其他有關國家進行合作,以便確立有關的司法管轄權,並對那些犯有或下令犯有上述行為(VII.個人的刑事責任)並在該國領土被發現的個人(不論其國籍如何以及該行為在何處發生)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IX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實施本宣言

各國承認必須遵守有關將嚴重違反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定為犯罪行為的國際規章,特別是在蓄意破壞文化遺產行為與這些違反行為有關聯的情況下更應如此。

 

X公眾宣傳

各國應采取各種適當的措施,特別是通過組織公眾宣傳運動,確保在公眾和目標群體中最廣泛地宣傳本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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