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社會力量更多參與文物保護
日期:2016/12/14 21:51:56   編輯:古建築保護
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一直倡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1956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1987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2005年)都強調社會參與的重要性,並從不同角度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提出明確要求。事實上,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一直有著社會力量的參與,比如不少不可移動文物由非文物系統機構、個人使用和管理;社會組織、基層群眾組織和志願者在文物保護的不同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社會力量並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來說,社會力量是指企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但文物保護有其特殊性,比如許多文物是由各級黨政機關、高等院校、軍隊等非文物系統機構使用和管理,因此所有這些機構都是文物保護社會力量的組成部分;宣傳部門、媒體等擔負著文物保護宣傳教育的義務,也是社會力量的組成部分。因此,文物保護的社會力量比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力量范圍更廣。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主要方式包括:主要工作職責不是文物保護的機構和公民個人依法保護管理不可移動文物;宣傳部門、教育部門、媒體等在文物保護領域發揮作用;公眾(尤其是利益相關者)參與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規劃編制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社會組織、基層群眾組織、志願者(團隊)或公民個人通過學術研究、巡查巡護、拍攝記錄、調查研究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文物或為文物保護捐款。通過社會力量的參與,至少可以起到如下效果:彌補文物部門人力和財力的不足;維護個人權益或公共利益;促使文物行政部門更科學地決策;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文物保護的良好氛圍。
目前,在已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很多地區已經開展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並根據本地區實際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和制度,比如在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方面,安徽省黃山市出台了《皖南古民居認領保護辦法》、山西曲沃縣出台了《曲沃縣古建築認領保護暫行辦法》、廣東省開平市出台了《開平碉樓認養工作意見》;在調動基層群眾組織參與文物保護方面,湖北荊州市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護墓員管理制度,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早在1976年就首創業余文保員制度,河北省近30個縣區建立了義務保護員制度,山東省日照市市級以上無專門機構管理的文保單位聘用文物保護員,甘肅省文物局出台《甘肅省文物保護員管理辦法(試行)》,沈陽市文物局將民間文保愛好者聘為文保義務監督員;在扶持民辦博物館發展方面,西安市多管齊下扶持民辦博物館,上海市向民辦博物館購買服務等。
然而,雖然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中找到依據。但是總體來看,我國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整體水平還比較低,相關法規制度也不夠完善,實踐方面還缺乏強有力的推進措施,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還比較薄弱,全社會的保護意識有待提高;由於認識不到位以及文物行政部門對非文物系統管理的文物控制力較弱,部分非文物系統管理的文物和非國有文物的保護責任尚未得到有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抑制了企業和個人捐贈的積極性,致使社會資金難以進入文物保護領域;由於政策、經費、人才等多方面制約,文物保護領域社會組織發展較為緩慢,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由於經費嚴重短缺,基層群眾組織的積極性尚未得到充分調動;公眾在文物保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尚未得到全面落實。
隨著保護任務的增長和社會發展的逐步轉型,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需求越來越強烈,更大范圍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更大程度激發社會力量的文保熱情,使全社會都來參與文物保護,是當前文物工作中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在此次《文物保護法》修訂時要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出台配套制度,另一方面,要努力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文物保護的良好氛圍。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全方位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從機構、隊伍、經費等多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並爭取其他相關部門的支持,逐步形成多部門協作的宣傳教育格局。
二、加大對非文物系統管理的文物和非國有文物的監管和資助力度,在給予財政支持的同時也給予一定的技術指導,並通過適當的培訓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保護理念,用科學的手段保護文物。
三、通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喚起企業和個人的社會責任感,同時通過表彰和獎勵為文物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在全社會營造保護文物光榮的氛圍。
四、積極支持、引導、培育文物保護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對有能力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要重點培育、重點指導;對不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應鼓勵其根據自身的優勢開展文物保護相關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溝通、協調和合作機制,使社會組織真正成為政府的合作伙伴。
五、適時修改完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允許在中央財政資金中列支文物保護員的勞務報酬,通過提高報酬來調動基層群眾開展文物保護的積極性。同時,對基層群眾文物保護組織實行造冊管理,確保其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逐步向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六、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在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保護規劃的編制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中引導公眾參與,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是一個復雜系統,幾乎涉及社會各行各業。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也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全社會保護意識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