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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10月起施行

日期:2016/12/14 21:51:47      編輯:古建築保護
    昨天召開的蘇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 《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將多年來蘇州生態補償工作的實踐和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我市生態補償機制的規范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條例》填補了國內生態補償立法方面的空白,在生態補償機制的法律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方面起到示范、引領、推動作用。《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天審議並通過的《條例》共二十四條,對適用范圍、補償原則、政府職責、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標准、審核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條例》將積極推行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全面構建區域生態補償機制。

     根據《條例》規定的適用范圍,所稱的生態補償主要是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使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限制的區域內的有關組織和個人,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進行補償。此外,《條例》第六條對多元化補償機制做出了規定,為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補償活動預留了空間。

     對於補償范圍,《條例》第八條列舉了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五種區域。同時,本著財力的增加逐步推進、成熟一個補償一個的原則,《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市、縣級市(區)政府可以確定其他區域作為新的補償范圍。此外,《條例》規定,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態補償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生態補償標准一般三年調整一次。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生態補償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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